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的关系.doc
6页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根据刑法133条规定,违法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送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她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这也是国内在解决因违背交通管理法规所导致的重大财产和人身伤亡的法理根据然而,近些年来交通事故仍旧在发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特别是追逐竞速和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给人民安全外出和安全交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单单依托交通肇事罪局限性以规制追逐竞速和醉酒驾车所导致的危害,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进入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必然会对交通驾驶领域危害行为进一步规制,同也会对于交通肇事罪惩罚范畴以外的危害行为进行规制,同样也会对交通肇事罪带来深刻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理清理顺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把握好她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一方面,从表面上和构成要件上看,她们的共同点在于:(1)两者侵害的客体相似,即公共交通的安全;(2)两者发生的场合都是在道路上相反,她们之间的区别是:(1)两罪主体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仅限于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因此,在范畴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畴不小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范畴2)两罪在客观方面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在客观上体现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方式,而交通肇事罪体现为违背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指任何违背交通运送管理法规的行为;(3)两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主观上体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追逐竞速或醉酒驾车行为也许会带来严重危害成果,却继续实行该行为并放任这一成果发生,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体现为过错,即行为人应当碰见到自己违背交通法规驾驶行为也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疏忽大意没有碰见或已经碰见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4)两罪犯罪场合不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不规定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由于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仍然也许成立本罪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有关犯罪的关系》,张明楷,《人民法院报》5月11日,第6 版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发生在公路、都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因此,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的范畴要比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要广要大5)两罪的犯罪的分类类型不同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具体的来说是抽象的危险犯因此,在认定危险驾驶罪时,只要根据追逐竞速和醉酒驾驶行为的一般状况或者以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判断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发生危险成果的也许性,就应当认定危险驾驶罪既遂而交通肇事罪是侵害犯,其既遂规定导致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6)两罪的量刑原则不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罪,其量刑原则是或拘役或罚金相对而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较重,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送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她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的设立给交通肇事罪带来了多少影响?我们也应当有苏醒的结识,真的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就那么泾渭分明吗?在从内在逻辑上,我们可以看到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者之间存在着始终补充关系,危险驾驶罪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补充那么,危险驾驶罪的增长究竟使得交通肇事罪的构造发生什么变化呢?(1)作为单纯过错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
如无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错犯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成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有关犯罪的关系》,张明楷,《人民法院报》5月11日,第6 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错犯罪,那么,如果行为人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然后又不小心撞死行人,该如何解决?只定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或择一重罪论处,定交通肇事罪?或数罪并罚?如果只定危险驾驶罪,则没有评价此后撞死人的行为和成果如果只定交通肇事罪,则没有评价此前危险驾驶行为及其危险如果择一重罪论处,定交通肇事罪,问题是择一重罪论处的根据是什么?行为人实行了两个行为,又不是想象竞合犯,不能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来阐明择一重罪解决何况只定交通肇事罪,会浮现评价漏掉的问题,没有评价此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在惩罚上要做到罪行相适应,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就是数罪并罚,由于行为人的的确施了两个行为,一种是故意的危险行为,一种是过错的实害行为但《刑法修正案(八)》没有采用数罪并罚说,而是采用了吸取犯的立场,从而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步构成其她犯罪的,按照惩罚较重的规定从重惩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行为人先持续地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然后不小心撞死行人的情形,也不再数罪并罚。
《刑法历次修正案权威解读》,周光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月,第353页但是,危险驾驶罪的成果的最后归宿都会是交通肇事罪吗?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只要根据追逐竞速和醉酒驾驶行为的一般状况或者以一般的生活经验为根据能判断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发生危险成果的也许性,就应当认定危险驾驶罪既遂那么,(1)如果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限度达到放火、爆炸等罪的限度,那么该如何定罪呢?在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里会有讨论;(2)危险驾驶罪的设定目的是为了避免行为人酒后的结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减少而导致交通事故但是,在某些状况下或者对某些人而言,醉酒不一定会使得行为人的结识和辨别能力下降到无法控制的地步这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成果是由于机动车刹车装置失灵或者其她超过正常人可以控制的因素所导致的在这种状况下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惩罚有失公平吧!合理的做法是,应当对醉酒驾车行为进行评价,以危险驾驶罪定罪比较合适因此,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未必都导致交通肇事罪进而,我们在认定两者之间关系时,应重点考察醉酒驾驶与交通肇事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如果醉酒驾驶导致危害成果是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所导致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就不符合法理了。
综上,我们可以很容易说出何为危险驾驶罪,何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应当特别注意两者之间的内在的逻辑关系,在认定两者之间关系时,我们应进一步辨析危险驾驶行为与交通肇事关系特别是在解决交通肇事逃逸与危险驾驶有关联的时候,如,某人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后驾车逃逸的,其逃逸的行为是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定刑升格的竞合,即,逃逸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又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合用交通肇事罪的升格法定刑重于危险驾驶罪,因此,对该行为不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有关犯罪的关系》,张明楷,《人民法院报》5月11日,第6 版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114条规定,以其她措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刑法115条规定,以其她危险措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刑法对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行为构造与方式,从而,导致“其她危险措施”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规定还存在距离;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她具体犯罪的行为,均认定为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导致该罪囊括了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所有行为。
《刑法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8月第三版,521页因此,在增设危险驾驶罪前,大多数醉酒驾驶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大多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惩罚,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醉酒驾车犯罪法律合用问题指引意见及有关典型案例的告知》之后因此,在对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上我们应采用谨慎态度,严格限制对其解释特别要注意的是,对“其她危险措施”的认定,其应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称的措施此外,如果某行为符合其她犯罪的构成要件,要认定为其她的犯罪危险驾驶罪入刑后来,加之,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特性,这就更有必要理清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线,更有必要来分析和辨别两者之间的关系了,进而可以较好的指引实践一方面,就构成要件而言,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危险犯、都是故意支配下的犯罪和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安全然而,她们的不同之处在于:(1)两罪的主体不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范畴广于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2)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者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但是又不尽相似危险驾驶罪主观上只能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追逐竞速或醉酒驾车行为也许会带来严重危害成果,却继续实行该行为并放任这一成果发生,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这也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是轻罪和以危险措施危害驾驶罪是重罪的特性3)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危险驾驶罪在客观上体现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方式,而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条文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笔者觉得,对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她危险措施”的认定应采用严谨的态度,应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称的措施显然一般意义上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不在“其她危险措施”之列4)两罪的客体不同尽管两罪都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但是两者的客体不尽相似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而为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健康 《刑法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8月第三版,515页(5)两罪的犯罪类型不同尽管两者都是危险犯,但是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
因此,在认定危险驾驶罪时,只要根据追逐竞速和醉酒驾驶行为的一般状况或者以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判断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发生危险成果的也许性,就应当认定危险驾驶罪既遂,抽象限度高而认定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根据以行为当时的具体状况,认定“以其她危险措施”为支撑的行为具有发生危害成果的也许性,抽象限度低6)两罪的量刑原则不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罪,其量刑原则是或拘役或罚金,相比较而言,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非常严重之罪行,量刑原则是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一方面,从特性上看,危险驾驶罪也属于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问题是一,是不是刑法对危险驾驶罪有了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条款的危险驾驶罪与一般条款的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使得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均仅成立危险驾驶罪?答案并非如此因素在于: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即只要根据追逐竞速和醉酒驾驶行为的一般状况或者以一般的生活经验能判断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发生危险成果的也许性,就应当认定危险驾驶罪既遂刑法增长危险驾驶罪是为了规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这两种危险驾驶方式,是对危险害大众安全行为惩罚范畴的扩大,并非是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