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docx
9页修订草案 ) 》提请审议为了推行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 近日,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修订草案 ) 》提请审议,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1 月 22 日,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 修订草案 ) 》 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审议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为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审议通过后,将指导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此外,依据该条例对工资报酬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能够引导职工和企业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将劳动争议矛盾有效地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对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目前该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以下是修订草案的详细内容:《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 修订草案 ) 》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六条市、区县 ( 自治县 ) 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工作市、 区县 ( 自治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实施监督市、区县 ( 自治县 )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指导、帮助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协调处理第七条市、区县 ( 自治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 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对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指派,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职工方通过推选等民主方式产生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五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尚未建立工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九条用人单位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其他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第十条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首席代表的,应当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 ( 代表 ) 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或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 ( 行业 ) 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出候选人,经本单位职工 ( 代表 ) 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人数占全体职工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劳务派遣工人数超过用工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五的,如劳务派遣工没有加入工会或者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的,用工单位集体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劳务派遣工代表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 以下简称外聘协商代表) ,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外聘协商代表不实行任期制职工方外聘协商代表产生的费用,可由聘请的工会在本级留存的工会经费中列支外聘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通过聘用协议确定第十二条市、区县 ( 自治县 ) 总工会负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 宣传劳动法律、 法规和政策, 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 职工方、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二) 受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委派或者受职工方的邀请,作为外聘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三) 对集体合同签订、公布、报送、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 参加集体协商;(二) 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 ;(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 四)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除以上职责外,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召集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 ;(二) 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 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集体协商的其他法律文书上签字 ;(四) 四)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中的有关问题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集体协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协商开始前与协商代表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销或者罢免协商代表因撤销、辞职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产生新的协商代表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十七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 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 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第三章集体协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双方参加协商会议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十日前如实向对 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用人单位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等理由, 拒绝、隐瞒或者拖延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 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应 当事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双方还可以就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 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集体协商第二十二条集体协商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的,另一方不得 拒绝或者拖延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 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用人单位正 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一) 限制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二)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三)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事项相关的信息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 ;(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职工不得采取下列行为:(一) 限制用人单位一方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或者不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或者阻扰其他员工进入工作岗位 ;(三)破坏用人单位设备、工具等扰乱用人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 四)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