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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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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 本文件由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翻译 021-62818951 1翻译公司声明:本译文由本公司依据客户提供的英文原文内容翻译,英文原文文件内容的版权问题由客户方负责,本公司仅对译文对应原文的准确性和专业性负责如有疑问之处,请参考英文原文,或与本公司联系特此声明!翻译公司声明:本译文由本公司依据客户提供的英文原文内容翻译,英文原文文件内容的版权问题由客户方负责,本公司仅对译文对应原文的准确性和专业性负责如有疑问之处,请参考英文原文,或与本公司联系特此声明!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北京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CN–1200542 投诉人: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人: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美国被投诉人:美国 Paul Audio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争议域名:c- 注册商:注册商:Network Solutions 公司公司 1、案件程序、案件程序 2012 年 03 月 26 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于 1999年 10 月 24 日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以下简称《政策》 )以及于 2009 年 10月 30 日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 )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于 2002 年 02 月 28 日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以下简称《ADNDRC 补充规则》 ) ,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 )提交了英文投诉书。

      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确认收到投诉书,并要求注册商就争议域名确认其注册信息 2012 年 04 月 14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注册商回复, 确认争议域名系在该公司注册 2012 年 04 月 19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按规定向被投诉人转送投诉人的投诉书,并要求被投诉人提交答辩 2012 年 04 月 24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程序开始、 收到的投诉书经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 本文件由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翻译 021-62818951 2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的通知,并向 ICANN 及注册商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12 年 05 月 02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将被投诉人的答辩书转递给投诉人,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指定专家,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专家名单 2012 年 05 月 10 日和 14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被投诉人的补充资料,并转递给投诉人2012 年 05 月 15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指示双方,投诉人应于 2012 年 05 月 18日以前提交补充意见或证据;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专家组认为必要,2012 年 05月 18 日之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专家组将不再接收。

      2012 年 05 月 18 日,投诉人提交了事实陈述同日,被投诉人提交了答辩 2012 年 05 月 14 日,在收到迟少杰先生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的声明和同意接受指定的回复后,中心北京秘书处通知争议双方,确认指定独任专家审理本案 独任专家确认,专家组的组成符合《规则》和《ADNDRC 补充规则》 鉴于本案《域名注册和服务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英语,根据《规则》第 11(a) 款的规定,案件程序语言为英语这也与当事人的投诉书和答辩书所使用的语言相一致 2、事实背景、事实背景 关于投诉人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村吉莲大厦 4 栋 301 室, 委托代理人李伟相 (Weixiang Li) 、 孙春桥 (Chunqiao Sun)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 A 座 1305 室 关于被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美国 Paul Audio 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5157 Cliffwood Dr., Montclair, 加州,邮编 91763本案争议域名通过注册商网络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Network Solutions, LLC)于 1997 年 03 月 11 日注册。

      3、双方当张、双方当张 投诉人投诉人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主张: “c-mark”商标经深圳环球琴行申请,1995 年 06 月 28 日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 752764 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9 类音响1998 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裁定深圳环球琴行所持有的 “c-mark” 商标归深圳市宏大发展公司所有 2000年 08 月 28 日, 本案投诉人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深圳市宏大发展公司受让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 本文件由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翻译 021-62818951 3“C-MARK”注册商标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至 2015 年 06 月 27 日 因此,投诉人对“C-MARK”商标享有在先使用的民事权益,换言之,享有商标权 经不懈努力,投诉人所拥有的“C-MARK”商标现已在国内外音响界享有很高知名度,且用户广泛 争议域名于 1997 年 03 月 11 日注册,其识别部分为“c-mark” ,就其所用的字母及字母的顺序而言,该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c-mark”商标完全一致!争议域名的使用会引起公众的混淆,令公众误认为该域名与投诉人使用“c-mark”商标的产品有关。

      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c-mark”商标已构成混淆型相同 争议域名组成部分“c-mark”并未体现被投诉人的名称,被投诉人也并不拥有可以体现争议域名主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或企业名称, 也不拥有任何可以体现争议域名主要组成部分的注册商标, 同时也不享有基于争议域名主要组成部分而产生的任何声誉 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投诉人的“c-mark”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相关公众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次,“c-mark”商标经深圳环球琴行申请,1995 年 06 月 28 日被核准注册,投诉人深圳市宝业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 2000 年 08 月 28 日从深圳市宏大发展公司受让了 “C-MARK”注册商标,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 2015 年 06 月 27 日所以,投诉人对“C-MARK”享有在先商标权而争议域名注册于 1997 年 03 月 11 日,其注册时间发生在商标核准之后该注册及使用已然侵犯了投诉人享有的在先商标权第三,从被投诉人基于争议域名而建立的网站“www.c-”上可以看到,被投诉人从事音响产品经营,与投诉人所拥有的“c-mark”商标属于同一业务领域。

      而被投诉人在该网站上不仅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c-mark” ,还虚构“美国 C-MARK 公司”名称大肆宣扬其音响产品被投诉人主观上具有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混淆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恶意,客观上也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其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 鉴于投诉人的“c-mark”商标注册在先,且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推断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借用投诉人的声誉,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者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而从被投诉人实际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以及其在网站上同时使用“c-mark”商标的事实则可以证实以上推断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是出于恶意 综上所述,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c-mark”构成混淆性相同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 本文件由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翻译 021-62818951 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权利或合法利益,其对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辩称: 深圳环球琴行从未使用过(包括生产、代理、销售,等等)该商标,因为该琴行在当时已名存实亡。

      关于此点,可以从 1998 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中看出端倪因为当时深圳环球琴行并没有签收过仲裁裁决书 1999 年以前,中国市场上所有“C-MARK”品牌产品均为美国 C-MARK 公司生产,并通过代理商和中国经销商在中国销售 关于此点, 1994 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就是最好的例证 投诉人制造了大量假冒产品,并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声称自己是美国品牌、“美国制造” 、国际品牌,如此等等,而无视其 100%为中国品牌、中国制造的事实 (补充一句,无论是在美国举行的 C-MARK 商标听证会上,还是在中国上海的商标争议审理过程中,投诉人都明白无误的承认,它是 100%的中国品牌、中国制造)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发生混淆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发生混淆 早在 1997 年,该争议域名即在美国获得注册,而被投诉人迟至 2000 年才通过受让取得商标权而在同年,争议域名拥有人 Paul Audio 有限公司即已按照美国法律持有了该商标, 并于此后对其专业音响技术和美国 C-MARK 品牌做了大量的推广宣传 就在同时,美国 C-MARK 品牌产品大量销往中国,并被广大中国消费者接受。

      从那时起,该品牌在中国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在 1999 年之前,我们看不到任何由深圳环球琴行举办的与“C-MARK”品牌有关的宣传或经销活动,更不用说投诉人举办过什么活动了(因为当时投诉人公司压根儿还未成立)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1993 年,美国 C-MARK 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C-MARK”商标,并正式取得第1,906,390 号美国联邦注册商标证书同年,美国 C-MARK 公司赞助中国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因为晚会中音响的出色表现,美国 C-MARK 品牌音响一时间名声大噪,并成为美国专业音响系统的代名词1996 年,美国 Paul Audio 有限公司通过合法购并,取得 C-MARK 公司的所有商誉、技术和商标2010 年,因为业务需要,Paul Audio 有限公司在美国正式注册“C-MARK”商业名称,并一直使用至今因此,C-MARK 既是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 本文件由上海无凡翻译有限公司翻译 021-62818951 5被投诉人公司的名称,也是被投诉人的商标其拥有的“C-MARK.com”域名,是其商誉的自然延伸在进入网络时代的今天,这既是合理性的,也是必然的。

      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一件事情,即在中国市场上,是美国的 C-MARK 还是中国的 C-MARK 更为有名?通过多年的不懈斗争和努力,尤其通过互联网上的坚定宣传,美国 C-MARK 得以克服重重困扰,并在全球市场上建立起良好的声誉自 1994 年在中央电视台崭露头角,我们从来不吝气力,以使公众知晓美国的 C-MARK 的良好声誉,并帮助消费者远离任何假冒伪劣产品如果通过百度搜索“C-Mark” ,您可以轻松地发现,美国的 C-MARK 的声名和公众认可度远在中国的 C-MARK 之上,这对我们又意味着什么?是谁在利用他人品牌的影响?遗憾的是,搜索的结果表明,投诉人所谓的“冒牌货”恰恰是美国的 C-MARK我们不得不说,投诉人试图将其品牌伪装成正宗的美国C-MARK 品牌的事实,铁证如山! 深圳环球琴行既然已名存实亡, C-MARK 又怎会仍然属于它?显然, 这不过是那个时代的中国所独有的蠢笑话然而,美国 C-MARK 公司已经充分证明,它拥有美国商标 C-MARK 和域名“c-” ,这既合理又合法,并受美国联邦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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