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申报材料.docx
25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申报材料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申报材料 篇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摘 要] 本文主要从微观角度分析企业合并中的财务 数据处理,从源头上详细地阐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 计处理方法,进而说明企业合并在经济实务中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 合作竞争;企业合并;财务数据;会计处 理;规范 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大了企业的合作与竞争企业 想要在经济环境中生存发展,就应扩大规模,增强实力, 由此,经济领域不断出现了企业合并这种以企业法人为主 体的经济行为企业合并无疑会对企业自身乃至对于相关 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企业财务报表,企业法 人属性等等对于涉及利益范围较大的公众利益实体,企 业合并对其财务报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的影响受到股东 的广泛关注 1 企业合并 1.1 企业合并的概念 企业合并是指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的企业法人通过采 取一定的法律手段合并成为一个企业法人的一种民事行为 通过企业合并,两个企业财务报告主体合并为一个报告主 体 1.2 企业合并的形式 企业合并通常分为 2 种形式,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 业合并,②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在合并之前,各个企业 法人虽然相互独立,但是却受到同一个主体的控制,即拥 有同一个母公司,这样,在企业合并时,对财务报告的处 理由于合并前后都在同一个主体控制下而产生了一定特点 在这种合并方式下,仍然存在着 2 种不同的方式——同一 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同一控制下 的吸收合并是指同一个法人控制下的 2 个或多个独立法人 合并时,一方通过购买另一方全部股权从而使被合并方丧 失法人地位,二者作为一个报告主题编制财务报告而控 股合并在股权控制比例上小于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并没有 完全取得被合并方的所有股份,只是达到控制比例,从而, 被合并方并没有丧失其法人资格,但是二者将作为同一个 报告主题编制合并报表 1.2.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和同一控制下相反的另一种合并方式为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即合并主 篇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筹划误区 XX-1-8 12:54 张立梅 【大 中 小】 【打印】 【我要纠 错】 企业合并是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较为常见的交易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企业的收购兼并日趋复杂,对会计政 策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XX 年公布的新会计准则对 企业合并作了详细的规范,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基础 上,结合我国的经济现状,创造性增加了“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的规范 新会计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划 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 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 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 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形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对被合并企业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由合并企业以货币形 式按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金额进行支付;以应收账款和其 他应收款支付被合并企业净资产金额;以承担被合并方债 务的方式支付被合并企业净资产金额;以发行普通股的形 式支付被合并企业净资产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XX)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 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 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合并方 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 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 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 并方) 。
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 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 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 《准则讲解》 强调,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 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 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 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新会计准则的这些规定,容易给财务人员一个错觉: 既然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权益整合,被合并方的原 账面价值不变,本质上又不视为购买,只要符合准则中关 于“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个 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 构成业务”的规定,就按账面价值进行财务处理就完事了, 税务上也没什么事而实际上税务处理却复杂得多,税收 政策对企业合并,尤其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做了详细 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多个条件才能享受特殊性的所得税 免税处理,而 税务处理所依赖的前期工作需要在会计业务之前就应 该筹划在先 新的税收政策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免税认定 的条件 财税[XX]59 号文《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 处理问题通知》 (以下简称“59 号文” ) ,对合并的解释是 “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 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 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由此我 们可以推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拥有控制和被 控制关系的企业中,一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 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 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59 号文中对企业合并行为作了“应税”和“免税”的 行为认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行为适用免税规定,不用 交纳企业所得税,否则要按资产公允价格视同转让并 交纳企业所得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 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 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 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 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 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 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 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7.涉及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合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非居民企 业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 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 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 机关书面承诺在 3 年(含 3 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 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直 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 股权;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 100%直接 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59 号文中将企业合并方式归纳为两种:股权支付和非 股权支付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 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 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 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 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 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这一点与会 计准则基本上是一致的,新会计准则中说的几种支付 方式也可以归纳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 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的交叉点 新会计准则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取得被合并 方的净资产,不作为购买处理,仅以被合并企业 账面价值作为取得资产的计税价格,实际支付差价部 分调整资本公积金(资本溢价和股本溢价) 、留存收 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 净资产,应按资产的公允价格作为取得资产的计税价 格,实际支付对价形成的差价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 收支) 因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产生新的资产 和负债,所以在账面不体现收入,没有应纳税所得额, 这样财务人员容易忽略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处理 差异,造成重大税务隐患而未能察觉 依据 59 号文,企业合并行为从所得税角度可以分为适 用一般税务处理的合并行为和适用特殊税务处 理的合并行为。
一般税务处理是指合并企业应按公允 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特 殊税务处理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 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 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政策规定“企业合并中,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 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可以选择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区分应税和免 税的标准是股权支付的比例和商业目的,如果企业合 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 的 85%,同时符合商业目的和股权持有时间,可以认定 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适用免 税规定的另一种情况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 价的企业合并,这种情况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税收政策要求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笔者理解是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过程中不需要进行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 企业之间通过配股、换股等形式实现合并,而不是不 需要任何支付对价,这样看来,政策对于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要求是股权支付比例大于等于 85%,而对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求是股权支付比例为 100%,说明在企业合并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有 着更高的要求,对于企业分立的规定中同一控制企 业和非同一控制企业股权支付比例却没有区别。
对于涉及非居民企业的企业台并,如果非居民企业作 为控制方,在他的同一控制下进行企业控股合并, 必须的满足条件又增加了三个:非居民企业控制下的 合并方必须是非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股的企业;此 行为不会引起非居民企业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 担变化;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 在 3 年(含 3 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 的股权政策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国家对 跨国操作的避税行为的一种反避税措施,对以股权收 购为名通过境外股权转让逃避税收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倒分析 【案例】A 企业为境外非居民企业,B 企业为 A 企业 100%控股的子公司,B 企业注册地在中国大陆, C 企业注册地在中国大陆,C 企业注册资金 500 万元, B 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在 C 企业任职,C 企业有一块 土地市场价值 6000 万元,账面价值 XX 万元 B 公司支付 C 公司 500 万元取得 C 公司 100%的股权, 随后宣布吸收合并 C 公司,同时 A 企业在香 港新成立一家非居民企业 H 企业,计划由 H 企业收购 A 企业持有的境内 B 企业的股权,H 企业从境内居 民企业 B 分得的股息红利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适 用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安 排约定的较低的税率 5%,而 A 企业从 B 企业取得股息 要交纳 10%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不但达到了避税 的目的,还可以申请以 H 企业在香港上市,享受特区 的优惠政策。
财务处理: B 企业、C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 C 企业与 B 企业同属一个 管理机构,C 企业又是 B 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不 视为购买行为,B 企业取得 C 企业全部资产包括土地, 以账面价值 XX 万元计人“无形资产——土地”科目, 账面既没有增值,又没实现收入,不交纳企业所得 税吸收台并行为不用纳税,A 企业把持有的 B 企业的 股权转让给 H 企业,发生了转让股权的行为,但 A 企业注册地政策为免税,所以 A 企业转让股权所得不 用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一块价值 6000 万元的土地 用了 500 万元就转移到 B 企业,税后利润又很顺利地 输出到境外 A 企业 看似完美的筹划方案实际上隐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 1.首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