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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最高价值之我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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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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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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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的最高价值之我见    著名哲学家李德顺先生在他的著作《生命的价值》里,对人的价值从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作了精辟的论述:“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人群共同体,他所提供的价值是满足他自己需要,那么这种价值就是他的‘为我价值‘为我是指自己既是价值客体,又是价值主体的情况这种类型的价值,叫做‘人的自我价值”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人群共同体,他所提供的价值是满足自己以外的他人和社会的需要,那么这种价值就是他的‘为他价值‘为他是指自己是价值客体,自己以外的人是价值主体这种满足人需要的价值,可以统称为‘人的社会价值这里,李先生把人的价值说得清清楚楚这就有一个问题:残疾人的价值在哪里?尤其是那些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他们的价值在哪里?按照人的价值的一般规定,残疾人的价值也包括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两方面李先生认为,“只要人还活着,就不能说完全没有任何能力,至少他的起码生命能力还在”,“再简而言之,他的仅存生命还可以为人类提供一个尝试挽救和延续人的生命、创造医学奇迹的机会,用以检验和发展人类战胜病患的能力,等等”把人的生命价值降低为医学价值,这与用做医学实验的动物的价值何异?那么,人的宝贵的生命价值在哪里呢?人格、尊严等的价值在哪里呢?这确实是一个难解之谜。

      下面我们从价值论与本体论两个角度来探讨先从价值论的角度看根据价值的一般规定性,人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价值人作为客体,具有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但是这些价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或者说,人作为客体能够满足社会和自己的哪些需要呢?首先是人的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能够满足社会和自己的需要这是大家都非常清楚的一个基本常识除此以外,人还能够为社会和自己提供哪些价值呢?友谊、亲情、爱情,满足他人的归宿需要、爱的需要,等等人的高尚心灵、品行等等都对他人和社会有价值除此之外呢?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在哪里呢?一些人就是在这样的思考中忘记了价值的一般规定性,而提出主体价值的,于是就进入了本体论的领域但是他们忘记了,在本体论领域是没有“主体”“客体”概念的,本体论领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主客体关系因此,我们寻找生命的最高价值时,还必须把生命当客体对待作为客体的生命对自己的最高价值当然是很清楚的:生命不存在了,作为主体的自己也就不存在了因此,生命对于自己具有最高的价值但是,作为客体的生命对他人、社会的最高价值在哪里?或者说,他人的生命对我的最高价值在哪里?这还得从人的需要谈起,因为价值就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东西。

      人的需要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大方面,马斯洛还提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但是,似乎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都不在于满足这些需要那么,人的需要除了这些还有什么呢?马克思说过:“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看来,生命的最高价值,得从人的本性里面去寻找人是一种类存在物,人的本性有一个重要方面是人的群居性、群体性人必须生活在群体中、社会中,且不说人的一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是从社会中得到满足的,就连人生的价值、意义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够得到体现,等等总之,任何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因此,人还有一种需要,类似于归宿需要,但似乎比归宿需要更基础,可以暂时称为“存在性需要”就是说,任何人的存在,要在社会中,要在他人的存在之下,他的存在才能够得到确认,他才能够确认自己也是人任何人不能离开社会而与鸟兽为伍这就是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最高价值例如:一个人在大自然中,在任何动物面前他都可以大小便,赤身裸体而不觉得羞愧,但是,哪怕只有一个乞丐、一个小孩或者一个精神病人在场,他都感到羞愧因为只有在人面前,他才知道自己是人这就是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在这一点上,任何残疾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的价值都是相同的。

      生命的这种最高价值类似审美价值——其价值在于确证人自己的本质力量人的最高价值不仅在于此人是万物之灵长”,在万物中,人是发展最完善的、进化最高级的人有情感、意志,有主观能动性,有语言,有劳动等实践活动,所以与其他任何动物相比,人的价值是最高的还有,人是类存在物,任何个人都是人类的一分子,作为人类的一分子而享有了人类价值的一份我们尊重整个人类,就是要尊重人类的每一分子总之,不管从那个方面说,人及其生命的价值都非常高、非常大,高大得难以衡量和评价之所以难以评价,是因为我们把人及其生命当作价值范畴来讨论实际上,人及其生命不是价值论的范畴,而是本体论的范畴价值问题是主客体关系问题,而生命、人格等不是主客体关系论的范畴,因此不是价值论研究的范围,不能以价值论的眼光来审视生命等问题是存在论、本体论领域的问题,只能在本体论的范围内进行讨论因为我们不能把生命、人格当客体对待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人只是存在者,既不是客体,也不是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不是主客体关系所以,生命、人格是超越价值的,是无价的这里的“无价”不是没有价值,而是具有大得无法衡量的价值,远远超越了价值衡量的范围,上升到了本体论的范围。

      大凡价值,都是可以追求、占有、享用的,价值是被主体消费、满足主体的需要的一旦我们谈生命的价值、人格的价值,就可以考虑用于满足我们的某种需要,那么生命、人格就变成可以被我们占有的东西,这时生命、人格的独立性、尊严就被抛弃了,生命、人格也就成为一种工具性的东西了因此,一旦提出“生命的价值”“人格价值”这类概念、说法,就已经大大降低了生命、人格的价值了总之,价值论的研究范围是有限的,不能把一切问题都纳入价值论的领域加以讨论、评论其价值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残疾人也是人,与正常人一样,是独立的存在者,具有生命、尊严、自由、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等的义务)等等他们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保障他们的生活否则,人类岂非动物?总之,对于生命和人格,不能像其他价值那样用来消费、占有、享用对待生命、人格,需要的是尊重张正江,西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教授,重庆,400715;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北京,100088】责任编辑/刘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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