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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XX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XX责任决议》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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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XX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XX责任决议》解读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裁       内容提要: 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形成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决议》,明确提出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为14岁,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低限为18岁,在刑罚处遇方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得判处死刑等,决议反映了新的理念,反映了刑事科学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和主流价值取向,可能成为官方改革、修订法案的重要参考       xx年9月12~19日,国际刑法学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本次大会集中讨论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一罪不二审原则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刑事诉讼原则在纪律程序中的适用等四个议题,并据此形成了若干决议,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该决议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意见国际刑法学协会作为一个国际学术团体,本身属于非官方团体,因而无论其建议还是大会决议,仅仅是各国学者对某些问题的一致性原则意见或者建议,并不需要各国的签署、加入,也并不代表其成员所属国的官方立场和正式原则,自然也更不可能具有类似于国际公约那样的强制约束力。

      因而本质上,该协会的决议仅仅是学理性、建议性、宣言性的但是作为一个享有巨大学术权威的国际团体(注:国际刑法学协会的前身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荷兰刑法学家哈默尔、比利时刑法学家普林斯于1889年共同创建的国际刑事科学协会,目前该协会已经成为国际刑事科学领域最著名的四大学术团体中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广泛的一个,并且在 ___ ___理事会享有咨询地位其决议内容往往带有一定的引导性和趋势性,反映了政府对上述建议或理念的基本肯定,表明了刑事科学领域的主流价值倾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半官方的倾向性意见,甚至可能成为官方改革、修订法案的重要参考本文对此进行相应的评论,希望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深入有所裨益   一 决议指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尤其需要立法者、社会制度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护;对年轻人需要适用特别的法律规则决议同时指出,作为法律的主体,未成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立法体系应该在犯罪要素的框架内单独考虑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的确,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所有国家的刑事立法在确定刑事责任时,都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范围的确定这一前提性问题。

      实际上,整个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在大多数国家中就是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划定问题,包括刑事责任的初始年龄和减免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注:当然,在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中,有关影响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还包括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确定以及刑罚执行等诸多问题例如 ___刑法第59条规定,对妇女以及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法院做出判决时已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又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决议在“刑事责任原则的正当理由以及不同年龄的划分”一节中明确提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设定在18周岁,立法体系应当确定行为人达到何种年龄才可以适用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这种刑事司法制度不应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4岁的人预备会议上决议草案的相应措辞是“大多数犯罪主体的年龄应该设定在18周岁”,这一表述实际是在一般性上将18岁作为刑事责任的初始年龄,这同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完全相矛盾(注:将18岁作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的,仅有极个别的国家,例如1940年的巴西刑法典以及荷兰刑法参见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9页。

      也并不符合目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显然,决议草案与决议的措辞有着重大不同,按照决议内容,18岁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它是减免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注:但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这一概念也可以在“18岁就需要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意义上使用而这显然更符合当前世界各国立法的惯例,也同刑事责任年龄确定的生理要素等相吻合 但是这一观点较之1985年 ___少年司法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仍进了一步,虽然决议的通过是建立在对北京规则回顾的基础之上的 决议明确地提出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年龄限制北京规则强调,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但是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差异很大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能达到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能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 ___的行为负责(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款第1项规定缔约国应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该公约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监督该公约执行的 ___委员会对最低年龄为12岁甚至更低的法律管辖区提出了批评。

      see"justice 1996,children and homicide-appropriate procedures for juveniles in murder and manslaughter cases".london,p6.又如,1996年, ___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议当时由英国政府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有关香港的第一次报告时,曾经建议当时的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香港当地的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则分别提出将最低年龄定为10岁或者14岁北京规则呼吁“应当做出努力以便就国际上都适用的合理的最低年龄限度的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而决议显然在这一问题达成了一致,即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应当为14岁 但现实情况是各国的差异非常大14岁的确是各国立法通例中规定最为普遍的,但除个别国家规定的刑事责任起始年龄超过14岁外,例如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刑法规定为15岁,西班牙、葡萄牙刑法规定为16岁,比利时、卢森堡刑法规定为18岁等等,有许多国家仍将其刑事责任起始年龄各不相同地规定为7~13岁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法律管辖区内也呈现出极大不同以美国为例,37个州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荷克拉荷马州的最低年龄为7岁(注:对于7~14岁的人,州政府必须证实在行为当时,该未成年人明知该行为是错误的。

      内华达州、华盛顿特区(注:但8~12岁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不具有犯罪能力规定为8岁,科罗拉多州规定为10岁,俄勒冈州规定为12岁,佐治亚州、伊利诺斯州、新罕布什尔州、纽约规定为13岁,而仅有加利福尼亚州、新泽西州、德克萨斯州、犹他州、爱达荷州规定为14岁 决议将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规定为14岁,同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一样,是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决议的这一观点似乎也意在对晚近有些国家存在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进行回应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低龄化成为世界性问题,因此有人提出适当降低甚至取消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注:有的建议,例如苏格兰法律委员会表面上建议取消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8岁),而代之以儿童通常不会被起诉的年龄但是由于在苏格兰,只有极其例外的案件并且经检察总长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16岁以下的儿童才能在刑事法院被起诉,因而这一建议的实际效果是在苏格兰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16岁.see scottish law mission,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ty,at 农村和小城市,使刑事立法脱离国情,并且也不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和预防,因而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文件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类似建议在刑事责任年龄超过14岁的立法区域可能更为迫切,例如澳门刑法第18条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6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多,在特区政府成立后,立法会多次对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讨论(注:english.people../english/200008/19/eng 2000 819-48535.html),澳门大学的调查表明77%的民众支持这一主张(注:参见《澳门日报》xx年7月3日但是反对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过小甚至要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仍然是一个世界趋势例如英国1969年的儿童和未成年人法将刑事责任年龄由10岁提高至14岁,通过该法案时,上议院认为14岁是一个正确的年龄,因为在儿童案件中,要较之成人更多地将责任归因于家长、环境和社会同时支持者认为这一年龄同离校年龄相符,由于儿童被强制就学,教育制度应当对儿童负有一定责任,因而刑事责任年龄要和受教育年龄相吻合(注:see thomas crofts,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a parison of english and german law,ashgate publishing pany xx,pp29-30.在讨论过程中,甚至有人建议将该年龄提高至16岁,以便与其承担一些民事责任的年龄相符,see baroness birk,parliamentary debates,hl(19 june 1969),cii col 1169.但由于政府变动,保守党政府决定不完全执行这一法律,因而该规定并未生效,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仍为10岁。

      在德国,同样始终存在着要将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6甚至18岁的要求(注:但是1992年德国少年法院和少年法院机构联合会的一个委员会认为不应当对这一年龄作一般性的提高,见前引thomas crofts书,第199页 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另一种方式是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学者虽然并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但提出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学者提出应当将“推定无能力”年龄14岁降低为12岁,从而使12岁以上的人能够为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在20世纪最后阶段的儿童明显比200年前的儿童受过更好的教育,也更为复杂一个12岁的澳大利亚儿童能够使用电视、收音机、互联网,他们比1769年的英国儿童对这个世界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注:by stephen scarlett,see gregor urbas,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rend & issues in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nov.2000.在新南威尔士,14岁以下被刑事起诉的儿童85%是在12~14岁之间。

      如果实行这一规定,可能意味着12岁以下的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人(15%)才会按照“doli incapax”原则被起诉,12岁以上的人都会被刑事起诉,因而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但是,相反的观点认为电子信息和互联网并不意味着更快的智力发展更为极端的做法是取消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例如在英国10~14岁的人被推定为没有恶意,但这一推定可以被反驳,即如果证明儿童对其行为是严重罪错具有明知,他就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1998年犯罪与秩序违反法第34条取消了这一推定,使得英国10岁以上的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实际上只是一个立法推定,并不完全意味着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状况,因而刑法中的人更多地是以具有平均能力的标准人的面貌出现做出这一推定的用意也仅在于划定合理的刑事责任范围,这往往同各国的经济发展、历史传统、生活习惯等相联系,同时必须要考虑到责任惩治范围和防卫社会之间的平衡过低的年龄界限会导致责任概念的丧失,进而使责任刑法的约束机能完全失去意义决议提出的14岁界限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实践,也符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标准,但是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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