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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一审判决执行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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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9****2
  • 文档编号:410675313
  • 上传时间: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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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后涉诉判决的执行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除“一裁终局”的情形外,实行“一裁二审” 制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向法院提起民讼,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不提起上 诉的,“一审”审判即生效,在生效后关于执行的问题,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另一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上 述两种情形分别回答如下:一、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当事人对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 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暂不生效,被法院驳回诉 讼请求后,出现两种情形1.法院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 求”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执行,很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认为,只要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失效,没有执行依据,而法院的 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决意见而无法执行,认为仲裁裁决不能作 为法院执行的依据;2.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了具体判决意见,并与仲裁 决意见一致的,按判决意见执行关于第一种判决结果简单,只有驳回诉讼请求情形的,笔者认为, 驳回诉讼请求之诉,实为同意或认可仲裁裁决意见,应当以仲裁裁决 为执行依据,但相关法律没有对劳动仲裁后提起民诉并作出驳回诉讼 请求的情形将如何执行的条款,这是个法律上的空白,虽然《仲裁法》 中有这样的规定,但又规定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出现《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被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按法院的判 决意见为准,仲裁裁决无效,其纠纷又回到原点,即没有了执行的依 据相关法律条款摘录如下: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 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 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 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 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 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 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 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 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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