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第八章 当事人陈述.ppt

31页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591468279
  • 上传时间:2024-09-17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1.28MB
  • / 3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PPT模板下载:/moban/ 行业PPT模板:/hangye/ 节日PPT模板:/jieri/ PPT素材下载:/sucai/PPT背景图片:/beijing/ PPT图表下载:/tubiao/ 优秀PPT下载:/xiazai/ PPT教程: /powerpoint/ Word教程: /word/ Excel教程:/excel/ 资料下载:/ziliao/ PPT课件下载:/kejian/ 范文下载:/fanwen/ 试卷下载:/shiti/ 教案下载:/jiaoan/ 字体下载:/ziti/ 第八章 当事人陈述 第八章第八章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的分类当事人陈述的分类当事人陈述的分类当事人陈述的分类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当事人陈述的意义当事人陈述的意义当事人陈述的意义当事人陈述的意义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刑事被害人的陈述刑事被害人的陈述刑事被害人的陈述刑事被害人的陈述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 外国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立法和理论外国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立法和理论外国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立法和理论外国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立法和理论按“Esc”键返回章目录 第一节第一节 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1 1.概念: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概念: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述2 2.范围:不仅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以该术.范围:不仅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以该术语径直表述的证据种类,而且也包括刑事诉讼中语径直表述的证据种类,而且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非以该术语径直表述的刑事被害人陈述这种证的非以该术语径直表述的刑事被害人陈述这种证据种类 3 3.当事人陈述是否该限定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陈述是否该限定于诉讼过程中?我国立法上未能明确,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我国立法上未能明确,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1 1)有学者主张当事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诉讼开)有学者主张当事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但不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但不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也属于当事人陈述也属于当事人陈述2 2)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陈述只能发生在诉讼过程)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陈述只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其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行为范畴,必须向法院作中,其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行为范畴,必须向法院作出才能产生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在审判者面前或出才能产生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在审判者面前或者不是指向审判者所作的陈述者不是指向审判者所作的陈述 我国立法上未能明确,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我国立法上未能明确,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1 1)有学者主张当事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诉讼开)有学者主张当事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但不在法庭上所作的陈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但不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也属于当事人陈述述也属于当事人陈述2 2)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陈述只能发生在诉讼过程)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陈述只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其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行为范畴,必须向法院中,其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行为范畴,必须向法院作出才能产生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在审判者面作出才能产生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在审判者面前或者不是指向审判者所作的陈述前或者不是指向审判者所作的陈述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1.1.陈述主体的排他性陈述主体的排他性2.2.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3.3.陈述内容的双重性陈述内容的双重性①①当事人是对争议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和掌握得最当事人是对争议案件的事实情况了解和掌握得最直接、最全面,也是最深刻的人直接、最全面,也是最深刻的人②②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就令人生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就令人生疑,而深深地打上了虚假性、主观性和片面性的疑,而深深地打上了虚假性、主观性和片面性的烙印。

      烙印4.4.陈述过程的争辩性陈述过程的争辩性5.5.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返回 第二节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的分类当事人陈述的分类一、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一、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一、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一、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划分标准:当事人陈述性质的不同划分标准:当事人陈述性质的不同1.1.确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1 1)概念: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概念: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2 2)特点: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特点:主动性、独立性和利己性2.2.否定性陈述否定性陈述((1 1)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不存在的陈述2 2)特点: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特点: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 3.3.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1 1)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

      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2 2)特点: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特点: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二、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二、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二、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划分标准:当事人陈述形式的不同划分标准:当事人陈述形式的不同1.1.书面陈述书面陈述((1 1)概念: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概念: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2 2)典型形式:起诉状、答辩书等)典型形式:起诉状、答辩书等2.2.口头陈述口头陈述((1 1)概念: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概念: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2 2)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返回 第三节第三节 当事人陈述的意义当事人陈述的意义一、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审理的基本一、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审理的基本一、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审理的基本一、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审理的基本范围范围范围范围二、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二、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二、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二、有助于法院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三、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三、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三、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三、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四、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四、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四、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四、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法律意识返回 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1 1.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2 2.范围:不仅包括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有关.范围:不仅包括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有关陈述外,还包括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共同诉讼人的陈述外,还包括第三人的陈述以及共同诉讼人的有关陈述有关陈述 3 3.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属于诉讼证据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属于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须具备的四个要件①①在陈述的主体上,必须是案件的适格的原告人、在陈述的主体上,必须是案件的适格的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被告人、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②②在陈述的内容上,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在陈述的内容上,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而不包括当事人有关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的意见而不包括当事人有关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的意见等的陈述等的陈述③③在陈述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在陈述的形式上,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④④在陈述的时间上,必须在诉讼开始到当事人最后在陈述的时间上,必须在诉讼开始到当事人最后陈述程序结束这一段时间内陈述程序结束这一段时间内 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1.1.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

      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2.2.陈述主体的排他性陈述主体的排他性3.3.陈述内容的特定性陈述内容的特定性4.4.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三、自认三、自认三、自认三、自认(一)自认的概念和特征(一)自认的概念和特征1.1.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认诺的意思表示 2 2.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①①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法定代理人讼人、第三人和法定代理人②②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或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事实为真实或者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③③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2.2.自认的特征:自认的特征:(1)(1)不可分性:自认不得加以分割而作不利的认定不可分性:自认不得加以分割而作不利的认定。

      2)(2)不可撤销性:自认一经作出,就产生效力,不得随不可撤销性:自认一经作出,就产生效力,不得随意加以撤销意加以撤销 ( (二二) )自认的分类自认的分类1.1.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划分标准:自认作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划分标准:自认作出的时间和场合的不同)出的时间和场合的不同)((1 1)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又称为审判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诉讼上的自又称为审判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人的效力2 2)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因而也称为审判外的自认或裁判外的自认诉讼外因而也称为审判外的自认或裁判外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而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而只能被容许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只能被容许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

      2.2.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划分标准:自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划分标准:自认客体的不同)认客体的不同)((1 1)对事实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对事实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法律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作用,效力上来说,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作用,并对法院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并对法院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2 2)对诉讼请求的自认,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的自认,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之主张予以承认的意思表即某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之主张予以承认的意思表示对诉讼请求的自认也能产生拘束法院的效力,示对诉讼请求的自认也能产生拘束法院的效力,要求法院据此作出于自认者不利的败诉裁判要求法院据此作出于自认者不利的败诉裁判3.3.完全的自认与限制的自认(划分标准:当事人的自完全的自认与限制的自认(划分标准:当事人的自认是否附加限制)认是否附加限制)((1 1)完全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完全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又称为无条件的自认。

      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又称为无条件的自认 ((2 2)限制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限制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故又可称为有条件的自实时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故又可称为有条件的自认主要有两种情况:认主要有两种情况:①①当事人一方在承认对方所当事人一方在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主张的事实时,附加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②②当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其中一部分事人一方对于他方所主张的事实,承认其中一部分而争执其他部分而争执其他部分4.4.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划分标准:当事人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1 1)明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明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2 2)默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默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作否认的表示,而法实,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作否认的表示,而法律规定应视为自认的情况,又称为准自认或拟制的律规定应视为自认的情况,又称为准自认或拟制的自认。

      自认 ( (三三) )自认的效力自认的效力1 1.诉讼外自认仅是一种证据,其证据力如何,应由法.诉讼外自认仅是一种证据,其证据力如何,应由法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斟酌情形加以判断,且通常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斟酌情形加以判断,且通常非经当事人援用,不得将其作为裁判之基础非经当事人援用,不得将其作为裁判之基础2 2.诉讼上的自认的效力:.诉讼上的自认的效力:((1 1)具有毋庸举证的效力即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主)具有毋庸举证的效力即当事人一方对于对方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而为自认时,对方得因此免除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而为自认时,对方得因此免除对该主张的事实所负的举证责任对该主张的事实所负的举证责任2 2)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①①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销,即使案件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销,即使案件系属于二审或再审,亦不得随意地撤销其在一审中系属于二审或再审,亦不得随意地撤销其在一审中的自认的自认 ②②对方当事人也应受自认的拘束对方当事人也应受自认的拘束3 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

      经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对法院具有拘束力经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认定其为真实,并将因自认而使当事人相一致的应认定其为真实,并将因自认而使当事人相一致的主张作为裁判的基础,无须另行调查证据主张作为裁判的基础,无须另行调查证据 (四四) )自认的撤销自认的撤销1 1.概念:是指自认所生之效力被当事人所撤销只有.概念:是指自认所生之效力被当事人所撤销只有明示的自认才存在撤销的问题明示的自认才存在撤销的问题2 2.当事人可主张撤销自认的情形:.当事人可主张撤销自认的情形:①①自认的当事人证明其所作的自认系出于错误而不符自认的当事人证明其所作的自认系出于错误而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合事实真相的;②②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的;③③自认系被诈欺、胁迫或者因他人具有刑事上应受惩自认系被诈欺、胁迫或者因他人具有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而不得已作出的;罚的行为而不得已作出的; ④④诉讼代理人代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自认,本人知悉后立即撤销的;⑤⑤自认与法院知悉的情况正好相反的自认与法院知悉的情况正好相反的返回 第五节第五节 刑事被害人的陈述刑事被害人的陈述n n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概念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概念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概念一、刑事被害人陈述的概念n n1 1.概念:是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是指刑事.概念:是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是指刑事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n n2 2.范围:不仅包括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而.范围:不仅包括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而且也包括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陈述和刑事附带民且也包括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陈述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的陈述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的陈述 3 3.具体理解:.具体理解:((1 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 2)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仅指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仅指被害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不包括向其他机关和个人所作的陈述所作的陈述,而不包括向其他机关和个人所作的陈述3 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仅包括被害人就其被犯罪侵害)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仅包括被害人就其被犯罪侵害的事实和情况所作的陈述的事实和情况所作的陈述 4 4.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主要区别:.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主要区别:(1)(1)与案件利害关系不同与案件利害关系不同2)(2)心理基础不同心理基础不同3)(3)作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作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刑事被害人陈述的特点二、刑事被害人陈述的特点二、刑事被害人陈述的特点二、刑事被害人陈述的特点1.1.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

      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2.2.陈述指向主体的排他性陈述指向主体的排他性3.3.陈述内容的特定性陈述内容的特定性4.4.证明的直接性证明的直接性三、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三、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三、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三、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一)被害人的诉讼权利1.1.控告或控诉犯罪的权利控告或控诉犯罪的权利①①被害人有权向侦查机关控告,请求立案侦查,从而被害人有权向侦查机关控告,请求立案侦查,从而引起侦查程序;引起侦查程序;②②被害人有权就一定范围的犯罪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有权就一定范围的犯罪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直接引起审判程序;从而直接引起审判程序;③③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引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从而引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 19961996年刑事诉讼法加强对被害人控告或控诉犯罪的年刑事诉讼法加强对被害人控告或控诉犯罪的权利的保障的表现:权利的保障的表现:((1 1)增加了立案监督的规定,保障被害人控告犯罪)增加了立案监督的规定,保障被害人控告犯罪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

      2 2)规定一定范围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可以相互)规定一定范围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可以相互转化,拓宽了被害人行使控告或控诉权的渠道转化,拓宽了被害人行使控告或控诉权的渠道2.2.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3.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4.4.参加诉讼的权利参加诉讼的权利5.5.获知诉讼进程和结果的权利获知诉讼进程和结果的权利6.6.获得保护的权利获得保护的权利7.7.取得赔偿的权利取得赔偿的权利 ( (二二)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被害人的诉讼义务1.1.有控告犯罪的义务有控告犯罪的义务2.2.有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的义务3.3.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三三) )对被害人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对被害人特殊保护的立法建议1.1.准用对证人证言的规定准用对证人证言的规定2.2.在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尊重被害人的人格,在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尊重被害人的人格,照顾被害人的心理感受,为其陈述提供适宜的条件,照顾被害人的心理感受,为其陈述提供适宜的条件,询问人员、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不询问人员、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不得在场。

      得在场 返回 第六节第六节 外国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立法和理论外国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立法和理论一、英美法系关于自认的立法和理论一、英美法系关于自认的立法和理论一、英美法系关于自认的立法和理论一、英美法系关于自认的立法和理论英美法系:一般将自认区分为正式自认与非正式自英美法系:一般将自认区分为正式自认与非正式自认,或者诉讼上自认与诉讼外自认当事人在诉认,或者诉讼上自认与诉讼外自认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正式自认属于免于举证的范畴,并产生相讼上的正式自认属于免于举证的范畴,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诉讼外的自认并无免证之功效,应的法律效力而诉讼外的自认并无免证之功效,而只可被容许作为证据使用,且是否采信,由法而只可被容许作为证据使用,且是否采信,由法院斟酌  19681968年《英国民事证据法》对自认作了明确规定年《英国民事证据法》对自认作了明确规定 自认作为排除传闻证据法则之例外,可以被接纳为证自认作为排除传闻证据法则之例外,可以被接纳为证据 自认的方式有两种,即正式自认自认的方式有两种,即正式自认(formal (formal admissions)admissions)和非正式自认和非正式自认(informal admissions)(informal admissions)。

      根据《英国最高法院规则》规定,正式自认可以在根据《英国最高法院规则》规定,正式自认可以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作出,但必须采用诉讼文书的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作出,但必须采用诉讼文书的形式非正式自认是在庭外作出的,既可以是口头形式非正式自认是在庭外作出的,既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的、书面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 (二二) )美国法美国法 关于自认的规定可见诸不同时期的证据法典关于自认的规定可见诸不同时期的证据法典 19421942年《模范证据法典》将自认规定于第六章年《模范证据法典》将自认规定于第六章“ “传闻证据传闻证据” ”中 1975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自认的规定有一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自认的规定有一些新的变化,并未将当事人的承认些新的变化,并未将当事人的承认( (自认自认) )当做传当做传闻对待,而被作为一种证据(但该规则第闻对待,而被作为一种证据(但该规则第804804条条又将当事人的自认看做传闻,并将之作为传闻证又将当事人的自认看做传闻,并将之作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而当做证据加以使用)据规则的例外而当做证据加以使用) 在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运用在民事诉讼的证据开示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运用“ “要求自认要求自认” ”作为证据开示的方式作为证据开示的方式 。

      二、大陆法系关于自认的立法和理论二、大陆法系关于自认的立法和理论二、大陆法系关于自认的立法和理论二、大陆法系关于自认的立法和理论大陆法系:立法只对诉讼上的自认作出明文规定,大陆法系:立法只对诉讼上的自认作出明文规定,而对诉讼外的自认则未作规定诉讼上的自认产而对诉讼外的自认则未作规定诉讼上的自认产生不利于己的裁判结果,具有较其他证据为大的生不利于己的裁判结果,具有较其他证据为大的证明力一)法国法(一)法国法 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3541354条的规定,自条的规定,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诉讼上的自认,在审判上具有充分的证据力,法官诉讼上的自认,在审判上具有充分的证据力,法官应当将当事人对其不利的自认作为真实来对待,应当将当事人对其不利的自认作为真实来对待,并作为裁判的基础并作为裁判的基础 对于诉讼外的自认,立法对其在诉讼上的证据力未对于诉讼外的自认,立法对其在诉讼上的证据力未加规定,法国学理认为应由法官酌情裁量加规定,法国学理认为应由法官酌情裁量 ( (二二) )德国法德国法 当事人的自认只有在法庭上作出才有效,对自认的事当事人的自认只有在法庭上作出才有效,对自认的事实毋庸举证。

      实毋庸举证 对于当事人在法庭外的自认,德国证据法不予认可,对于当事人在法庭外的自认,德国证据法不予认可,拒绝这种庭外自认拒绝这种庭外自认( (诉讼外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 )在审判上产生直在审判上产生直接的证明力,对有关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不发生卸接的证明力,对有关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不发生卸除效果,而通常是作为一种信息资料由法官自由裁除效果,而通常是作为一种信息资料由法官自由裁量 当事人在自认时附加的攻击或防御方法的主张,对自当事人在自认时附加的攻击或防御方法的主张,对自认的成立及其效力并无影响认的成立及其效力并无影响 ( (三三) )日本法日本法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自认有两种情况: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自认有两种情况:①①裁裁判上的自认,即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的积极判上的自认,即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的积极陈述②②拟制的自认,即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拟制的自认,即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明确地争辩的情况实对方当事人不明确地争辩的情况 自认只限于诉讼上的陈述,除此之外的是场合认定自认只限于诉讼上的陈述,除此之外的是场合认定的情况而已,并没有当然排除法院认定的效力。

      的情况而已,并没有当然排除法院认定的效力自认是对具体事实而言的,而对法律判断或经验法自认是对具体事实而言的,而对法律判断或经验法则,即使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能约束则,即使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能约束法院,所以不能成为自认法院,所以不能成为自认。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