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数据电文.docx
88页合同法合同法, ,数据电文数据电文篇一:关于合同法中的“数据电文”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释义】本条是对书面形式含义的规定一、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所以,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 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电报、电传、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
二、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通过计算机络系统订立合同,近年来在国外发展迅速,我国也已出现上交易形式并且发展很快通过计算机络系统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英文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 EDI)和电子邮件(英文简称为 e-mail) 电子邮件(e-mail) ,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与我们平时寄信差不多,一般我们将信件投人邮箱,邮政系统进行分拣、运输、投递,将信件交给收信人所不同的是,电子邮件的传递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来完成的它要求发信人与收信人都有计算机终端,与计算机络系统连接并登记注册,络系统为每一个注册用户分配一个信箱,也就是在计算机的存储空间内划分出区域并确定相应的用户名及口令,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计算机使用口令开启信箱,进行写作和收发信件电子信箱系统中传递的信件与传统的信件不同,它是电子信件,其内容可以是文本文件,数据文件以及、语音和图像文件等电子信箱是一种新型的快速、经济的信息交换方式,是实现办公自动化的重要手段,不仅可用于个人间、办公室间的通讯,而且还可用于各种贸易活动电子数据交换(EDI) ,又称“电子资料通联” ,是一种在公司、企业间传输订单、发票等商业文件进行贸易的电子化手段。
它通过计算机通信络,将贸易、运输、保险、银行和海关等行业信息,用一种国际公认的标准格式,完成各有关部门或者公司、企业之间的数据交换与处理,实现以贸易为中心的全部过程电子数据交换 60 年代始于欧洲与美国早期的 EDI 只是在两个商业伙伴之间通过计算机直接通信完成,70 年代数字通讯技术加快了 EDI 技术的成熟与应用范围的扩大,出现了跨行业的 EDI 系统80 年代 EDI 标准的国际化以使其应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EDI 是一种新颖的电子化贸易工具,是计算机、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其描述为:“将贸易或者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共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 ”一般的买卖,是由买方向卖方发出订单,卖方按照订单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及发货票后开出支票给卖方,卖方到银行兑现而 EDI 的处理过程是:企业收到 EDI 订单,EDI 系统就会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通知安排生产;向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运输部门预订集装箱;向海关、商检等部门申请许可证;通知银行并给订货方开出 EDI 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等,使整个交易过程在最短时间内准确完成。
1984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开始研究电子数据,并着手起草法律草案原来搞 EDI,后来认为仅搞 EDI 太狭窄,因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类似方式签订合同还有电子邮件和计算机等多种形式1995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制定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草案,此草案只规定了第一部分“电子商业总则”的内容,征求意见,并继续工作,增加了第二部分“电子商业的特定领域”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于 1996 年 6 月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并于同年 12 月发布了该示范法的说明指南示范法将以电子方式进行的贸易称作“电子商业” ,将各种通过电子方式传达信息的手段称作“数据电文” ,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 示范法对电子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核心内容是:一、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第 5 条“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规定,不得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第 11 条“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二、确定电子合同符合法律对书面、签字、原件的要求1.法律对“书面”的要求问题第 6 条规定,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法律对“书面”的要求2.法律要求“签字”的问题:第 7 条规定,如果采用可靠的方法鉴定了某人的身份并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即满足了法律对“签字”的要求3.法律对“原件”的要求问题第 8 条规定,如果可靠地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了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即满足了法律对“原件”的要求三、确定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第 9 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不得以它仅是一项数据电文或者并不是原样为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者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面临传统合同法与电子商务合同的冲突问一题如英国 1968 年的《民事诉讼证据法》规定,民诉中第一手传闻可以采证,据此,计算机输出资料也可采纳作为证据。
1979 年银行法明文承认用电子形式所保存的数据美国判例法承认商务记录作为传闻证据的例外,只要是在进行正常的业务中作成并于业务完成的同时或稍后输入的,此做法已为《统一证据法规则》所采纳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还规定,此项例外适用于以任何储存方式的数据,当然包括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英美的判例法也都允许当事人在证明无从取得正本时可以使用抄本以证明正本的内容英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法也规定可以采纳计算机输出文件的抄本1998 年 3 月,澳大利亚电子商务专家组给司法部长提交了“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报告报告中就电子商务合同提出以下立法建议:1.国家应当确认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订立合同的技术手段的差异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采用性能有差别的不同的计算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一样的3.电子商务合同主要适用于商事行为,但不宜适用于支票、汇票、提单及遗嘱等4.关于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字问题,只要能确认签字,任何形式都应当得到承认,不宜只承认数码式签字5.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6.应当减少政府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的管理职能7.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草案”制定澳大利亚的法律。
如可以吸收示范法第 5 条关于数据电篇二: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合同法全文(附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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