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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综合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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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29212741
  • 上传时间: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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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告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财产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第三条 凡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或拥有各类广告霓虹灯、灯箱、招牌、广告牌的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财产损失保险标的是指由投保人申报并经保险人书面认可,在保险标的清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具有合法利益的各类广告霓虹灯、灯箱、招牌、广告牌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和爆炸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应急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他人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二)因保险标的自身缺陷、自身特性所造成的损失;(三)正常的损耗及正常的加固、维修费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八条 每个广告设施的保险价值为其实际造价、估价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2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财产损失保险部分的总保险金额为投保人投保的所有各广告设施保险金额之和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十一条 免赔额是指每次物质损失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所称每次物质损失事故是指每一场所、每一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于遭受暴风雨、台风或洪水等自然灾害所致保险财产在连续 72 小时内和半径为 50 公里的圆形区域内发生的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和半径为 50 公里的圆形区域的中心位置,但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72 小时期限以及任何两个圆形区域不得同时重叠。

      赔偿处理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程度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现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至基本恢复原状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十七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3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以批单的方式批改本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十九条 某保险标的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的,该标的项下保险责任终止第二十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处时,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处理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十三条 下列损失、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二十四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五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 财产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人的赔偿以以下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4(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陪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积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九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八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三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一)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二)间接损失;(三)不在保险标的清单中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费用及其对应的第三者责任损失;第三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5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回答,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包括保险标的清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四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折解除合同第四十二条 财产损失保险项下,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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