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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1141条 遗嘱必留份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详细解读相关案例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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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必留份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详细解读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一、法条变迁对照、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 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 解读民法典第1141条 遗嘱必留份(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 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婚姻家庭编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必留份的规定条文释义】遗嘱人立遗嘱,可以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分配与处置,在分配的对 象、方式、份额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程度的自由遗嘱自由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保 护私有财产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具体化,是各国继承法普遍确立的重要原则但是遗嘱自由 不是完全无限制的自由,由于继承制度还须发挥遗产的扶养功能和维护基本的家庭伦理的功 能,因此,各国继承立法也普遍对遗嘱自由设有一定的限制在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 了必留份制度,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遗嘱人以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特留份制度对遗嘱人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作了适当限制 特留份制度,是指遗嘱人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必须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即特留份权利人 保留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只能对特留份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自由处分大多数国家规定的特 留份权利人的范围一般都小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与遗嘱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特 留份制度不是把遗产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保留给遗嘱人的家庭成员,特留份权利人只是有权 获得适当的遗产份额对于特留份权利人能够获得的遗产份额,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 就遗嘱人的遗产总量规定一定的比例;另一种是就各个特留份权利人在法定继承情形下可以 获得的应继份规定一定的比例。

      为了保障权利人的特留份,规定特留份制度的国家还详细规 定了扣减制度当遗嘱人的遗嘱处分行为或者生前赠与行为损害特留份时,特留份权利人可 以请求扣减遗嘱继承、遗赠或者生前赠与的相应数额,以获得足额的特留份额特留份制度与我国的必留份制度相比,有以下区别:一是功能定位不同特留份制度侧 重于保护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的最低限度的继承利益,协调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使遗产保留于家庭之中必留份制度则侧重于保障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使 遗产发挥对弱势群体扶养的功能二是权利主体不同特留份权利人和必留份权利人虽然都 是法定继承人,但是范围不同特留份权利人的确定依据为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大多为 与遗嘱人关系最为密切、继承顺序靠前的法定继承人,而不考虑其是否有被扶养的需要而 必留份权利人的确定依据为身份关系以及受扶养的客观需要,如我国的必留份权利人为同时 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法定继承人,该继承人既可以是第一顺序继承 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三是具体份额不同对于特留份的份额,无论是以遗嘱人的 遗产总量为基数还是以特留份权利人的法定应继份为基数,特留份的计算一般都有具体的标 准。

      我国法律则未对必留份规定具体的份额,在实践中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以满 足必留份权利人的生活需要四是权利的优先性不同大部分规定特留份制度的国家,在计 算特留份份额时都是先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优先于特 留份必留份则是法定继承人基本生活的保障,为此本法规定如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我国的必留份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一 是享有必留份的主体范围过窄;二是“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缺乏明确性,不易操作且标准 较低出于保障一定范围内近亲属的继承利益,平衡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使遗产尽量保留 在家庭内部,维护社会公德等目的,一些意见建议以特留份制度取代必留份制度还有一些 意见认为,特留份与必留份的功能不同,建议在保留必留份制度的同时,增加规定特留份制 度也有一些意见反对引入特留份制度,主要理由为:(1)遗嘱自由在老龄化社会具有重要 价值,而特留份制度使特定继承人仅凭身份便可取得部分遗产,会使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 重视不够2)特留份制度在适用上具有机械性的缺点,不考虑各个继承人之间实际需求的 差别,可能使遗产过度分散,使真正需要遗产来扶养的人不能获得足够的遗产来保障生活。

      3)继承规则应当尽量理顺关系、简单化,而特留份制度会使继承制度复杂化,为保障特 留份权利而规定的扣减制度,可能引起更多的纠纷,影响交易安全4)实践中向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第三人遗赠的情形最常见于祖孙之间,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向第三人遗赠全部财产的 情形不多见,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实际需求不大5)特留份与必留份并行的模式虽然意在同 时兼顾两种制度的优点,但是在遗产总量不大的情况下,可能会不够分配,不能实现两种制 度的价值目标,且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过大我们研究认为,遗嘱自由原则体现了继承法的私法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遗嘱立法的共性 趋势,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应当以必要为限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既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又保障了有困难的 继承人的扶养需求,还有助于弘扬人人自食其力的社会风气由于继承制度的特殊性,法律 规定的继承规则有的已经成为社会传统,对于一些新制度的引入要充分考虑与现有继承规则 的协调、实践需求、社会接受度等因素,而目前对引入特留份制度还存在较多不同意见为 此,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必留份的规定,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备注:本部分内容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第595・599页。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必留份的规定条文理解】本条源于《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条规定对该条未作实质性的修改,只是出于文字逻辑上的需要, 将该条中的“对”字修改为“为”字本条规定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遗嘱自由是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 要原则,我国继承立法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但是,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 的,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体现在本条中就是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在继承时就 会由法院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交与这类继承人,剩余的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 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根据本条规定,遗嘱为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前提是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这里的“缺乏劳动能力”指的是该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 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里的“没有生活来源”主要指的是 该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 活资料。

      只有在该继承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才符合为其保留必要 遗产份额的条件如果只是缺乏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此时就不符合为其保留遗产份额 的条件如果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生活来源,此时也不符合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条件,在 这种情况下,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为其保留遗产的现实必要性 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否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本条规定遗嘱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并未就应保留多少份额进 行规定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应该保留的份额,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被继承人遗产价值情况、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的基本生活 水平等情况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本条规定虽然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在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中, 遗嘱自由是一以贯之的遗嘱自由是原则,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是例外规定在处理涉及必 留份纠纷问题时,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在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享有遗嘱为其保留必要份额权利的人应当是遗嘱人的继承人,这里的继承人指的 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 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 承人继承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129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这3条是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无论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只要该继承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即应为其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前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从继承的顺序上来说,在法定继承情况下,如果存在第 一顺序继承人,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权继承遗产的,即使该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存在既缺 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类人员也无法分得遗产如果按照前述观点,则会出现 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继承遗产,而在遗嘱继承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却又 能继承遗产的情况,这与立法精神相悖订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自由,在一般情况下,其可 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处分其财产,直接影响的是其第一顺序的 继承人的权益,故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遗嘱才应 给其保留必要的份额。

      其次,从本条规定的目的来看,这是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并不是像特留份制度一样为了保证财产在家族内部的流转通常 情况下,享有这种权利的继承人与遗嘱人之间存在抚养或赡养的义务,本条规定从一定意义 上说也是为了避免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规避自己应尽的抚养或赡养义务,故应该按照法 定继承的顺序来确定哪些继承人享有本条规定的权利,因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 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在身份上亲疏远近的体现最后,在实务中,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也是 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的,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只列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当事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时并不是适格的当事人综上,享有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应按照继承顺序确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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