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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业委会的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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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bin****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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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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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罢免业委会的材料  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之意见  在广东省中山市内如发生需要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事情,如何进行方合法呢?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就此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并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部分省市对此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鉴于广东省及中山市并无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规章进行细化,故只能按照相关法规及《指导规则》对上述罢免问题如何合法进行厘清及归结  本人认为,有两种方式:其一、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罢免的方式;其二、通过业主大会进行罢免的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两种方式依法进行时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应如何进行呢?下面就此过程谈谈看法  一、通过业主委员会罢免的方式  根据《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罢免的程序如下:  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须明确罢免所指向的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存在终止资格,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形,应以经合法程序的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委员资格的规定条款、《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业  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转载于:写论文网:罢免业委会的材料)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不履行委员职责的;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规定作判断依据  若属于可罢免情形,须注意的几个方面  其一、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出罢免建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终止不宜担任委员的该委员资格如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件中已明确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可终止业委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依此授权按规则进行罢免事宜否则须具持业主大会书面的授权文件  故此,业主委员会可在定期的业主大会上提出上述罢免提议,由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实际情况需要迅速处理的,可以按《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情形召开临时业方大会会议解决授权问题业主大会的成员若过于分散,难于通过集中讨论的形式进行决议,可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授权。

      具体方式应注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  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其二、取得授权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另,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就罢免事宜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必要时可通过合理方式通知被终止资格的原业主委员会委员  其三、终止资格后须进行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决定罢免委员及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罢免的情形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变更事宜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至此,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如上,方为合法  二、通过业主大会直接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方式  业主大会有权依相关程序产生的合法决议可对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罢免更换  根据《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有鉴于此,只要如前如述召开相关会议即可罢免其中临时会议可由持有投票权20%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的委员提议即可进行具体开会决议流程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  如果业主委员会不配合工作导致难于召开业主大会或其它事宜,可根据《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要求指导及处理  《指导规则》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第五十三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五十二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进行罢免委员后,若业主委员会配合,即如在变更内容后由其报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操作可参考本文第一种“业主委员会罢免方式”的做法  以上为本人的一点意见,仅供参考  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风波  ■案情:  某小区于XX年11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名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在业委会会议上,委员们推选老刘为业委会主任,并于XX年12月在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了备案。

      由于老刘在处理业委会有工作上擅作主张,不及时与其他委员沟通,加上业主不太熟悉,在XX年9月的业委会会议上,业委会成员重新推选老邓为业委会主任,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业委会变更备案表、业委会会议决定、新任业委会主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材料,要求重新备案鉴于相关手续符合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重新备案对此,老刘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由业主大会选举和变更该小区业委会未经召开业主大会就改选业委会主任,程序不合法,不应予以备案老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备案法院审理认为备案符合规定,最终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问题:  1、业委会委员职务变更是否需要召开业主大会  2、对未经召开业主大会就改选主任,是否应予以备案  提示: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和变更该规定是对委员资格任免的规定,包括主任、副主任的委员资格,不能扩大解释为对主任、副主任职务变更的规定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该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在业委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可见,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故委员资格的任免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而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业委会内部推选。

      因此,由业委会委员重新推选业委会主任并无不当  2、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的规定,以及该业委会的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业委会的重新备案符合法定权限,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三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业主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活动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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