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docx
8页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一、 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形式及涉及的劳动者权益1、 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依法成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转变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形的活动2、 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法被暂时羁押等成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 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一是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二是劳动报酬的保障权;三是社会保险的保障权;四是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二、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 劳动关系调整大体法律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保险法》等国务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发[2003]375号令《工伤保险层次》等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2、 国务院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域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2005年11月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2011〕18 号)3、 有关部委文件: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1 -2号,1994年11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东北地域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国资分派[2006]68号,2006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 [2003]21号;《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置办法》劳 社部发[2003]21号。
《关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派 [2011]111 号三、 厂办大集体改革理顺劳动关系的大体方式1、 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 为股分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数退出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 为股分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也可按此方式办;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 付经济补偿金2、 明确处置原劳动关系,签定新劳动合同与主办国有企业有10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可与主办国企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在大集体工作且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员工,由国企安置或签定劳动合同3、 其他方式内部退养,发给大体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 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条件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签定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大体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大 体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四、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和理顺劳动关系难点解析1、理顺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1)通知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放长假人员回单位协商处置劳动关系:•超期不归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置,发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 知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期内返回的,协商处置,达不成一致的,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时 刻不作为计发补偿金年限;•个别适用人员可协商一致后参与改制,从头竞争上岗。
2) 病退人员劳动关系处置:•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若是具有劳动能力,解除原内退协议和 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手续,按照内退政策提留生活费和社会 保险费,到法定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会统筹3) 自谋职业人员劳动关系处置:•在企业改制前通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补办解除劳动关 系手续,给予经济补偿金;•对于自谋职业时刻不长且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愿回企业参加改制的,可纳入 劳动关系调整范围,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政策予以经济补偿;•如已长期自谋职业,企业可通知其按期返回协商处置劳动关系,超期不归的,企业 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前,职工原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不纳入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原来没有处置好社保关系的,要一并为其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2、妥帖处置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1) 因公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置对于工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留医 疗费用和生活费后有企业继续管理,退出工作职位,享受工伤待遇。
如企业及因工负伤和患 职业病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可不提留医疗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 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妥帖处置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置•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待医疗期满后,对既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合同,先支付应得工 资待遇后,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相应发给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份不低于医疗补助 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份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对能够从事企业安排工作的,可纳入调整劳动关系范围,补办有关手续3)“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置“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期满后本人志愿的可解除,先发给应得工资等待遇,再 发给经济补偿金3、 离退休人员有关利益保障问题•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国家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 关系。
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 欠缴部份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份,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 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份和职工个人缴费部份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 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部额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未参加大体养老保险统筹,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大体养老保险 费的厂办大集体,再也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4、 落实内退、离退休、工伤职工等特殊人群的管理,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继续履行协议并发放生活费等;•由原大集体企业和主办企业与改制企业签定委托管理协议,由改制企业代管,如改 制企业碰到重大经营问题等无法继续履行托管义务时,这部份人员的管理由主办企业从头同 意;•主办企业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并签定协议,将这部份人员移交到地方社保机构 管理;•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帐管理, 落实管理责任。
5、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1) 标准:•解除合同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上年度本人月工资(工资总额口径),一年工 龄一个月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高于三倍的按三倍计发;•工资组成:应为员工从本单位取得的全数劳动报酬;(2) 筹集、列支渠道•非企业改制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列支渠道:在企业本钱中列支•在大集体企业改制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列支渠道:►可用集体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志愿转股部份,用改制企业集体净产产支 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现金方式支付部份,用改制企业集体净 资产的出售收入支付;►集体净资产不足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一路承担;►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经批准,利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土地利用权转让(法 律限制转让的除外)收益用于安置职工3) 支付形式:•对不肯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经济补偿金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对愿意进入改制企业工作的,如本人志愿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可全数或部 份转为对新企业的股权;转股后的经济补偿金余额转为对新公司的债权如本人不肯出资入股新企业,经济补偿金转为新公司的债权。
•转为新公司债权的经济补偿金,由新企业与员工签定三年的分期还款协议•用资产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要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决定其利用方式, 不得强迫职工入股4) 经济补偿金纳税:按照国税发[1999] 178号、财税[2001] 157号文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本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之内的部份,免征个人所 得税;超过的部份,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 性代扣5 )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限没有上限的情形企业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 到一致被解除合同的;企业生产经营严峻困难或频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的;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6) 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情形由企业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7) 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由员工提出并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严峻失职,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厂办大集体改革社会保险管理问题(1) 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可采取交本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暂时交不出去的由改制企业代管2) 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按国家及本地政府规定执行,由原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支付•退休人员参加大体医疗保险,交本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所需保险费按本地上年末 退休平均医疗费用计算十年,由改制企业从资产中一次性提取3) 改制企业对原离退休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已移交社会的要在一按时期内配合做好有 关工作,其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其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房改的, 管理和维修仍由企业负责;(4) 对离开企业的员工,改制企业要为其接续好社保关系5) 改制企业要为留聘人员继续交纳社保费;有条件的应为留聘人员成立企业年金制度五、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要点一、 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帖处置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 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二、 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 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定劳动合同,或依照厂办大 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 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