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差别杀人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分.docx
13页论无差别杀人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分 张小虎内容提要:基于罪因机制的类型性差异,界分出不同的犯罪人类型,进而予以相应的控制与预防,这是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的关键这一思想在犯罪学鼻祖加罗法洛的时代已被确立无差别杀人犯罪作为一个具有独特罪因机制的概念,应当有其区别于其他近似概念的“个性”无差别杀人犯罪既非恐怖主义犯罪,也不等同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且与变态人格杀人犯罪、仇恨杀人犯罪等均有区别Key:无差别杀人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无差别杀人犯罪是一种具有诸多独特表现的极端犯罪现象,近年来因其日益呈现多发态势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人们在对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理解上却存在着较多的疑惑:在公众眼中,犯罪人似乎是“疯了”,从而常常会不自觉地将其视作精神病人杀人 ;在研究者的眼中,此类犯罪如此恐怖,从而将其归于“一个人的恐怖主义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 ;或许尚有更多疑问的是,这种无差别杀人犯罪是否是一种变态人格杀人犯罪?或者是一种仇恨杀人犯罪?其与媒体常说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又有何关系?对此,应当说,无差别杀人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一种独特类型的犯罪,其与精神病人杀人、恐怖主义犯罪、变态人格杀人犯罪、仇恨杀人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虽有相似之处,但却有着重要区别。
一、无差別杀人犯罪的犯罪学类型性界说犯罪学,是融合各种有关学科的知识,阐释犯罪本质,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的刑事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学的核心价值与实质内容在于揭示犯罪原因,狭义的犯罪学就是犯罪原因学 而犯罪原因的一个根本的理论观念,也是作为犯罪学诞生的一个基本的思想源泉就是:犯罪人应当成为犯罪问题研究的中心;不仅犯罪人与普通人不同,而且犯罪人与犯罪人也不一样也正因为此,所以犯罪学的鼻祖们以及犯罪学家们都致力于犯罪人的类型性界分例如,犯罪学之父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针对犯罪人的危险状态将犯罪人分为三种:(1)遗传性犯罪人,包括遗传犯罪人、癫痫症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这部分犯罪人先天已有犯罪本性,因而注定要犯罪2)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这部分犯罪人因无法抵御周围不良影响而落入犯罪,他们与隔代遗传和癫痫症没有联系3)情感性犯罪人,包括政治犯等这部分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并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亲情以及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等力量的支配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分类开创了刑事科学犯罪分类的新纪元,从此犯罪学思想得以驰骋犯罪学家们如此热衷于犯罪人的类型性界分,就是因为不同的犯罪人类型,表现出其犯罪的罪因机制上的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又是建构以犯罪预防与控制为目标的整个犯罪理论的基础。
对此,典型而著名的适例是加罗法洛所创立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相界分的概念作为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与龙勃罗梭、菲利被尊称为犯罪学三圣加罗法洛的自然犯与法定犯界分的学说,堪称刑事科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在此,其不仅集中与明确地提出了犯罪学研究的重心在于犯罪人罪因的命题,而且在法定犯与自然犯互为对比的理论视野下,对作为犯罪学核心的犯罪人及其罪因作了深入而系统的揭示自然犯,是指违背怜悯和正直等利他情感的犯罪在人类存在这个非常广泛的领域中,某种情感具有同一性,犯罪就在于其行为侵犯了这些同样的情感--怜悯和正直情感 法定犯,是指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是一个模糊的定义,因为它几乎可以适合于任何一个从不同角度都将被看作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在这里犯罪的起源从来不是考虑的问题 因此,真正的犯罪是自然犯,法定犯实际上不一定就是犯罪;自然犯本质恶劣,而法定犯本质不一定恶劣进而,加罗法洛运用实证和归纳的方法,基于罪因的差异,将自然犯罪人分为三种类型,相应地其刑事处置也不同1)缺乏怜悯感的罪犯,包括谋杀犯、暴力犯Ⅰ.谋杀犯,缺乏道德意识和最低程度的怜悯感,具有先天的心理异常,不能同化在人类社会中,属于极端、典型的罪犯。
Ⅱ.暴力犯,缺乏仁慈或怜悯感,不过其在精神上和生理上又均离常人不远复分为:被政治或宗教上的偏见所驱使而实施的“自我—利他主义”杀人的罪犯;具有其他侵犯怜悯情感的暴力劫持、强奸等严重侵害人身或道德的罪犯;除谋杀犯以外的通过精神上、道德上的进化有可能改变其天性的少年犯;处于天生犯罪人边缘而介于罪犯与正常人之间的互相斗殴、过失致死的罪犯2)缺乏正直感的罪犯,具体包括:Ⅰ.天生的和习惯性的罪犯,诸如,来自于遗传的盗窃癖、放火癖,或者患有癫痫病的盗贼和纵火者;出于天生的或者由于后天不良生活所致的,缺乏正直感已经变成不可改造的罪犯Ⅱ.非习惯性的罪犯:既包括天生就缺乏正直感的罪犯,也包括由于习惯而导致其本性变成缺乏正直感的罪犯3)色情罪犯,这些罪犯大多数是堕落的,但不是永久的精神病态患者对于这类罪犯由此可见,不同的犯罪人其罪因机制存在着差异,犯罪学犯罪类型的划分正是为了揭示这种差异,这一思想在犯罪学鼻主加罗法洛的时代已被确立并受推崇严格而论,无差别杀人犯罪作为一个独特的概念,应当有其区别于其他近似概念的“个性”,也即应有其相对狭义的限定,以使这一概念更为鲜明外延过于宽泛而缺乏“个性”的概念,等于取消了这一概念本身。
无差别杀人犯罪既非恐怖主义犯罪,也不等同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并且与变态人格杀人犯罪、仇恨杀人犯罪等均有区别基于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现实表现,以及其应有的区别于其他犯罪类型的独特意义,笔者对其兹予如下界说: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由此,无差别杀人犯罪具有如下九项基本事实特征: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行为人并无组织依托;行为动机的社会不满;行为人多有寻死念头;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行为对象的同时多人;实施行为的公然无饰;杀人手段的残暴无度;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这些特征也是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类型性构成要素其中,行为对象的无差别性与犯罪动机的社会不满,居于核心地位;同时,并无犯罪组织依托、行为对象同时多人、实施行为公然无饰等,也是无差别杀人作为一种独特犯罪类型的重要特征 二、无差别杀人犯罪与精神病人杀人无差别杀人犯罪案件一旦发生,鉴于行为人犯罪动因的隐晦与奇特,犯罪手段的极端凶狠与残暴,人们通常会产生案犯系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疑惑例如,郑某在韩国首尔考试院纵火并持刀杀人、宅间在日本池田小学持刀杀戮小学生 、加藤在日本秋叶原驾车冲撞人群并持刀杀人 、王建强驾驶公交车冲撞人群 、李国清驾驶公交车冲撞人群 、郑民生持刀杀戮南平小学学生 等,这些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犯罪人均曾被怀疑或自称是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是严格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结果则否定了这种怀疑或自称。
在此,应当明确,精神障碍与责任能力并非是一个概念精神障碍,是指由于先天或者后天、机体内或者机体外等各种因素而导致的,大脑神经功能发生紊乱的精神疾病或者精神异常现象包括:精神病;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 其中,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中存在一种类型即人格障碍人格障碍,是指一种心理障碍,其主要特征是对环境的忍受、知觉和思考的顺应不良以及动机的顺应不良的模式已变得根深蒂固,并导致社会的和行为的功能上的损坏人格障碍通常在儿童期和青春期就可诊断出来,而且会延续到成年期 存在人格障碍未必就缺乏责任能力对于责任能力的判断,世界各国刑法立法的通例是采纳混合标准:首先采纳行为时的生理精神状况,同时采纳行为时的心理辨控状况由此,行为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事实上,在犯罪人当中,具有人格障碍的罪犯占有较大的比重 ,但是这些罪犯均具有责任能力不可否认,在无差别杀人犯罪中,许多案犯具有人格障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责任能力尤其是,更不能将无差别杀人犯罪的罪因机制归咎于人格障碍人格障碍的形成,既有生理心理因素也有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精神障碍(主要是非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形成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而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在其著名的“犯罪饱和论”中,则将社会因素作为改变特定社会状态下犯罪状况的关键性因素基于实证主义的立场与方法,菲利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的著名论断,将犯罪原因归结于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这三种因素相互作用 进而,菲利又提出了在一定社会状态下会存一定量的犯罪的“犯罪饱和法则”,“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就像我们发现一定数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之下就溶解为一定数量的化学物质但并非原子的增减一样,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我们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 而在决定某种社会状态下特定质与量的犯罪的三元因素中,人类学因素与自然因素在不同社会状态之间的变化是相对缓慢的,因此不同社会状态之间的最大差异在于其社会因素,从而“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一个变态人是一个不能适应其出生于其中的社会环境的人 同样,在人格障碍的形成因素中,易变的是社会环境因素,这一因素决定着不同社会状态下人格障碍发生的质与量为此,需要考究是:为什么无差别杀人犯罪在当代社会如此多发?人格障碍者未必都要实施实施严重犯罪,尤其是都要实施无差别杀人犯罪,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人格障碍者去实施无差别杀人犯罪?这一问题的考究,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针对自杀异常增多时指出的:“自杀与社会结构最根深蒂固的东西有关,因为自杀表现了社会的情绪,而民族的情绪像个人的情绪一样,反映了机体最根本的状态。
无差别杀人犯罪与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均为个人行为;行为对象缺乏定向目标;侵害手段残忍无度;作案过程持续推进,行为人置自己的生死于度外;均可在人多的公共场所作案;均可表现为同时多人遇害;行为后果惨烈,造成较大的社会惊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无差别杀人犯罪,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而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行为人缺乏辨识能力就行为人的心理缺陷而论,精神病人杀人,行为人患有“生理性精神病”;而在相对意义上,无差别杀人犯罪的行为人,可谓染有“社会型精神病” 这种处于“社会型精神病”状态下的人,根据其所受两种不同的极端精神的支配,可能分别实施两种不同的极端杀人:(1)基于极端挫折与失落的自我感受,从而走向了一种极端的意识状态,敌视整个社会而采取极端的暴力行为,以发泄心中的不满与怨恨由此,可能实施无差别杀人犯罪2)基于极端主义思想的完全支配,从而走向了一种极端的意识状态,敌视有违极端思想的一切现存事物而采取极端的暴力行为,试图达到极端思想指向的目标由此,可能实施恐怖主义犯罪三、无差别杀人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出于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极端主义思想,以宗教集团组织或其他恐怖集团势力为依托,采用爆炸、放火、绑架等残暴的大规模杀伤性与侵害性手段,肆意杀戮与摧毁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有关重要人士或政治目标,由此制造社会惊恐,旨在给对立国家或地区势力施加政治压力,以实施自己的政治图谋的行为。
恐怖主义犯罪研究的关键,不在于表现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恐怖”特征,而在于揭示恐怖主义犯罪之罪因机制的类型性特征,这种类型性罪因机制揭示的聚焦议题则是恐怖主义组织的生存土壤、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与传播的机制、恐怖主义活动方式选择的根源等由此,极端主义思想的坚强纽带与束缚、恐怖活动的组织背景与依托、行动目的与活动宗旨的政治图谋等,系恐怖主义犯罪的标志性特征进而,恐怖主义犯罪罪因机制的核心命题可以表述为:国内或国际不同格局之间的意识形态的尖锐冲突以及经济实力的巨大悬殊而构成的紧张,以及国际或国内社会对于这种紧张缺乏合理有效的调和与化解机制,使得坚持极端主义思想并实力相对弱势的一方采取针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