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的区别.doc
3页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的区别 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的区别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纳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强化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同意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关于赠送财产的质量,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当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当修理、改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当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扬购买型号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20 贷:库存商品 3000 电池 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关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同意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展开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需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纳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