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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政策设计缺陷与对策-基于就业的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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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政策设计缺陷与对策基于就业的视角   摘要:文章在对贷款学生初次就业状况调查的基础上,从就业视角讨论了当前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政策设计的不足之处,并综合了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论,从还款方式、还款期限、代偿及减免等方面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政策的改进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政策,就业,毕业生收入  目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高违约率已成为困扰国家、银行、学生等多方利益主体的难点问题,严重影响了学生贷款的可持续性从国内外针对学生贷款违约的专门研究中,已经得出偿还能力是影响履约的最为关键性因素的结论[1]而学生贷款的偿还主要依靠学生毕业后的收入来实现因此就业是影响借贷学生能否按期还款的主要因素,包括是否就业与收入高低两方面在我国目前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背景下,尤其需要从就业的视角来考察现有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政策中存在的缺陷,从而完善现有政策这对于促进就业和降低学生贷款拖欠率,具有双重意义  一、贷款学生就业情况的基本特征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贷款学生在就业方面存在如下基本特征:一是在就业期望方面,借贷学生为了获得工作进行还贷,降低就业期望;为了能按时还贷,提高薪酬期望。

      二是在就业实际方面,虽然贷款学生获得一定薪酬,但初次就业收入偏低,贷款额度偏大,是导致债务偿还能力较低的重要原因三是在还贷意愿方面,绝大多数贷款学生主观上是愿意还贷的,但在目前拖欠追偿机制欠完善的条件下,确有很多学生在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时,选择逃避还贷四是在还贷实际方面,还款时间、首次还款金额是影响学生还款的重要因素,有力的减免政策能有效促进还贷  二、现有国家助学贷款还贷政策的主要缺陷  1.还款方式的选择性过于单一  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还款方式上依然是采用比较单一的形式,银行通常只提供“分期等额还款”,即借贷者分期(按月、季度、年或借贷时双方签订的还款时间)、逐步归还贷款,贷方则按时、定量地回收资金分期等额偿还方式的最大长处是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易于计算,学生能事先了解每次偿还的款额可是一般而言,借贷学生毕业后可能面临就业困难,即使就业,刚开始工作时的工资收入也要明显低于数年后的收入也就是说,偿还款占其收入的百分比会逐年递减(尤其对于贷款总额较大的学生)因此分期等额偿还方式中,学生所承担的债务负担与收入成反比,在还款的最初几年会,出现较高的拖欠率  2.还款期限过短,时间设计缺乏弹性  2007年出台的新助学贷款政策规定:毕业生可在毕业后1~2年内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为6年。

      从目前获贷款学生就业的情况看,1~2年的还款展期确能让毕业生有可能在此期间找到有按期还款能力的工作机会,但对进入还款期间的毕业生的经济压力并没有减少,即如果学生在毕业2年后开始还款,只有4年时间可用来还清贷款以华东交通大学2009年毕业的172位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为例,有62位学生的借款总额为18000元,每年的还款金额至少在4500元之上(还不包括利息在内),只有8位学生的贷款总额为7590元,每年的还款金额在2000元左右也就是说,只有极少部分贷款学生在刚参加工作时,负担每月低于200元的还款债务而依据国际学生贷款研究专家提出的还款负担率测算,我国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中有1/3难以负担每月超过200元的还款债务[2]因此,我国目前还贷政策在还款期限的规定上,仍然存在时间过短的缺陷  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所有本金,又要申请续贷的时间我国现有政策中,只对学生继续升学的情形下,可提供展期申请但对其他非人为因素的未就业、失业,在工作期间发生经济困难,遭受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个人家庭变故或意外事故等而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都未作考虑还款时间设计是统一与硬性的,缺乏延迟还款机制  3.代偿制度只针对特殊群体贷款学生,且缺少减免等激励条款  2006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06年起,中央部委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它是目前贷款学生唯一可用来替代还款的制度,但这一政策的针对目标是部属院校的贷款学生,服务区域也仅限于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事实上,贷款学生毕业收入的个体差异很大,通常如果贷款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收入状况较好,就可提前还贷但在已有政策中,未体现对提前还贷的激励,因此提前还贷的比例总体上还很低对于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失去还贷能力的毕业生进行一定程度的贷款减免,是各国在实施学生贷款制度中的普遍做法但在我国,贷款学生因死亡、失踪、伤病等不可抗因素而导致丧失偿还能力等情况,也必须收回贷款,没有相应的减免条款  4.拖欠追偿措施缺乏力度  国家助学贷款自实施以来,多次修正或增加对贷款发放的激励条款,如无需提供担保、财政给予贴息、风险补偿金及免征国家助学贷款营业税等,但在贷款回收,尤其是拖欠追偿方面,进展较慢目前主要措施有:(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纳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5)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其中,法律途径因操作性不强,而很难成为一种常态手段;通过不同途径公布“黑名单”也仅有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对贷款拖欠率的减少很难产生真正的力度只有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真正意义上,对违约学生普遍具有制约作用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有多起因为进入信用黑名单而无法获得房屋贷款、购车贷款的事例通过对这些毕业生的访谈发现,主要原因是“不知道有这样一个系统”,只有那些因为违约而进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人才深知其中的利害因此说明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不够,普及度还不高  而且,偿还政策重点集中在如何有效地防止拖欠问题的出现、避免呆坏帐形成等事前预防措施上,而对于业已形成的、事实上的拖欠和呆坏帐,尽管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核销办法,但实际核销的也是商业银行自己实实在在的拨备(国际银行界对呆帐准备金的一种通称)和利润,所以实质上仍缺少有效解决和处理拖欠问题的事后处理措施  三、完善现有还贷政策的具体对策  1.提供多种还款方式选择  只有针对毕业生收入的差异性,设计多样化的贷款偿还方式的设想得到了基本满足,贷款的还贷率才能够有较大的提高分期还款”除了传统的“分期定额还款”外,还应增加“分期不定额”或“定期不定额”、“分期递增”等多种方式,其结果都能减轻学生毕业后最初几年的经济压力,提高还贷率。

        “分期递增还款”的还款额度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加大如泰国学生贷款的还款期限为15年,并有两年的宽限期,每年的还款数额占其贷款总额的比例逐年上升,从还款第一年1.5%到最后截止日期(第15年)的13%,还款负担逐年加大[3]这种还款方式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更加合理,对降低拖欠会有明显成效齐德曼也建议采用这种按阶段偿还的方法(Scheduled Repayments),即在学生毕业后的不同阶段偿还不同的数额,毕业初期较少此后逐渐增加偿还额  按收入还款,是目前澳大利业等多个国家采用的偿还方式,即学生的偿还款是他们未来年收入或月收入的固定百分比,由此使学生毕业后的债务负担有一个限度但“要使按收入比例还款能够公平有效地实施,公民未来的所有收入必须要公开、可查证,用以计算还款额的全部收入都要包括进去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许多转型国家(包括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公民的第二和第三来源的收入常常是隐蔽的”[4]因此,这种还款方式在我国今后实行财产申报的条件下,是可以借鉴采用的  2.延长还款期限,时间设定增加弹性  新政策在还款年限上由原来的“毕业之日起4年内还清”修订为“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这样的规定为毕业生提供了一定时间的缓冲期,毕业生的还贷压力有了一定的缓减但与国际上其他国家通常的还款年限相对比,我国还款期限还是过短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6年的还款期限在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压力下,给刚刚就业的大学生增加了过重的经济负担在贷款学生经济收入偏低的情况下,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降低每期还款额有助于提高还款率  从国际上的经验看,大部分国家的还款期都在10年以上,比如泰国学生贷款计划的还款期限为15年,这还不包括两年的宽限期;印度早期的国家贷学金计划也规定了贷款还款期限为8~10年因此,在违约者受到处罚的概率较小、处罚的力度不是太大的情况下,适当延长还款期限、降低每期还款额有助于减少拖欠水平,将成为银行合理的选择  根据沈华对我国学生贷款偿还负担率的实证研究,我国当前还款最大负担率高达29%~42%之间,延长贷款期限至10年左右,能从当前的41.14%负担率降低到17.98%,具有一定的科学合理性建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大多数国家的10年以上,至于具体期限可考虑地区和行业差异有所区别,应有一定的弹性另外,如果学生在工作期间发生经济困难,还可向银行提出缓还申请,待经济情况好转时继续还款,时间相应后延。

        3.以多种方式扩大代偿制度的普及面  大学生有着较为雄厚的智力资本,如果给予机会,让他们通过提供服务的形式来代偿贷款,既可以减轻大学生的还款负担,降低违约率,又能促进就业,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  (1)扩大已有代偿资助办法的普及面第一,扩大院校范围我们的调查显示:地方院校有更多的毕业生愿意到家乡、到西部、到艰苦的地方工作,立足基层的意愿更强烈第二,扩大服务区域除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外,中部和沿海地区也有很多经济欠发达甚至落后地区需要人才的支持第三,代偿人数的确定应体现地区差异性和多样性《暂行办法》规定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学生人数为获贷毕业生人数的5%,农林等专业不得高于8%此规定不能体现出东西部地区高校的特殊性西部地区高校贫困生人数比例偏高,他们对于代偿资助的要求往往更加强烈,所以,在政策安排上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2)增设提供教师服务偿还助学贷款方式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可以与免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结合起来,在非部属师范院校和其他院校推行提供教师服务偿还助学贷款制度,即在毕业后的若干年内,贷款学生(符合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到国家需要的地区提供教育服务,如在指定的初、中等学校,特殊学校,特定的教师短缺地方等当全职教师,以自身的教育服务来偿还贷款。

        4.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贷款偿还减免政策  学生贷款的偿还减免政策是学生贷款的必要组成部分,合理、完善的助学贷款偿还减免政策,可以增强学生申请贷款的信心,也是促进借款学生按时偿还贷款的另外一种有效途径在美国,服务于和平队或美国国际援助志愿队可免还70%,服务于美国军队(在危险或敌对地区)的可免还50%(陶红,2005)  而在我国目前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只提出:“当去艰苦地区和单位工作满一定期限的,可以奖学金的形式由国家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项减免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细则,毕业生无法了解哪些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的工作,才能享受此减免优惠政策我国可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相关经验,结合国情和现阶段政策导向,对享受助学贷款减免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如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免部分偿还额:(1)在校学业特别优秀;(2)毕业后志愿到西部艰苦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从事低收入的艰苦工作;(3)毕业后从事艰苦行业工作;(4)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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