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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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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概念和特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的基本制度,该制度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为基础,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均分到户,通过劳动努力与获得劳动剩余直接挂钩的形式,形成激励机制,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承包开始,随后对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资源的承包使用也做出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农用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其特点表现为:,,(一)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既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之外的民事主体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土地承包人和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权利的人,,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

      1.,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样一种以农户为单位对承包方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十分合理的制度安排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从改革开始,就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是以“户”为单位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是按户发放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并不否认或是忽略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承包土地的家庭内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具有获得土地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以“户”为单位由家庭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不能忽视家庭成员被法律赋予的获得一份土地的权利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更具有可行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具有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农民承包土地又必须与土地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这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包土地会产生困难这些特殊的成员无法正常地签订承包合同并且顺利地履行合同因此,由家庭代替家庭成员与土地发包方签订合同,可以很好地保护这一部分人的权利,同时并不损害正常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这种以“户”为单位确立合同的方式也使得整个过程更具有效率。

      2.,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外的经营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这表明,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承包方并不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个人,也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其它组织和单位,只要通过发包方进行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的审查即可二)客体是农民集体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理解的知识点:,,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3.,土地范围: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四荒”地等四荒”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未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草、荒水等。

      三)内容是主体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使用的目的在于收益,即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即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和生活、办公等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限制,(一)期限,,《,物权法,》126,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第,2,条第,2,项规定:,,“,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二)限制,,1.,目的限制,,2.,利用限制,,3.,流转限制,,,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1,)设定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以农户为单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程序,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其次,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再次,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最后,签订承包合同。

      四荒”地承包权的获取,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四荒”资源的承包形式以及发展趋势,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四荒”资源丰歉程度不同的地区,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但从总体而言,是多种形式并存承包形式有家庭承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招标、拍卖等多种承包费的确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办法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费可由双方议定,但必须公开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与家庭承包不同,“四荒”地的承包不能自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承包则必须由承包方依法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才能确认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才能实现“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四荒”地主要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后,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等土地,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必须首先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应当首先审查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看承包人是否诚实可信,有无足够的资金或者筹集资金的能力,有无转手渔利的意图等确信承包方资信良好、有充分的经营能力之后,才能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2,)基于流转取得,,略,,,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取得,略,,,(二)登记,,《,物权法,》,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登记的效力,,1.,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效力为确权,,2.,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为对抗要件,,3.“,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登记要件主义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业部制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3,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4,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方当事人,即转让方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而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而不是发包方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1.,平等、自愿、有偿原则,,2.,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维持原则,,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受限制原则,,4.,受让方资格限制原则,,5.,优先原则,,1.,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交易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能保障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合法权益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当事人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事宜的协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内容、条件和期限等,都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之后达成共识。

      除平等协商之外,,土地经营权流转还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行为不受对方或者第三方的强迫或者胁迫,这样在自愿基础上的流转行为才会是具有效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体现其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是无偿的,农户应当获得一定的报酬报酬的具体内容、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都由双方协商决定当然,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是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协商约定无偿当事人有此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有偿或者无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主要是针对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的,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他们的强势地位,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情况这一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转让方的利益2.,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维持原则,我国的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发生改变。

      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能依法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不改变承包地的所有权权属关系承包地的用途也仅限于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也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样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和土地承包经营的客观要求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受限制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要受到土地承包合同的约束,不能超过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剩余时间,即流转期限最长到承包期满时为止承包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在承包期内有效,因此,承包方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限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流转双方未约定流转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方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转让方对承包地依法享有的剩余的承包期限4.,受让方资格限制原则,虽然转让方可以自愿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但是法律规定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因为第二项原则中已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改变土地的用途,这就必然要求受让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而不是各种非农业生产经营。

      5.,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还要考虑优先原则,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的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因为承包方所流转的土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理应有权优先获得流转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首先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受让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1.,转包和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约定的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与转包类似,差别在于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象不同转包和出租都不改变原承包关系,转包人与次承包人之间和租赁双方之间只有租金收付关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时,受让方要向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但也有不支付转包费的情况通过出租方式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方和受让方之间发生租赁关系,受让方支付租金这两种流转方式并不改变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方仍然对土地承包合同负责转包或者出租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流转期限也受原合同的限制,即转包期为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2.,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土地承包方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表现为互换双方当事人依法承包的承包地互换的目的是便于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本质是当事人交换承包的土地所带来的权利的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发包方不变,承包方则变为互换后的承包方,所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要进行调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不得强制或者干涉互换行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因是承包方之间更加方便的耕种或者其他需要,但是还需要注意互换行为仍然要遵循土地承包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当事人的变动,土地的用途不得改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发生变化当事人还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而且需要具有农业生产能力3.,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当事人是承包方和受让方,并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来源和保障,对农民有重要的意义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则意味着农民土地权利的丧失,如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出现很多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因此,为了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土地承包方的利益,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第一,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二,经发包方同意第三,受让方应当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之后,由受让方与发包方订立新的土地承包合同除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以外,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入股、托管和反租倒包等等4.,入股,,是指允许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股份合作,入股合作方不限于发包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法律首先要求这些活动要在承包方之间进行,而不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入公司等机构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业效益,要求土地继续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而不能进行营利化的公司经营法律还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的自愿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5.,抵押,,根据,《,物权法,》,、,《,农村土的承包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承包“四荒”地进行治理开发,依法取得“四荒”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四荒”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

      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身留山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不允许抵押,同时中国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这样就把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之外6.,继承,,《,农村土的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是对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来说的对于耕地和草地来说,承包家庭中的成员某个或部分死亡的,不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土地继续由其家庭其他成员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止,土地由发包方收回但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还是按照承包法的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对于林地来说,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是因为林地的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因此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为止托管,是指承包农户将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时期内委托其他农户或者社会化服务组织代为经营管理,委托方向受委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原土地承包关系和收益权不变,许多外出打工、劳力不足的农户往往采取这种形式。

      反租倒包,是指集体或单位、个人以一定的租金将农户承包地土地租赁后,经过投资开发或者改善生产条件后,再重新发包给单位或农户经营反租倒包原承包方出租的只是其承包土地使用权,而承包权不变7.,其他,,土地代耕,就是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承包人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实践中多是交由亲戚朋友代为耕种代耕大多只获取代耕土地而取得的土地收益,而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其他报酬和费用实践中代耕土地通常是当事人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的为减少纠纷,法律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代耕期较长,当事人还是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一)期限届满,,(二)交回:,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于户口迁移原因承包方自愿交回或者是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三)收回:,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的;,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散失的;,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四)被征收,,(五)土地灭失,,(六)混同,,承包方迁入城镇或者城市的处理方式,,对于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考虑到这一群体仍然有很大可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把农业作为生存的来源和途径,,《,土地承包法,》,规定,这部分人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对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这些人的身份已改为城市居民,不应该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且城市的社会保障比较完善,城市居民也面临着较多的就业机会,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已不再是必需的因此,对这一群体来说,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一、承包方的权利,,(一)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三)补偿请求权:,由于农村土地生产经营本身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大等特殊性,因此决定了在承包方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承包方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四)要求发包人重新调整承包地的权利,,(五)取回权和买取权,,(六)物权请求权,,(七)损害赔偿请求权,,(四)关于承包地调整的规定,,1,.承包地调整的原则,,承包地的调整,是指在承包期内依法变更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的行为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一规定可以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行使。

      但调整并不是完全禁止的,当遇到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时,有可能导致承包方的承包地无法再进行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对个别农户的耕地、草地等进行适当的调整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机动地是指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的作用是解决因土地承包期较长而在承包期内产生的人地矛盾问题当然,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2,.不同承包地的调整,,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或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依法开垦的土地则是指通过开垦未利用地如开垦荒地而增加的土地对这类土地的开垦,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支付承包费,,(四)返还承包地,,三、发包方的权利,(一)发包农村土地的权利,,(二)监督承包方的权利,,(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行为的权利,,(四)获取承包费的权利,,(五) 其他,,四、发包方的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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