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章节复习: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docx
11页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立法指导思想以德为主,德刑并用;安上治人,莫善于礼;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2.主要立法(1)《开皇律》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七人制定新律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凡十二篇;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 主要内容及地位:定律十二篇;确立新五刑;改“重罪十条”为“十恶”;沿袭“八议”、“官当”等原则《开皇律》实为《唐律》原型其所开创或重新厘定的十二篇、五百条体制以及“五刑”、“十恶”、“八议”、“官当”、“赎刑”等制度,对后世律典基本架构影响甚巨 (2)《大业律》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大业三年(607年),新律成,颁行天下,凡十八篇,五百条,是为《大业律》拆分、更改、增加篇目;删除“十恶”条目;减轻刑罚 (3)确立了“律、令、格、式”四者并存的法律规范体系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行《开皇令》,分为30篇 ,系承袭晋令,再增加数篇而成;其他另有制定格与式的记载此外,隋代曾专门进行过“修礼”的活动,明确礼法。
二、 司法制度的变革1.中央司法机构: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2.改进司法措施:限制刑讯;允许逐级上诉;司法官员必须依律判决;要求官员有法律素养;死刑三复奏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礼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立法宽简;3.法须稳定;4.法贵公平 二、主要立法活动1.武德时期武德二年(619年),颁新格53条武德四年(621年),高祖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因隋《开皇律》更定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是为《武德律》 2.贞观时期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即位初即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删修律令 大约前后耗时11年,对《武德律》进行了较大修订,成《贞观律》至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布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 贞观时期修定律令格式,大约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关于减死之刑的创设第二,减轻兄弟连坐之刑第三,确定比附类推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减轻刑罚,削去繁苛 3.永徽时期高宗永徽元年(650年),长孙无忌等奉敕修订贞观律令格式永徽三年(652年)完成,称《永徽律》,12篇,502条,绝大部分沿袭《贞观律》。
同时,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等人奉命参撰《律疏》,成30卷,永徽四年(653年)颁行天下,并附于律文之后颁行,曰《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开元六年(718年),唐玄宗命大臣宋璟等人删定律令格式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又命李林甫等人修改格令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等删定旧律令格式敕,并刊定《律疏》30卷,是为《开元律疏》 5. 《唐六典》的编纂唐玄宗年间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纂的当朝政书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 6.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于大中年间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编制而成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纂形式便于官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对后来五代及宋朝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三、法律形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令、格、式是对国家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不论哪种违法行为,只要超过规定限度,均使用刑罚手段予以处罚,表明中国封建专制国家对于刑法的格外重视 律,基本法典,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适用最广。
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作用是“设范立制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 “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四、唐律的结构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在12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 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体例结构: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各篇内容,具体包括: (1)《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2)《卫禁律》: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3)《职制律》: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4)《户婚律》: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 (5)《厩库律》: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6)《擅兴律》: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7)《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8)《斗讼律》: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9)《诈伪律》: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10)《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11)《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12)《断狱 》: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五、唐律的主要特点1.礼法结合2.内容简约 3.完善疏议4.法律完备 六、唐律的影响唐律以道德为基础,将礼法结合起来成为东亚的典范,因此,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1.域内的影响: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2.域外的影响: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体制在皇帝之下,有所谓“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和“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是文武官的最高等级,但并无实际职责,实系给重臣的“殊荣”加衔 中央行政机关为三省,三省长官共同行使宰相权中书省(以中书令、中书侍郎为正副长官),掌起草诏书,撰拟决定是皇帝之下的立法和决策机构 尚书省(以尚书令、左右仆射为正副首长),下设六部,各部设尚书、侍郎。
为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执行机构门下省(以门下侍中、侍郎为正副长官),对中书所拟诏书或决定进行审查驳正(如认为有违失,可以批注送还,曰封驳,封还)是皇帝之下的决策审查机构(封驳机构)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九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国子、将作、少府、都水、军器;十六卫:左右翊、左右骑等 2.地方行政体制州,长官为刺史,下设别驾、长史、司马等佐贰官员 县,长官为县令,下设县丞、主簿、县尉、佐、史等官员 二、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拔科举:进士、明经、明法、明算;荫袭2.官吏的任用3.官吏的考核4.官吏的休假和退休 三、监察体制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专门负责代表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以及是否忠实履行职责另设谏官组织,属下的谏官分别隶属于中书、门下两省,是一种由谏官行使的、针对皇帝和决策机关的自下而上的监督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一、刑名五刑二十等笞刑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刑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徒刑五等: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刑三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死刑二等:绞、斩。
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 二、罪名1.危害国家罪;2.侵犯人身安全罪;3.侵犯公私财产罪;4.管理职务犯罪;5.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家庭秩序罪;7.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罪;8.军事犯罪 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重惩十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即阴谋推翻君主和政权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阴谋叛国投敌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就是最严重的忤逆杀伤尊亲属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就是最残忍的杀人行径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捍对制使而无人臣之礼就是对皇帝的不敬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就是对父母祖父母有悖孝道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就是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诉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就是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就是亲属内乱伦行为 所谓“重惩”,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惩及于“谋”即惩罚预备犯乃至思想犯;(2)“十恶”罪犯本人处以比一般罪行显重的刑罚;(3)株连亲属,株连邻伍、官司; (4)常赦所不原,即一般大赦时不得赦免“十恶”;(5)决不待时,即“十恶”中的死刑犯处决一般不必受“断屠月”、“禁刑日”之类限制;(6)不适用“八议”请减优待,即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不得例减 2.官僚贵族特权(1)议即“八议”,就是规定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时特殊对待: 八议之人犯罪,法司不得直接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尚书令在办公大厅主持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奏皇帝圣裁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赦死刑为流刑)即使仍为死刑,一般赐死于家流罪以下则例减一等犯十恶者不用“八议” (2)请即上请制度,就是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死罪时,法司进行审理后,列举罪状,拟出判决,并开列其应该享受“奏请”特权的理由,不通过宰相,直接奏请皇帝裁决 应“请”之人犯流刑以下罪,当然减刑一等但是,如果他们犯的是“反逆缘坐”(因亲属犯谋反、谋叛、谋大逆之罪而应连坐者)、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者,不适用“上请”。
(3)减即例减制度,就是对于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之罪,照例减刑一等这个范围,大约是两种人:一是七品以上官员,二是应“上请”之人的近亲属(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所谓例减一等,就是流刑减为徒刑,徒刑则可以从徒三年减为徒二年半之类 (4)赎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罪时,依法可以以缴纳资财代刑这些官僚贵族主要指三种人:一是应该“八议”、“上请”、“官当”之人,二是九品以上官员,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此外还包括“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5)官当所谓官当,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员和有爵者犯罪,依法可以官或爵抵当徒刑6)免官是对享受议、请、减、赎、当特权者的“配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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