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2沪蓉高速周嘉至云龙段“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
21页本篇文档为Word文档,下载即可全文编辑G42沪蓉高速周嘉至云龙段“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9日3时44分许,G42沪蓉高速道路下行方向1586km+400m路段(周嘉至云龙段)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的较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交通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垫江县应急局、垫江县公安局、垫江县交通局、垫江县总工会派员组成的“G42沪蓉高速周嘉至云龙段‘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保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意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白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的履职状况,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G42沪蓉高速周嘉至云龙段“3·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状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状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19日0时35分许,向某驾驶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从G50沪渝高速江北站进入高速;2021年3月19日2时2分许,潘某松驾驶渝D56851号重型货车从G50沪渝高速江北站进入高速 2021年3月19日3时44分许,潘某松驾驶渝D56851号重型货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道路下行方向1586km+400m路段(周嘉至云龙段)时,与前方同车道由向某驾驶的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渝D56851号车驾驶人潘某松、乘车人杨某怀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救援处置状况 2021年3月19日3时53分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支队七大队当班人员接96096转警称,在沪蓉高速出城方向1586KM路段有拖挂车追尾,当班人员马上通知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处置 2021年3月19日4时许,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发觉有人员伤亡,执法人员马上拨打120急救和119救援,并向大队领导汇报,同时掌握现场;4时10分许,执法人员再次通过向四支队指挥中心汇报了事故状况。
2021年3月19日4时13分许,垫江县中医院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驾驶员潘某松和乘车人杨某怀当场死亡,并准时将伤员张某红送往医院抢救;4时25分许,119到达现场救援;4时58分至6时10分进行现场勘查,由大队长负责现场指挥,副大队长带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中队长等人负责现场掌握及指挥交通;5时15分许,垫江殡仪馆作业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将遗体送往垫江县殡仪馆;6时10分许,现场勘查完毕,恢复交通 2021年3月19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支队七大队向垫江县人民政府、万州区人民政府、丰都县人民政府通报事故相应状况,保证了事故的准时报告和稳妥处置 (三)事故车辆状况 1. 汽车列车(渝BV5659 /渝DG575挂):渝BV5659号重型半挂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10,使用性质:货运,核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1人,核载质量:33800KG,实载质量:33420KG,注册日期:2021-09-11,发证日期:2021-04-08,发动机号:C1005881,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5C8003892,机动车全部人: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 渝DG57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锣响牌LXC9404CCY,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1-11-27,发证日期:2021-11-27,车辆识别代码:LA996RC34J8LXC537,机动车全部人:重庆懿钦物流有限公司。
2. 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BJ5186XXY-A3,使用性质:货运,核载质量:9995KG,实载质量:5435KG;核载人数:2人,实载人数:3人,注册日期:2021-06-28,发证日期:2021-06-28,发动机号:76492950,车辆识别代码:LVBV6PDC7KW076691,机动车全部人:重庆伟联运输有限公司 (四)事故当事人基本状况 1. 驾驶人状况 (1)向某,男,37岁,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驾驶人,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坝梁村1组68号,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21-06-14,有效期限:2021-06-14至长期本记分周期内累计记5分2021年2月,向某在万州区运管所取得了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2月2021年2月,向某受雇于车主李某英驾驶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 (2)潘某松,男,26岁,死亡,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住址: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柏桐村4组89号,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21-06-07,有效期限:2024-06-07,本记分周期内累计记6分。
2021年6月,潘某松在万州区运管所取得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4年2月2021年2月,潘某松受雇于车主陈某彬驾驶渝D56851号厢式货车 2. 其他死者状况 (1)张某红,女,44岁,死亡,渝D56851号货车乘车人, 家庭住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镇白沙沱村6组,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事发当日受公司委派随渝D56851号厢式货车押送货物 (2)杨某怀,男,52岁,死亡,渝D56851号货车乘车人,家庭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峡南溪路8号,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与张某红系夫妻关系事发当日受公司委派随渝D56851号厢式货车押送货物 (五)涉事公司状况 1. 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经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叁物流公司),渝 BV5659号重型半挂念引车车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8819358P,法定代表人:黄某兰,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9月26日,营业期限:2021年9月26日至永久,住宅: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16号润庆山予城16幢1-附3号,经营范围:一般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货物运输代理;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二手车交易市场9号门市。
公司实际经营者为其丈夫唐某友和儿子唐某,目前该公司主要开展货运车辆挂靠业务,现有挂靠车辆127台 2. 重庆伟联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伟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联运输公司),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8623824X3,法定代表人:王某钦,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04月10日,营业期限:2021年4月1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一般货运,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零售住宅: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7号附6号3-1,实际经营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协信汽车公园6号楼1003室目前主要开展货运车辆挂靠业务,现有挂靠车辆178台,其中中型货车以上车辆124台、轻型货车54台 3. 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医药集团和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物流公司),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装载货物托付方,乘车人张某红、杨某怀所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林,注册资本:叁亿五千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03月06日,营业期限:2021年03月0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除许可项目外,一般项目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以上两项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人力装卸搬运服务,公司管理询问,物流技术开发与服务,物流信息询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等业务。
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5日,经营范围为一般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该公司主要经营药品的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管理等业务公司住宅: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明珠山一支路4号公司设立了运输管理部门,对自营的98台货运车辆进行管理 (六)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40万元,其中丧葬、医疗等人身损害赔偿约310万元,两车及路产损失约30万元 (七)事故道路状况 事故现场位于全封闭、分车分向的沪蓉高速道路下行方向1586km+400m路段(重庆市垫江县境内),沥青砼路面,路面完好,道路平直,事发路段车行方向的道路设有两条行车道及一条应急车道,其中左、右侧行车道均宽3.75米,应急车道宽2.80米,小客车最高限速120Km/h,小客车除外最高限速100Km/h,车辆最低行驶速度不得低于60km/h 事故现场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车通道分界线清楚,中央隔离带具有两波护栏板和绿化带,道路侧面有两波护栏板防护设施事发时为夜间,天气晴,路面完好,路表干燥,事故路段夜间无路灯照明设施 (八)事故现场勘查状况 1. 地面痕迹 勘查时以G42沪蓉高速道路下行方向1587KM公里桩为基准点,以车行方向道路右侧边缘线为基准线。
事发觉场遗留有两条拖印和一条挫划印,其中一条拖印长1.60米,起点距基准线3.20米,距基准点601.15米;止点距基准线3.30米、距基准点602.70米;另一条拖印长为0.90米,起点距基准线5.20米,距基准点601.80米;止点距基准线5.30米、距基准点602.60米;现场遗留挫划印起点距基准线4.20米、距基准点600米 2. 车体痕迹 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后轮沾附有油渍及防冻液,驾驶室由车头往车辆尾部挤压变形,货厢前部由车头往车身凹陷,右前轮轮胎失压渝D56851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体斜向停止其车行方向右侧车道边缘,前右轮距道路右侧边缘4.35米、后轮距右侧车道外边缘3.30米 渝BV5659/渝DG575挂汽车列车正向停止于渝D56851号车前方,该汽车列车前右轮距道路右侧边缘4.00米,后右轮距道路右侧边缘4.00米 (九)检验、鉴定状况 1.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看法书(渝鑫技术鉴字〔2021〕1019号),检验鉴定看法为:1、渝BV5659(渝DG575挂)号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发动机工况正常无障碍;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渝DG575挂号车后尾部反光标识符合技术要求;后下部安全防护装置符合技术要求 2.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看法书(渝鑫车速鉴字〔2021〕V-171号),鉴定看法为:渝BV5659(渝DG575挂)号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6km/h 3.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看法书(渝鑫技术鉴字〔2021〕1020号),检验鉴定看法为:渝D56851号重型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障碍;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4.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看法书(渝鑫车速鉴字〔2021〕V-170号),鉴定看法为:渝D56851号重型货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81km/h 5.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看法书(渝东司鉴中心〔2021〕乙醇检字第255号),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向某血样中检出乙醇 6. 重庆市渝东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