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doc
10页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要求,做好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各环节的防疫管理第三条职责划分一、采购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的采购及运输环节的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二、生产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整个过程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三、品控部:负责进口粮食质量检验管理,监督进口粮食生产过程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四、后勤部:负责按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保障设施完好,进行过磅数据的统计,锅炉监管粮食下脚料焚烧,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第四条进口粮食防疫领导小组一、小组构成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二、小组职责严格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检疫规定,了解进口粮食的检疫要求,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本单位进口粮食的在运输、进厂、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疫工作。
第五条进口粮食运输管理一、针对进口粮食运输环节疫情扩散风险高的问题,采购经办部门应与进口粮食运输企业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制订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运输期间进口粮食防疫主体责任二、进口粮食运输工具(如火车、集装箱等)应清洁、无污染,具有防止粮食撒漏等疫情防控措施粮食调运前,采购经办部门应向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输工具、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等,如有更改应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核准同意三、具体运输防疫管理要求1. 在确认进境粮食无疫情、无公害时,按照运输方案及疫情防控预案,组织专门车辆运输2. 实行专车运输、专人防控,由经办人员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检查车辆,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允许运输进境粮食3. 进境粮食运输途中不得装卸,车辆不得无故停留,直接到指定的仓库储存4. 接卸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对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和防疫消毒处理,防止疫情扩散5. 疫情防疫相关人员应及时对进境粮食运输过程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四、运输期间,如出现偷盗、翻车或发现粮食撒漏及疫情扩散等情况,应立即向相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五、采购经办部门应做好运输工具检查及发运登记,相关发运记录、票据、证单等物流信息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进口粮食储备库管理根据进口粮食运输情况、储存规模以及生产实际,公司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确定该批次进口粮食采用直达运输还是进入储备库,如需进入储备库,则应遵守相应管控要求一、储备库入库管理1. 进口粮食经进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储备库未经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进口储备粮不得调出储备库2. 储备库和进境口岸所在地在同一直属海关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入库核准手续由进口粮储备库、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3. 储备库和进境口岸不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入库核准手续需由当地青岛海关动植处核准同意4. 进口粮食经进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储备库5. 进口粮食接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和疫情扩散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并确定运输路线6. 进口粮入库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实际入库数量等有关情况向相关检验检疫局报告7. 进口粮的相关饲料生产公司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储备期间进口粮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未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进口粮不得调出储备库二、储备库出库管理1. 申请进口粮的饲料公司必须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可,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公司不得开展粮食进口业务。
2. 饲料公司和储备库所在地属同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出库核准手续由相关公司和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相关公司凭经公司及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的出库联系单办理储备粮出库相关手续3. 饲料公司和储备库所在地不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出库核准手续需由当地青岛海关动植处审核同意4. 进口粮出库、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和疫情扩散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并确定运输路线5. 原则上,进口粮应整批集中出库出库后,经办人或相关公司应及时将实际出库数量、流向等情况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报告6. 进口粮的相关饲料生产公司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加工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未加工的粮食三、具体储存防疫管理1. 进境粮食进仓前,要对仓库进行清扫消毒,保证清洁安全,保管人员、品控人员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仓储存2. 进境粮食进仓后,要加强安全保管,适时进行通风、冷却如需熏蒸时,要严格选择熏蒸剂,依照操作标准3. 进境粮食储存仓库,要实行专人专管,落实安全保管责任制,及时登记进出库帐,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记录。
4. 保管人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防疫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并检查相关防疫记录;品控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储存粮食的质量抽检第七条进口粮食入厂管理一、采购部采购进口粮食前,应与相关单位对接办理进口粮食的采购及运输环节检验检疫手续,确保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二、原料库保管员应做好粮食入仓准备工作,提前通知装卸人员,做好人员、设备、器具准备三、值班门卫应做好进口粮食运输车辆入厂监管准备工作,提前查验门卫及地磅处视频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品控部应提前通知化验人员进行检验准备工作四、进口粮食运输车辆到达卸货厂区门口后,值班门卫监督车辆在厂门横杆处停车、消毒,并对进口粮食发运手续、封装情况等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不得入厂并及时通知上级领导确保检查合格且视频监控拍摄清晰车牌号后,方可抬杆放行车辆驶入厂内,并及时登记入厂信息五、司磅人员监督粮食运输车辆到达地磅停稳并进行过磅,确保监控拍摄清晰车牌粮食运输司机提交供方送货单给保管人员六、品控部化验人员对进口粮食进行取样检验,确保进口粮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生产需求如发现有霉变、变质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后续卸料操作第八条进口粮食卸料、入库管理一、各饲料公司应做好卸料区域及周围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得种植玉米等农作物。
二、原料库保管员应根据进口粮食采购情况,提前检查清理立筒仓空仓,确定粮食入仓号,并检查粮食入仓设备情况,提前通知装卸人员,做好粮食入仓准备工作三、进口粮食运输车辆到达原料库立筒仓卸料口后,原料保管员确认粮食封闭完好、无撒漏后,由装卸人员开启输送设备开始卸料,输送至相应立筒仓中卸货时如发现有霉变、变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原料保管或品管部四、卸料完毕后,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气吹清扫,装卸人员和原料保管员检查确认运输车辆全部卸完、无残留,车辆粮食仓有效关闭,车辆司机方可驶离,装卸人员随即清理现场撒漏五、司磅人员再次对车辆进行过磅,并打印过磅单,相关人员在磅单上签字确认六、卸料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由原料保管员每天统一归集到指定的进口粮食下脚料存放处,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带出厂外七、原料库保管员应每天统计进口粮食运输车辆车号、卸料数量、批次、入仓号等信息,填写台账记录第九条进口粮食存放管理一、进口粮食进仓前,保管人员应对仓库进行清扫消毒,保证清洁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仓储存二、进口粮食进仓后,要加强安全保管,适时进行通风、冷却三、进口粮食储存仓库,要实行专库专人专管,落实安全保管责任制,及时登记进出库帐,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记录。
四、保管人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防疫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并检查相关防疫记录;品控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储存粮食的质量抽检第十条进口粮食加工管理一、粮食生产确认:根据销管提报的生产需求,生产部确认需用到的进口粮食品种,原料库保管员确认仓号和数量进行出库二、每天原料库保管员根据饲料生产需求进行出库,填写出库单双方确认签字,并填写进口粮食进出仓控制记录三、饲料加工过程由生产部进行查核,确保过程严格控制四、生产部应每天对生产过中的粮食下脚料进行收集,存放到进口粮食下脚料存放处,生产部经理及后勤部相关监管人员进行不定期查核,确保过程严格控制五、粮食加工后入仓,由原料库保管员与生产部交接统计第十一条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一、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由指定人员在指定区域进行,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二、进口粮食下脚料在存放达到7天或数量达到50KG后,由原料保管员通过封闭车辆或器具转移至焚烧炉处,由锅炉工进行集中焚烧,并填写《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记录》,注明下脚料接收数量、处理数量、处理时间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三、如日常下脚料产生量很少,可按程序进行焚烧处理;如下脚料产生量比较大,生产人员应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预防措施。
四、可以用作其他用途的下脚料,应明确记录下脚料相关信息,包括质量评估信息、用途去向信息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判定或评估的下脚料不得私自处理或带出厂外五、每批下脚料产生、存储和销毁处理的数量、时间,原料保管员均应作详细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报,接受检验检疫监管六、原料保管员应每周检查下脚料的存放与销毁情况,并检查台账记录是否符合防疫管理的要求七、焚烧炉相关说明:下脚料应经过人工分批定量送入炉本体,单次焚烧量不得超过20KG;点火燃烧后,应确保下脚料在炉本体燃烧室内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灰烬由人工取出并掩埋处置第十二条进口粮食的入厂、卸料、下脚料处理等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应至少保存至本次进口粮食用完,进口粮食未核销完毕的不得删除/10LOGO文件编号:TY-HG-001-2020第十三条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的安全管理措施一、对粮食撒漏物清理的安全管理措施:1. 接受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的申报,核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的通知书,报检单内容包括:有关单证、票据、货物种类、品名、产地、数(重)量、体积、包装及装载等情况2. 根据核查情况及《粮食撒漏除害处理》通知要求,确定处理方法及使用的药剂。
3. 确定剂量和浓度,配好药剂4. 检查所需药剂和器材是否备齐和有效,发现故障及时检修处理5. 安排车辆、货物停靠、运卸到指定地点6. 需要密封处理的,须用粘胶带进行密封按标准测试气密性7. 需要焚烧处理的,确定焚烧地点远离居住区及粮食储存地,集中进行焚烧二、粮食除害处理安全操作管理措施:1. 检查准备工作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施药处理2. 根据不同的粮食除害处理对象,选定采用手动或动力喷雾器进行喷洒或喷雾施药不适宜采用动力喷雾器进行卫生处理的场所或货物,应采用手动喷雾器进行卫生处理3. 严格掌握施药时间和作用时间,喷洒要均匀全面4. 熏蒸消杀作业应实行双人操作,同时保持一定的目视距离,以便了解作业中的情况,如果一方遇到危险情况,另一方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5. 当遇到熏蒸剂泄露时,如果操作者处在气体中,应立即离开气雾区到安全地方,将危险情况通知其他同伴,同时要迅速向主管人员汇报详细情况6. 如果液体熏蒸剂接触到皮肤或衣物,应立即脱下衣物,用大量水和肥皂反复冲洗7. 如果同伴表现中毒症状时,应立即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