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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传播中的主权问题初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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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信息传播中的主权问题初探 互联网数字革命改变了人类社会的连接方式,改变了信息的法律属性,也给网络安全和治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在为《互联网与国家治理发展报告(2018)》撰写的文章中曾提出,建立网络安全机制、实现互联网法治需要解决以下三个主要矛盾:(1)无限的网络信息和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之间的矛盾;(2)不断推陈出新的信息技术和法律的稳定性要求之间的矛盾;(3)网络信息跨国传播和互联网主要通过国内法治理之间的矛盾[1]目前关于网络空间立法的探索,都建立在对这三个主要矛盾认知的基础上网络无国界,但主权有边界互联网实现了信息的即时性跨国传播,为保障网络安全、实现对网络的有效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各国都试图在互联网立法和治理实践中探索出既超越现有的框架,又能逻辑自洽的治理路径和体系本文梳理了主权的概念,以及信息传播在主权国家形成中的作用,并分析了前数字经济时代信息传播所涉及的主权问题;然后,探讨了信息技术革命对主权边界的拓展所提出的新问题,并在借鉴马克思主义有关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通过为信息主体赋权、赋能,捍卫国家网络与信息主权的建议一 主权概述“主权”(sovereignty)概念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由法国学者让博丹(Jean Bodin)提出。

      博丹将主权定义为“一个共同体所拥有的绝对且永恒的权力”,[2]主权的核心特征是强制性和不可分割性博丹根据主权由谁掌握来划定政治制度,“如果主权由君主一个人独享,我们称之为君主制国家;如果由全体民众共享,我们说该政体是民主制的;如果是民众中的一小部分人享有,我们断定该政体是贵族制”[3]博丹认为,在主权所涉及的各种权力(立法权、对外宣战和媾和权、官吏任命权、司法最终裁判权、特赦权、征收赋税和铸造钱币权)中,立法权是其第一位的权力[4]通过立法权可以辨别主权之所在至今,这一方法仍被沿用施密特认为博丹的主权概念“真正令人印象深刻之处在于通过将主权看作是不可分割的,他最终把权力问题引入国家领域”[5]在16世纪欧洲语境下,主权的含义主要是对内能对抗领主权力,对外不受罗马教廷干预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主权是国家概念的核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人民、土地、政府、主权被理解为构成国家概念的四个基本要素[6]此后,围绕国家理论,发展出多种主权学说戴雪(Albert Venn Dicey)将主权分为法律主权(legal sovereignty)和政治主权(political sovereignty),前者是指立法权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后者是指主权者的意志必须被人民服从。

      [7]狄骥(Lon Duguit)将国家理论区分为现实主义国家论与形而上学国家论前者认为,国家具有一种区别于个人的人格,这使得国家成为一种具有意志的人格主体,这种意志高于其他所有意志这种意志被称为“主权”后者则认为,国家不是独立的人格主体,也没有独立的意志,不存在所谓的国家意志,只存在掌握统治权的个人意志当这些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人采取行动时,他们并不是国家这种虚构的人格主体的代理人或下属,也不是在表达或执行国家的意志,他们所表达或执行的是他们自己的意志[8]根据斯金纳(Quentin Skinner)的研究,到18世纪中叶,主权国家是独立的虚拟人的观念已经完全进入英国及大陆公法和国际法理论之中[9]然而,这种观点仍然受到如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和拉斯基(Harold Joseph Laski)等人的反对,他们认为国家是政府组织之名,人们所服从的对象只是政府莫里斯(Christopher W.Morris)认为,国家具有超越性(transcendence),这种超越性体现在国家本身就具有行动能力,与现代国家联系在一起的那些制度,如政府、司法、官僚制和常备军等,它们只是国家的具体构成要素。

      [10]霍布斯(Thomas Hobbes)则提出国家不同于主权者,国家具有自己的意志,但没有行动能力他引入授权和代表的概念,指出主权者是国家意志的具体执行人主权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其言行均可以归属于国家[11]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权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以防止权力滥用[12]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也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事权以及分权制衡的观点三权之间互相制衡[13]斯科特(Scott Gordon)把宪政体制定义为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控制国家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从而将宪政政治与主权概念完全对立在斯科特看来,宪政体制是对主权的两个基本特征的藐视[14]随着民主政治、联邦体制、国际公法和区域性国际联盟等现代政治领域的拓展,博丹的不可分割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有被瓦解的趋势不同于形而上学国家论将主权看作独立的抽象人格,也不同于现实主义国家论将主权看作对政府意志的反映和执行,卢梭提出人民主权理论,认为政府本身并没有权力,政府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中介,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主权的主体是人民,国家是人民理性意志的体现,政府是人民权力的服务机构和派生机构,国家是人民公意的体现。

      马克思在此基础上提出人民公意就是人民主权的象征,国家必须体现为人民意志,人民是国家的决策者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本质上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卢梭理论中的人民是“抽象的人”的政治组合马克思则从抽象的人到现实的人,他以处于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现实的人”作为基础,通过肯定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出国家必须将权力赋予人民马克思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5]从而使其不同于以往的主权学说现在,主权在国际社会被认为是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尽管其包含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但今天谈论主权问题时主要是说其对外的意义拥有独立主权是国家能够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国家主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基础和根本原则,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石二 信息传播与主权国家的形成16世纪,民族国家(Nation-State)相继出现与宗教国家不同,民族国家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和主权恩格斯认为,“……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6]在英国,亨利八世通过宗教改革,从罗马教廷手中收回立法权、最高上诉权和征税权。

      在宗教改革中,议会法律的效力得到提升,成为英国教俗两界的最高权威英国议会在中世纪就具有立法的职能和权力英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议会主权的国家戴雪将议会定义为包括国王和上下两院,即“王在议会”(King in Parliament)的结构这里的议会包括国王在内在英国,从罗马教廷手中收回权力,进而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的过程是这样展开的1473年,威廉卡克斯顿(William Caxton,1422—1491)在布鲁日印刷了全球第一本英语印刷书1476年,他在伦敦开设了英国第一家印刷所,英国由此进入印刷时代出版业产生之初,教会和君主还没有意识到出版会给英国社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因此并未采取控制措施1484年1月23日,英国议会还通过一项商业性议案,提出促使国家进步的商品和商人“应像天堂的阳光一样自由进入这块国土”[17]从人类学的观点来看,人的社会性不仅体现在需要货物贸易,而且要交换彼此的故事和思想于是,图书、小册子作者、装订商和印刷商也随之大量涌入英国,印刷业迅速发展起来欧洲大陆尤其是来自新教国家的各种思潮涌入英国至此,罗马教廷主导的“宗教社会”在英国开始受到冲击与欧洲很多国家一样,英国进行出版管制的最初目的也在于维护罗马教皇的统治。

      当时还是罗马教廷卫道士的英国君主亨利八世,开始采取大量措施打击“异端”出版物1515年,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除非经过“被指定的明智、谨慎的人阅读、讨论和审查过”,否则,不得印刷和出版任何拉丁文和英文图书、民谣、课本和悲剧作品[18]1530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颁布敕令,禁止印刷、进口、销售任何反对天主教信仰和国王权威的抄本和印刷书,亨利八世建立正规的检查制度,主旨是禁止“煽动性”言论,过去定罪的界限——异端、叛逆、不信国教等都变得模糊了,攻击亨利八世的教会就是攻击国王,反对教会得不到政府的保护,而反对政府也不能得到教会的庇护,整个出版界只有一个主人,那就是亨利八世本人随着王权在捍卫天主教的过程中发展壮大,亨利八世开始想摆脱罗马教会的控制,结束二元统治,集世俗与精神统治的最高权力于一身,转而为打击天主教而支持宗教改革于是亨利八世先是私下鼓励异端文献的流传,[19]与罗马教皇决裂后,就公开特许出版,支持新教传播但后来清教徒利用此机会传布新教,社会影响大增,引起亨利八世的警惕因此,亨利八世始终保持对出版的控制,只是控制出版的目的由维护罗马教廷转向巩固都铎王朝的专制统治出版检查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变化。

      可以看出,宗教传播以及对其所进行的控制在英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之后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及1848年前后的欧洲革命期间,作为当时主要信息传播媒介的报刊,在诸多欧洲大陆国家通过民族民主革命建立独立主权国家的过程中,则被作为政治动员和社会动员的武器革命中各阶层派别无一例外地通过办报刊表达革命诉求,而反动的专制势力也常常利用报纸杂志进行反革命的宣传而且,报纸杂志还在革命中起到了重要的组织作用,各党派阶层的政治诉求都通过其办报纸杂志活动表达,甚至政治派别本身也是通过办报形成在有的国家,某份报纸的创办就意味着某个政治派别的形成,甚至其机关报纸的名称就是其政治派别的名称绝大多数国家在革命爆发前,曾向专制当局提出过请愿书或者宣言等纲领性的文件,表达革命的政治诉求在这些请愿书或纲领性文件中,无一例外地提出了废除出版审查制度或实行出版自由但出版自由在这些诉求中是居于前列的,可见出版自由在革命中的基础性权利地位比如1848年2月,在巴黎二月革命鼓舞下,德国反对派起草了请愿书,提出如下要求:(1)武装人民,军官由选举产生;(2)出版自由;(3)实行陪审制;(4)立即召开全德议会由于巴登的贝克政府迟迟不予回应,1848年3月1日,巴登发生起义。

      在一些国家的革命中,有时只提出两条最主要的诉求,就是立宪和出版自由可见,尽管与英国将对出版的控制作为对抗罗马教廷的手段不同,但围绕出版自由的争夺也一路伴随着资本主义主权国家的形成,并在主权国家的形成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在无产阶级主导的社会主义革命中,情况也不例外,以出版为代表的信息传播和打破对出版的控制也是革命者促成主权国家建立的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陈独秀、毛泽东等革命者在革命过程中都曾以办报的形式,推动革命,促成独立民主主权国家建立三 信息传播中涉及主权的传统问题:信息传播与对主权的捍卫在数字时代来临之前,只有对特殊信息的传播,才可能给国家主权带来危险和威胁而由于此类信息传播可能带来的风险的严重性和捍卫主权的需要,各国基本通过刑法将其入罪这些可能会危害主权的信息传播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煽动类,二是泄密类在中国,危害主权的煽动类信息传播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泄密类的则主要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煽动类侵害主权的行为是指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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