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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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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英美法系又可称为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 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 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苏格兰除外)和美国(路易斯安娜 州除外)以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 孟加拉、缅甸、南非以及我国的香港等英美法系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资本主义法系它起源于十一世纪诺曼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普通法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 征服英国,在英国建立了诺曼人的王国为了缓和与当地居民的矛盾 和冲突,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统治,诺曼王朝一方面允许当时•通行英国 的盎格 撒克逊习惯法继续适用,另一方面它利用统一的王权削 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促进司法在全国的统一国王派官员到全国各 地进行巡回审理,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来人们 把这些法院通称为普通法院而政权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使过去通 行各地的分散的习惯法也逐步得到了统一,在王室法院根据国王敕令、参照当地习惯法进行判决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适用全国的 法律,即普通法自十U!世纪起,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不足,英国统治者授予那些对普通法院的判决不服者,可以向国王提出施与恩惠的请愿的权力。

      该 请愿被国王委托给王室会议,由大法官负责处理到十五世纪后半期, 在处理这些请愿的过程中,大法官庭逐渐分化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 院英国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自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以新兴资产阶级 和封建贵族的妥协而告终,这表现在英国的法制发展上,一方面,英国 继续保持封建传统法制,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 来,另一方面,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维护自己的利 益,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通过制定新法和创制新判例的方法,删去了 封建法制的基本内容,也就是说,在旧有的封建法制形式中注入了资 产阶级法的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为了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增强国家的 统治力量,英国大规模地开展对外贸易,并用武力向外进行领土扩张, 开拓殖民地在此期间,英国先后打败了西班牙、荷兰、法国等国家, 获得了广泛的制海权利和“日不落”的广大领土,建立起了空前的大 帝国而随着英国在十八、十九世纪的领土扩张以及殖民地的发展, 英国法律制度也逐步影响和植根于欧洲以及欧洲以外各州的许多国 家和地I乂。

      美国曾是英国殖民体系中的一员十八世纪,美国经过独立战争 赶走了英国殖民者,建立起了自己的独立国家,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开 始脱离英国而独立发展但是,由于英美两国同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 国家,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美国独立后, 仍以英国法律为基础来创立新的法律所以,英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存 在历史渊源关系,虽然各自独立发展己有二百年的历史,但是,二者仍 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如法律的风格、用语、概念、分类等等正是由 于两国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历史传统,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又有着许多 共同特征,因此,人们将英美两国法律制度归为同一法系,习惯上合称 为英美法系二、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大陆法系乂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 FI尔曼法 系,它是以古代罗马法为传统,依照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 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属于大陆法 系的,首先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此外,还包括曾是 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 国的澳门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 R本和德 国等国的法律,也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世界上最古老、 影响最广泛的法系,至今,它已经历了近两干多年的发展演变。

      大陆法 系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帝国不但是当 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最为发达距今1400年前,在罗 马皇帝查土丁尼亲自主持下,通过对当时罗马的所有法律进行系统地 整理和编纂,制定了 一部至今无人望其项背的法律大全 《民法 大全》,这一伟大的创举形成了法律法典化的特色后来,虽然罗马帝 国灭亡了,但罗马法的法典化却对后世近现代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国家纷纷仿效十二至十六世纪,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 兴,大陆法系开始形成十八世纪,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场革命比较彻底法国大 U!革命后,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的制定,使 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法国民法典》因拿破仑亲自主持制 定而闻名于世,又可称为《拿破仑民法典》拿破仑曾经骄傲地说:“我 们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 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是我的民法典随着欧洲大陆被拿破仑征 服,这部民法典在欧洲大陆各国被广泛适用或仿效,它所确立的重要 原则,有些甚至一直被沿用至今十九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 纷纷仿效法国民法典进行法典编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00年德 国制定的-部在所有资产阶级民法典中最系统,逻辑最严谨的德国民 法典。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分别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 资本主义时期两个阶段,两部民法典在指导思想、结构和风格等方面 都有显著的不同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虽然比不上法国民法典,但欧洲 和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希腊、匈牙利、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日 本、中国等,在二十世纪初至二十世纪中叶制定的民事法典,都受到了 《德国民法典》的影响综上所述,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中经中世纪后半期 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造就了法国法和 德国法,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又影响了世界上吏多的国家 和地区,终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最为古老、最有影响力,分布最 广泛的资本主义法系三、两大法系之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 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 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差 别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第、法律渊源的差别: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 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 规、判例、习惯等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制定法,即立 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院 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只能在法院判决时作为 参考;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所谓判 例法,它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这种判例对于法院 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一种重 要的法律渊源,法官不仅可以通过做出新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可以通 过选择适用原先的判例而发展法律第二、立法技术的差别 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 的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 规范做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形式,如制定民法典、刑法 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一般不倾向于 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法规,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 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法律第三、法律结构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划 分的理论依据是私人自治,即个人亨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 国家的活动仅仅限于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仲 裁者,而不能干预公民个人的自由公法和私法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 的主体 国家和个人。

      构成私法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民法和商法是典型的私法公法关系是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不是 一种平等关系,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认 为是公法进入二十世纪后,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包含有公私法两种 成分的法律,如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 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这两种法律 各自所包括的部门法比较分散,不明确但在现代英美法系著作中, 法学家们往往也使用公私法的分类方法第四、诉讼程序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有关法的实质方面的规定,即重视实体法,如 刑法,民法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特别重视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 判决执行等程序法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除轻微案件可由一人独 任审理外,一般都采取合议制,即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在英美法 系国家除高级上诉法院采取合议制外,一般是采取独任制;在大陆法 系国家,一般不实行陪审制度,而是实行参议制,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 组成审判庭审理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陪审制度,尤其在美国, 不仅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而且民事案件也实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 采用审讯式诉讼,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主,法官主动对被告人和证人进 行讯问,突出法官的职能,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的姿态出现,而英美法 系国家则采用辩论式诉讼,让原被告在法庭上抗衡,进行辩论,扮演积 极的角色,而法官不主动进行调查,甚至也不参与提问,充任一•个消极 的仲裁人的角色。

      四、总结除以上几点主要差别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 法律概念和术语、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还应该指出的是,自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以来,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二者之间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是, 由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不同,它们之间的基本差别还将长期存在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香港、澳门原 有的法律制度保持不变,而根据香港、澳门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香港 原有的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而澳门的原有法律制度遵循于葡萄牙 的法律,应属于大陆法系,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主要法系一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具体体现因此,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的特点,对于建立 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坚持“一 国两制”的方针,妥善处理中国内地的法律制度同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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