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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专利知识讲座119)韩晓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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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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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韩晓春 119119、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关系 在我国 1985 年生效的第一部专利法中,就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文件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申请文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在专利制度的历史上,并不是一开始就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两种文件英国是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但在英国也并不是一开始就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或者说,在专利制度的初期,专利文件中并不作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这样的区分但随着专利制度的实践,人们发现仅仅在专利文件中说明自己的发明似乎并不够,人们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必须先阅读整个专利文件,并且再判断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范围很困难甚至发明人自己也感到很不方便,于是发明人在说明发明的专利文件的最后,总是习惯的概括一下自己的发明,以体现应当受到的保护范围,这就是最原始的权利要求书可以说,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的出现要早于权利要求书,而权利要求书亦不是政府首先规定的,而是发明人自己根据实际需要而创造的基于发明人这一成功的经验,英国于 1883 年率先在专利法中规定申请专利必须要有“权利要求书”,规定“对于正式说明书来讲,其结尾必须有一段关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单独声明”,尽管当时对权利要求的撰写尚没有明确要求。

      德国于 1891 年在专利法中强制性规定,每项专利申请必须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以定义所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注)进入 20 世纪以后,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均规定了权利要求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之一而我国是在 20 世纪下半叶的 1985年才建立起了专利制度,因此,在一开始我国专利法就规定了权利要求书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文件了解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可以使我们更好的理解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以及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从权利要求书产生的历史过程上看,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光有说明书不能很好的概括要求保护的范围,或者说权利要求书是从说明书中“分离”出来的以至于有的国家专利法将权利要求书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基于权利要求书是从说明书中产生的,其作用在于概括性的指出说明书中记载的哪些技术方案是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故其当然不能脱离说明书,或者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均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但两者所起的作用,或者说所完成的任务是不同的说明书主要的作用或任务,是充分公开发明创造,让公众知晓其发明创造,并根据其公开,可以实施其发明如我国专利法第 26 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而权利要求书的任务,是简要的概括该发明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 26 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即两者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两者的作用亦不是断然分开的,在概括保护范围问题上,说明书并不是无所作为的,各国专利法均规定,在判断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而在公开发明创造这一任务上,权利要求书也不是无所作为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权利要求书也是原始公开的一部分,即如果某一技术特征未在说明书中记载,但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仍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即可以将该特征补入说明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就象左右手一样,各有分工,但亦互相帮助,完成总的任务只有清楚的理解了两者的逻辑关系,才可能正确的撰定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注:参见尹新天所著《专利权的保护》第 2 版第 242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年 1 月印刷 (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查阅讲座全文请搜索“专利知识讲座韩晓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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