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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托科技税案:疑似与国税函687有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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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17820019
  • 上传时间:2017-09-06
  •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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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邮箱: Jiufu@海南国托科技税案:疑似与国税函687有关【标    签】国托科技税案,国税函687,土地增值税【业务主题】土地增值税【来    源】1、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偷税案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在2000至2010年度,存在通过账外经营,隐匿取得的土地;通过虚假的股权交易形式,掩盖真实的土地转让行为;对取得的房产销售收入及商铺、场地等出租收入未按规定正确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正确核算、申报缴纳200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支付销售代理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合计4,848.74万元对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追缴各项税费4,848.74万元,加收滞纳金4,386.18万元,并处罚款10,818.04万元2、琼地税函〔2014〕3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涉税事项裁量问题的函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暨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公司来函《关于请求客观公正裁量涉税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重新审核、裁量涉税的问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贵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并对查处的违法事实依法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的,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不可撤销因此,贵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解决第一稽查局已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2012年9月11日向贵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截止目前贵公司仍未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二、关于公正裁量处罚标准的问题贵公司对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对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审查,已做出了维持第一稽查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综上,我局认为贵公司的请求理由不充分,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乐税网( )邮箱: Jiufu@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日3、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乐税网( )邮箱: Jiu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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