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监视居住期间能否会见律师.doc
3页在监视居住期间能否会见律师 按照规定,在尚未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监视居住人是不能会见他人的但是这里的他人并不包括与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及聘请的律师从这点上来看,聘请的律师是可以会见监视居住人,并且此时还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一、在监视居住期间能否会见律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
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一般监视居住就是在其住所执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日后被判管制或拘役、有期徒刑的,之前的期间也是可以折抵刑期另外就是要注意,在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情况下会见其他人需要执行机关的批准,但如果是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则就不需要格外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