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doc
16页附件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备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辨认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措施》、《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措施》、《波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措施》、《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行措施》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结合我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状况开展反洗钱工作第三条 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步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容许的范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贯彻到我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平常业务运作中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涉及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辨认和风险级别划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等第六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行负责第七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重要职能应涉及如下内容:(一)组织制定我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二)协调我司有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我司有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三)协调我司有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四)实行或者配合实行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我司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我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其她反洗钱工作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保证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第三章 客户身份辨认和风险级别划分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辨认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措施》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辨认制度,遵循“理解您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辨认、重新辨认和持续辨认工作。
客户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制账户,客户资金账户相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第十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辨认措施,关注客户及其平常交易状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献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规定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事先商定,对客户采用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或者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证券行业特点以及我司实际状况,建立涉及客户特性、地区、业务、行业(职业)等基本风险要素及其所蕴含的风险指标、风险指标子项和风险值的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客户风险级别评估流程,对客户进行风险级别划分客户风险级别至少应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证券公司可以参照《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级别评估参照指标》(见附件),并结合我司实际状况,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并在实际应用中进行优化调节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可以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级别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措施,计量和评估客户风险级别。
证券公司可运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毕部分初评工作初评成果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她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成果与复评成果不一致的,可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后评级成果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毕级别划分工作当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波及司法机关调查、波及权威媒体案件报道等也许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变化时,证券公司应重新评估客户风险级别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级别的客户,证券公司应根据其风险限度设立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高风险级别客户:(一)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被列入国内发布或承认的应实行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二)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为外国政要及其亲属、关系密切人;(三)客户多次波及证券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四)客户回绝证券公司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五)其她觉得存在相对较高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客户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级别客户但客户同步与证券公司存在代理行/信托等业务关系、波及可疑交易报告、存在代理人的个人客户、回绝配合尽职调查等情形时除外。
一)1年内(客户开户1年以上)客户资产规模不不小于10万元的境内客户;(二)证券投资资格和资金通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的客户,如QFII客户等;(三)信息公开限度高的客户,如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等;(四)对其理解限度高、觉得其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低的其她客户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客户风险级别划分的基本上,对不同客户采用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她风险控制措施其中,对高风险客户应采用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有效避免风险一)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为高风险级别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业务关系时,应经其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或授权;(二)酌情加强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对于高风险级别客户,应实行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辨认措施,按照“理解您的客户原则”积极开展客户身份辨认工作,进一步理解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状况,进一步进一步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信息的收集和更新频率;(三)重点开展可疑交易辨认工作在对高风险级别客户评估、定期审核过程中,应当按照更为审慎严格的原则审查客户的交易和行为,开展可疑交易辨认工作一旦发现也许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行为,应按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措施》,监测客户钞票收支或款项划转状况,对符合大额交易原则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我司的可疑交易原则,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钞票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存在异常情形,经有效分析辨认觉得涉嫌洗钱的,应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十八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对同步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原则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九条 发现也许涉嫌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和本地公安机关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第五章 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客户身份资料涉及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献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算和改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涉及有关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反映交易真实状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她资料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保管期届满,凡波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涉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明确我司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的内容以及查阅、复制反洗钱保密档案的审批流程非依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保密事项信息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筹划,每年开展对公司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贯彻和实行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常常性的反洗钱培训。
反洗钱培训内容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三)有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将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纳入我司的稽核审计、检查或评估范畴反洗钱稽核审计、检查或评估内容至少应涉及如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状况;(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状况;(三)客户身份辨认和尽职调查状况;(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状况;(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状况;(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状况;(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状况;(八)其他有关工作内容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我司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解决,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解决证券公司应将我司有关反洗钱违规状况及解决成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有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如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比本指引的规定更为严格的,遵守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和《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级别划分原则指引(试行)》同步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级别评估参照指标》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级别评估参照指标风险因素风险指标权重/分级数/指标项指标项阐明分类评分计算分值客户特性(49分)1、客户信息公开限度5/5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00境外自然人境外自然人22上市公司上市公司00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涉及非上市国有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11公司制公司法人等境内公司制公司法人(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2非公司制公司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公司制外资公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