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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精品课课件(全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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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精品课课件 l第一章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l第二章第二章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 l第三章第三章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 l第四章第四章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 l第五章第五章 亲子制度亲子制度 l第六章第六章 收养制度收养制度 l第七章第七章 扶养制度扶养制度 l第八章第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制度概述l第九章第九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l第十章第十章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l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章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述 l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婚姻家庭概述l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概念l (一)一般概念 l       婚姻的含义:l        1、自然层面——男女两性的结合l        2、社会层面——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l         3、法律层面——双方具有夫妻身份l 家庭的特征:l 1、是一个亲属团体l 2、是一个具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l (二)法学概念l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l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l l第二节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概述l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l        1、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l 2、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 l第三节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l 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l (一)结婚自由l 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 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l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l        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l (二)离婚自由l 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l 1、夫妻双方有共同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l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l 注: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注: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制的  l 案例:刘某(女)是某村农民,婚前有恋爱对象,刘某的哥哥43岁还没有娶上媳妇,父母十分着急。

      为了给刘某的哥哥成家,父母决定用刘某与临村姓曹的换亲刘某不同意,但父母多次流着眼泪向她哀求,刘某心软,就违心地答应了这门亲事于1988年1月24日与曹某结婚刘某的哥哥与曹某的妹妹也在同—天结婚当时双方父母商定,婚后这两对婚姻中的一对离婚,另一对也必须离婚曹某比刘某大10岁,身材矮小,性情粗野,结婚第三天就对刘某进行 殴打,还说“女人不打,上房揭瓦,非打服你不可”;此后,曹某经常酗酒滋事,对刘某任意凌辱,拳脚相加还经常说:你是我用妹妹换来的,死活都由我婚后生活使刘某受到严重摧残刘某多次请求父母准许其离婚,但每次其父都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你要离婚我就死给你看其母也说:“你离婚,你哥不也得离婚吗?这婚不能离”在父母的压力下,刘某只好继续在痛苦中煎熬,1990年1月,刘某又道曹某毒打受伤,同年2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问:本案中,刘某有无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  l 二、一夫一妻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l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l 三、男女平等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l 核心: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l 四四、、保保护护妇妇女女、、儿儿童童和和老老人人合合法法权权益益原则原则l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l 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l         广义:对家庭成员l         狭义:殴妻l         2、虐待、虐待l   3、遗弃、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等违法行为 l 4、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追究l     (1)劝阻调解l     (2)离婚损害赔偿 l     (3)民事侵权责任,强制履行义务l     (4)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l         案例:丈夫打伤妻子要赔偿吗丈夫打伤妻子要赔偿吗l        1997年4月5日,山东省某县城关镇在家休假的余秀梅接到娘家兄弟打来的,说母亲有病余思母心切,未给丈夫胡东坡留言,便赶回娘家第二天,余秀梅回家时,胡东坡以没向他打招呼为由对妻子恶意辱骂余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说了句“回娘家是我的自由,你没权力限制我”胡见妻子竟敢顶撞自己,随手抄起地上的木凳向余头上砸去,接着又对失去反抗能力的余秀梅拳打脚踢半个小时之久余秀梅被丈夫胡东坡打伤后住院十几天,共花去医药费3500元;在余秀梅住院期间,其丈夫胡东坡不仅拒不认错,    而且还不尽丈夫应尽的护理义务。

      鉴于此,余秀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胡东坡承担刑事责任及住院期间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助费共5000元同时,余秀梅还向法庭出示了与胡东坡结婚时各自财产的公证书l 法庭认定,胡东坡殴打妻子的行为已构成了伤害罪此案最后在双方父母的协调下达成协议,胡东坡向余秀梅赔礼道歉,保证不会再有类似事情发生,余秀梅不再追究胡东坡的刑事责任,但不放弃经济赔偿赔偿方式是把属于胡东坡的婚前财产按现行价格予以折价,将其中价值4200元的财产的所有权转归余秀梅  l 五、计划生育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l 我国整体形势严峻,城市相对乐观l 我国计划生育的内涵是降低人口的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总要求是要贯彻“少生、晚生、优生、优育”的方针具体而言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l (1)推行和奖励一胎 l (2)严格控制二胎 l (3)杜绝和惩罚多胎   l 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l 如果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受害方可采取如下救济措施:l 第一,请求离婚(婚姻法第32条)l 第二,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 l第四节第四节 亲属制度亲属制度  l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l (一)亲属的概念l 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l 1.亲属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l 2.亲属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l 3.亲属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l (二)亲属的种类l 1、配偶 l 2、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l (1)直直系系血血亲亲————与与己身具具有有直直接接的的生生育育关关系系,,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以及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自己与(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外)祖父母与养(外)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l (2)旁旁系系血血亲亲————与与己己身身没没有有直直接接的的生生育育联联系系,但与己身出自同一祖先,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叔伯姑与侄子女、姨舅与外甥子女、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姨表亲)(舅表亲) (姑表亲) 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表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表  l 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l (1)根据亲系,分为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l 直系姻亲:直系姻亲:l A A、、配配偶偶的的直直系系血血亲亲(二者共同后代除外)l B B、、直系血亲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l 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等。

      l 旁系姻亲旁系姻亲 :l A A、、配偶的旁系血亲配偶的旁系血亲l 如,己身与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的叔伯姑舅姨之间等 l B B、、旁系血亲的配偶旁系血亲的配偶l 如,己身与姐夫、嫂子、伯母、舅妈、侄媳之间等 l C C、、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l 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妯娌)、妻子的姐妹的丈夫(连襟)之间等 l (2)根据姻亲间联系的环节,姻亲分为三种:l A A、、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偶l 如己身与儿媳、女婿、嫂子、姐夫、婶子、舅妈、姑父、姨父、继父母(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之间等l B B、、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l 如己身与公婆、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夫的兄弟姐妹、继子女(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之间等l C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l 如妯娌、连襟之间,己身与配偶的舅妈、伯母之间等 l       二、亲属关系计算法亲属关系计算法l        亲等计算法; “代数”计算法(我国采用)l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l        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外)祖父母为三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外)孙子女为三代。

      依此类推l        我国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不同的是将己身算为一代如己身与父母,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一亲等,而按我国的“代数”计算法是二代;即直系血亲间的代数总比亲等数多“一”   l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可分为三步:l       (1)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l       (2)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l      (3)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l        注意注意:代数计算将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算作一代 l        案例:某男青年杨某某,年幼丧父,其母与某村农民结婚,他也随母与继父一起生活,20多年来与老家的亲友断绝了往来杨某某考入地区师范学院后,与同班同学孙某某经常在一起学习,关系较好,产生好感,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父母也积极支持他们的往来孙某与其父母应邀到杨家做客,经与杨的父母长谈,方知杨的母亲与孙的祖母是同胞姐妹,杨与孙是表叔和表侄女关系孙的父母认为双方辈份不同,开始反对这门婚事但杨、孙二人感情甚笃,决心不顾父母反对,登记结婚  l        孙某某的一同村男青年金某某对孙某某情有独钟,非常喜欢孙某某,当他得知孙某某与杨某某之间的关系,并得知他们二人准备登记结婚时,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他们二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属禁止结婚之列,不应给予他们以结婚登记,可婚姻登记人员调查清楚双方关系后,依法给予他们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书。

      金某某又另想一招,以杨某某、孙某某不符合结婚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却予以登记结婚为由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婚姻登记机关违法l        问:杨某某、孙某某符合结婚条件吗? l第二章第二章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 l第一节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结婚制度概述  l 一、结婚的概念与一、结婚的概念与要件要件 l 概概念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l 要件:要件:1 1、、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l 2、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l 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l第二节第二节 婚约婚约l 一、婚约的概念与性质一、婚约的概念与性质l 概概念念::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约定l 性质:性质:“契约说”和“非契约说”l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l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l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l 3、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l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l 一、必备条件一、必备条件l 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也称结婚的积极要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个必备要件l 1、男女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l 2、须达到法定婚龄l 我国: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l 二、禁止条件二、禁止条件l 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各种情况,也称婚姻的障碍或消极要件l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l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l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l 《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l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l (二)非双方自愿的;l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l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l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l 是否禁止直系姻亲结婚?是否禁止直系姻亲结婚?l       案例:1973年,江西某农村青年农民陈顺的妻子突患疾病去世面对才1岁的儿子陈荣,陈顺爱子心切,怕再婚后妻子对儿子不好,就一直没有再婚,自己将儿子抚养长大,父子俩相依为命,感情深厚1994年春天,陈顺托人给陈荣介绍女朋友,陈荣经介绍认了邻村姑娘汪芳;由于陈顺早就为儿子结婚准备好了房子、家具等,陈荣又急于到南方打工,所以,双方匆匆见过几面就于1994年夏天结了婚;婚后不久,陈荣就和同村几个青年一道去广州打工。

      汪芳则在陈家担负起儿媳的责任,辛勤操持家务陈顺对江芳也是  爱护有加,双方相处融洽1996年秋天,突然传来噩耗,陈荣因所在的工厂发生火灾而不幸去世陈顺和汪芳都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汪芳的家人都劝汪芳及早回娘家,趁年轻未生育再恋爱结婚;汪芳则回顾两年多的相处,对陈顺依依不舍,不愿回娘家二人继续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后日久生情,感情发生了变化二人于是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登记 问:婚姻登记员是否应该为他们办理登记手续? l第四节第四节 结婚程序结婚程序l 一、概念一、概念 l 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形式 ,且双方必须亲自亲自 进行l        二、程序二、程序 l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l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l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l (二)结婚登记程序l 1、申请l 2、审查l 3、登记或不予登记 l 案例:上海青年徐亮与陈茜系大学同学,恋爱多年。

      1995年7月徐亮赴美留学,临行前办理了结婚证明文件,准备与陈茜登记结婚陈茜也已办理好婚姻状况证明,却不巧临时被单位派往外地出差,无法及时赶回与徐亮进行结婚登记情急之下,徐亮和陈茜家人商量,并征得陈茜同意后,由陈茜的妹妹陈莉持陈茜的证明文件代替陈茜和徐亮一道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确认徐亮和“陈茜”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因为陈莉和陈茜外貌非常相像而没能发现顶替的情况,就为他们办理了结婚登记  徐亮赴美后,陈茜数次办理赴美探亲签证,均因种种原因遭拒签双方一直过着跨国分居的生活1997年秋,徐亮完成学业,回国开创事业双方共同生活中,感情甚笃但“天有不测风云”,徐亮于1998年初遇车祸身亡,身后留有美金12000元、钻戒等遗产;因徐亮父母都已去世,只有一个已参加工作的弟弟徐军,所以,陈茜悲痛之余,理所当然地以徐茜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取得了所有遗产而此时,知悉徐亮与陈茜系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登记的徐军却提出异议,认为陈茜和徐亮的婚姻无效,他本人才是徐亮财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冒名顶替办理的结婚登记有效吗? l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三、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生活的问题l 认定和处理:一一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

      分以下几种情况:l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 ,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判断标准:起诉时起诉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 l        2、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后 ,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判断标准:同居时同居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 l        3、 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l 案例:农村女青年张凤英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邻村青年吴广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产生了感情,准备结婚但是,因为吴广不到结婚年龄,他们无法进行结婚登记;于是,1986年元旦,他们就按照当地风俗,大摆酒席,宴请亲朋好友,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其后,在双方都符合结婚年龄后,他们也一直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初,张凤英南下打工半年后,结识男青年王辉在王辉的追求下,两人成为恋人1989年春节,张凤英回家探亲期间,向吴广提出分手要求, 她的理由1986年两人举行婚礼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当时吴广不到结婚年龄,她认为他们只是非法同居关系,自己解除就可以了而吴广坚决不同意分手,他坚持认为他们已构成事实婚姻,要分手,除非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张凤英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她和吴广的非法同居关系 问:张凤英和吴广是什么性质的关系?法院该如何处理? l第五节第五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l 一一、、无无效效婚婚姻姻::欠缺婚姻成立要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l (一)无效的原因l 1、重婚的;l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l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l 4、未到法定婚龄的l 注: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 l (二)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l 以以是是否否须须经经宣宣告告为为标标准准,分为:当然无效;当然无效;宣告无效(宣告无效(我国)l 宣宣告告程程序序分为:经经行政程序请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宣告告;;经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宣告(宣告(我国) l 1、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无效原因不同而不同: (1)以重婚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l 2、宣告程序 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适用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 l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l 1、婚姻依法宣告无效l 2、子女的抚养问题l 3、财产处理问题l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适当分得对方遗产l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l 5、其他法律后果 l 案例1:某私营企业老板吴有财1980年在北京与李兰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育有一子1988年,吴有财开始南下深圳经商,其后结识打工妹王平吴有财对王平自称未婚,加上财大气粗,出手阔绰,很快就赢得王平芳心,两人开始同居。

      1990年,王平提出与吴有财结婚吴有财本想离婚后再与王平结婚,但转念一想,既怕已婚事实败露,影响王平对自己的感情,又怕李兰不愿离婚,离婚之事会久拖不决于是,他让自己的企业有关部门为自己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伪称未婚,与王平1991年元旦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   两人生有一女几年间,吴有财以生意为由,北来南往,两边都不知情,这种状况一直维持着1996年,吴有财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身后遗留大笔遗产李兰到深圳去清理吴有财遗产时,才发现吴有财又与他人结婚了;而王平也在此时才知道吴有财原是有妇之夫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李兰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和儿子才是吴有财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并追究王平的重婚罪 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l 二、可撤销婚姻二、可撤销婚姻l       (一)婚姻被撤销的唯一原因——受胁迫而结婚l       (二)请求权人与请求时间——由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在一年内享有和行使l        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结婚婚登登记记之之日日起起一一年年内内提出其中,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自恢恢复复人人身身自自由由之之日日起起一一年年内内提出。

      l      (三)程序——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l      (四)法律后果——婚姻依法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与婚姻依法被宣告无效完全相同l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以婚姻的形式存在,在依法被撤销后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l第三章第三章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l第一节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夫妻关系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l第三节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l第一节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夫妻关系概述l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一、夫妻关系的概念l 即夫妻法律关系,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l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l 三三、、我我国国《《婚婚姻姻法法》》对对夫夫妻妻法法律律地地位位的规定的规定 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l第二节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l 一、夫妻姓名权 l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l 三、夫妻计划生育义务l 1、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l 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l 3、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l 妻子有权自行单方面终止妊娠吗?妻子有权自行单方面终止妊娠吗?l 案例案例1 1::赵成刚系某国有企业化验师,31岁,大学文化程度因企业境况不佳,暂时休岗从事第二职业妻子刘某,为某信用合作社储蓄代办员,28岁赵某性格内向,与刘某略显外向的性格有一定差异,两人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刘某感觉与丈夫在一起“不咸不淡”,没劲,而这种感觉在刘某遇到了另一个“他”时,变得更为明显他”已与自己的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刘某向往与“他”在一起,过一种富有、新鲜和有刺激的生活   和赵成刚的婚姻关系明显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障碍,但与毫无离婚思想准备的赵成刚协议离婚看来是行不通的,于是已经怀孕的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刘某的计划是离婚判决下来后就和另一个“他”结婚,孩子则留给盼子心切的赵某,也算是对赵某有所安慰但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准离婚”接到败诉判决的刘某,把结果告知了那个“他”,并向对方求教良策,中传出了“拿掉孩子”四个字就这样,为了再上法庭时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了引产手术,终止了已经五个多月的胎儿的生命。

        盼子心切的赵某在得知刘某引产的消息后,惊怒之下扇了刘某一记耳光联想不久前的离婚诉讼,赵成刚明白了刘某处心积虑想要达到的目的就是离婚然而作为丈夫,赵成刚认为,无论刘某有多少条理由,但在他们的婚姻关系解除前,刘某自行引产带给自己的“污辱”和“伤害”,是自己所不能忍受的,于是赵成刚决定打官司,在结束这已死亡的婚姻之前为自己讨回公道和尊严l 在决定起诉之前,赵发现了刘某的那个“他”以及刘某与“他”之间的一些来往信件,这些信件正好成为刘某已有外遇并为此而擅自引产的有力证据 l 1997年4月10日,在律师的帮助下,赵成刚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以刘某为被告的民事诉状,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侵犯其生育权并造成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1997年4月下旬,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罕见的生育权侵权案l 庭审中,原告赵成刚及其代理人认为:生儿育女是夫妻双方生儿育女是夫妻双方应尽的婚姻尽的婚姻义务,尽管我国婚姻法对该义务未作具体规定,但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无不是直接或间接围绕着繁衍生育这一婚姻的基本行为而规定的夫权和妻权是婚姻关系的基本权利要素,依法生儿育女无论是针对夫权还是针对妻权,都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繁衍后代作为 婚姻的基本价值,要求夫权和妻权的共同行使(即夫妻相互的性权利行使)才能完成刘某作为妻子,其怀孕的事实是赵成刚行使夫权、刘某行使妻权,两项权利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除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外,刘某无权独立行使妻权自行引产,引产应征得赵成钢的同意刘某的行为显然无视赵成刚的夫权,侵害了赵的生育权 被告刘某及其代理人则认为:生育生育权是是妇女女专有的一有的一项权利利,男性不具有该项权利该项权利包括依法生育、绝育、终止妊娠等内容,任何人无权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刘某自行终止妊娠完全是合法的,并未侵犯赵成刚所谓的生育权 一星期后,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刘某作为妻子,其自行引产及其引产意图是不道德的其行为给赵成刚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创伤,对此,刘某要负一定责任但鉴于刘某行为的合法性,对赵成刚的精神损失不予赔偿接到判决后,原告虽然没有上诉,但表示对判决不服 l第三节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l 一、 夫妻财产制l 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制 l (一)夫妻共同财产l 共同共同财产范围范围:l 1、工资、奖金;l 2、生产、经营的收益;l 3、知识产权的收益;l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l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l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l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l       (3)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l       (4)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l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l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l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l 对财产的处理应区分是否“因日常生活需要” :l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l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l 准准确确理理解解法法定定夫夫妻妻财财产产制制应应注注意意几几点点:l        (1)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生与夫妻关系存在不可分,不要求双方共同生活l        (2)婚后所得一般以权利取得时间为准,不要求实际占有财产  l        (3)夫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不管贡献大小l        (4)确定共有财产以财产取得时间——婚后为界限,不以财产的公示形式为依据 l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l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l         1、一方的婚前财产;l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l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l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l         5、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包括: l      (1)夫妻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双方无争议)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部分;l      (2)婚前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l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l      (4)夫妻一方获得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

      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l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l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l 三、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三、我国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l 1、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l (1)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l (2)当事人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l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l (4)约定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如夫妻双方有口头约定,事后对约定没有争议的,该约定也有效 l 2、约定的时间l 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l 3、约定的内容l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可以约定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l 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l (1)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有有约约定定从从约约定定,,无无约约定定或或约约定定无无效的从法定效的从法定l (2)约定一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l (3)夫妻财产约定是特定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  l 四、夫妻互相受扶养权四、夫妻互相受扶养权l 广义的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狭义的扶养三种 l 狭义的扶养,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辈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l 案例2:1997年,上海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罕见的妻子遗弃失明丈夫的案件杜某是上海一家羊毛衫厂的职工,丈夫小吴系上海港的一名装卸工两人1982年结婚,不久生育一女,一家三口和睦幸福,日子过得虽不能说大富大贵,可也算上小康了妻子杜某在亲友前经常表示,嫁了一个对自己和女儿都好、又一心挣钱养家的丈夫,也算是有福气了但正如俗话所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他们结婚12年以后,即1994年年底,小吴因头部剧痛而被送进医院,经查,患有脑垂体瘤,并正好压住双眼神经。

      几天后开刀动了手术,但手术后小吴眼前一片漆黑,他失明了 l 失明后的小吴滋生了失落感和自卑心理,他担心妻子厌弃自己,难免疑神疑鬼,对杜某常加盘问杜某本身对突然出现的重大变故难以承受,此时丈夫的表现更使她讨厌,于是家庭中的争吵不断1995年9月的一天,一场激烈的争吵之后,杜某拎了一大包衣服,带着女儿,离开了这个不幸的家庭、逃避了妻子应尽的责任自此以后,杜某一去不返,对双目夫明的丈夫不管不问生活难以自理的小吴饥一顿,饱一顿之后杜某偶尔回来,只是拿走家中值钱的东西,对丈夫苦苦哀求她留下的话语充耳不闻出于义愤,邻居、小吴的亲友多次打找杜和杜的单位街道、 单位也数次出面调解,要求杜某回家照顾丈夫,都被杜某拒绝l 遭受肉体和精神双重打击的小吴终于崩溃了,他精神失常,拒绝进食1996年3月,才四十出头的小吴离开了人世,1997年1月,小吴的弟弟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被告杜某遗弃丈夫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于8月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l 五、夫妻间相互遗产继承权五、夫妻间相互遗产继承权l 《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l第四章第四章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l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l第三节第三节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l第四节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 l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离婚制度概述l 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l l第二节第二节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l 一、一、协议离婚概述离婚概述l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l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l 2、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即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l 3、当事人双方必须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 l 案例:阮某某与叶某某于1983年9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5年起,阮某某开始有精神失常表现1985年12月4日,阮某某住进县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癔病自1987年至1990年,阮某因发病经常住院,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0年12月l3日,阮某与叶某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对于女扶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给阮某与叶某填发了离婚证。

      后来,阮某的父亲阮某强以阮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公,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l        1.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否可作为本案的被告?l 2.阮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丈夫叶某某的离婚登记申请,是否应予受理?  l (二)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和效力l 1、离婚登记的机关l 2、离婚登记的程序l (1)申请l (2)审查l (3)登记 l 假离婚是否有效假离婚是否有效l 案例:于英杰原先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后因企业生产不景气,于5年前辞职离厂,专门做木材贩运生意数年后赚了不少钱,购置了一套住房和一些家具,但也欠下了数万元的债务1996年,于英杰与胡小珍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夫妻感情一般,有时两人也会因性格、家庭琐事等争吵1996年以来,债主们多次上门索债无果,便将于告上了法庭法庭作出了要于偿还债务的判决,且在判决生效后,多次对其进行执行,均因于不在家或无钱而执行未果1998年12月于听到法院又在开展集中执行,心想这次一定无法逃过于是,便与妻子胡商量,协议假离婚, 把所有财产全部给胡,以保住价值数万元的家产。

      1998年12月底,于、胡夫妻俩到所在乡政府协议离婚乡政府办事人员见两人离婚态度坚决,便为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于自愿将全部家产归胡所有,儿子归胡抚养,每月承担200元抚养费此后.于认为大事办成,便心情轻松地前往广东做生意然而,2个月后,当于从广东赶回家与妻儿团聚时,不料却被妻子胡挡在了家门外胡抛给于一本离婚证,面无表情地说:“我们早已离婚了,这个家你不能进了说完砰地一声关上了门原来胡早已厌倦了夫妻之间的争吵,此次便借机假戏真做于非但没有进到这个 原先属于他的家,而且连思念已久的儿子也未能见上一面他怎么也没有想到,2个月前,夫妻商量好的假离婚竟然变成了真的事后于得知,胡早已有了相好,正欲与之结婚一气之下,于告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恢复与胡的夫妻关系l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l 最高法(民)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l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l 二二、、登登记记离离婚婚后后当当事事人人又又起起诉诉情情况况的处理的处理l 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原因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l第三节第三节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l 一、诉讼离婚概述一、诉讼离婚概述l 诉讼离婚又称一方要求离婚或称裁判离婚,是指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l 二、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二、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l (一)先调解后判决l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l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统一标准:l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l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l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l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l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l 对对感感情情破破裂裂作作为为诉诉讼讼离离婚婚法法定定条条件件的的补补充充性性规规定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l 案例: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l 分析: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l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放弃对子女的养育,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l (三)两项特别规定(33、34条)l 1、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殊规定l (1)现役军人的范围: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l (2)适用条件: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是非军人;只能是非军人提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 l (3)例外情况: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l (4)既要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保护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l 如果夫妻关系恶化,婚姻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法院认为确有离婚之必要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经其同意后可准予离婚 l 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l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l“确有必要”情形:第一,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   l第四节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的法律后果l 一、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一、在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l 1、结婚自由权恢复l 2、扶养关系终止l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l 4、代理权的消灭l 5、同居义务消灭l 6、姻亲关系消灭 l 二、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二、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l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l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l          1、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l         (1)男女平等原则l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l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l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l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l         2、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的界限l        家庭财产包括:l         (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l         (2)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l         (3)子女财产l         (4)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l         (5)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l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分割  l      补充: 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l 案例:王林于1992年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结婚条件方面并无不合之处,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7年5月,王林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华离婚,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执,各不相让l 问:此案中王林与高华属于何种关系?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l (二)离婚时的债务清偿l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l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具有三个条件:l 1、债务必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l 2、借债的主体,可以是夫妻双方,也可能是夫妻中的一方l 3、借贷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全家生活、生产经营。

        l (三)离婚时的经济补偿l 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l 1、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l 2、在经济补偿关系上,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是补偿请求权人;因补偿请求权人付出较多义务而受益的另一方,是补偿义务人l 3、是否行使补偿请求权,由请求权人自行决定l 4、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l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四个条件:l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l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l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l 4、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l 三、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三、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l (一)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关系l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l (二)离婚后子女的具体抚养l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例外:(1)患有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4)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l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l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l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l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l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l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l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l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l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l 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l 6、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l 7、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  l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l 判决变更:l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l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l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l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l (四)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l 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有共同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l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l 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l 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l (1)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未成年子女给付至18周岁为止l (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劳动收人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l (3)有条件的给付期限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l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地区,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l 5、子女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免除三种情况l 增加抚养费情形:l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l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l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l (五)离婚后父或母的探望权 l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l第五章第五章 亲子制度亲子制度l第一节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亲子关系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父母与亲生子女l第三节第三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l第四节第四节 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l第五节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l第六节第六节 父母照顾权父母照顾权 l第一节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亲子关系概述l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l 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l 二、亲子间权利义务关系l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l 2、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l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l 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l 5、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l 案例:原告张某夫妻共有三个孩子,二子一女,长子与次子相差仅一岁半正因两个孩子相继出生,原告夫妇无力照料,在次子出生后不久,就将长子张大钢送至乡下祖母处抚养,直到张大钢15岁时才回到父母身边由于自幼即与父母分开,感情上自然显得疏远,加上张大钢一直在农村学校就读,回城后对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适应,成绩不尽如人意更使张某夫妇不满,时有辱骂甚至殴打,这又加剧了他们与张大钢之间的矛盾张大钢中学毕业后考入技校住读,很少回父母家,张某夫妻对他也不管不问,并多次对亲友同事讲“权当没生这个孩子”张大钢技校毕业即参加工作,一直住单位宿舍, 偶尔回家,父母对他也非常冷淡1991年张大钢经人介绍与女工王某相识,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女由于两人都是工人,工资较低,又无家人帮助,婚后经济一直很紧张王某生孩子后不能上班,孩子开销又大,经济更显窘迫,有时甚至要靠借贷度日。

      在张某夫妇起诉前不久,张大钢又因工厂故益不好而下岗在家,经济困难可想而知作为原告的张某夫妇均已退休,每月退休工资近千元,在当地属于中上收入两人身体状况良好,张某因多年从事会计工作还被有关单位聘用,每月尚有额外收入张大钢因父母的冷淡在婚后极少回去,加上经济状况不佳,逢年过节所送礼物也远不如弟妹, 因而更引起了父母的不满张某夫妻认为儿子是自己生养的,不仅在感情上与自己不亲,在经济上也无所回报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要赡养父母,现在张大钢已成家立业,自己也年老退休,有权要求张大钢尽赡养父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大钢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 在案件审理中,张大钢提出并非自己不尽赡养义务,而是经济确实有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张大钢的陈述经法庭查明属实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父母子女间有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鉴于张大钢经济上确实有困难,判决其每月给付张某夫妇象征性的赡养费10元 l 分析:一审判决混淆了赡养义务与赡养费给付义务 l 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则必须同时具备具备三个条件:l (1)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l (2)子女须具有负担能力;l (3)父母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l第二节第二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父母与亲生子女l 一、概述一、概述 l 血亲关系不因当事人协议而解除l 案例:林某某出生于农民家庭,父亲林某明整日不务正业,天天喝酒,对于女不关心、不抚育母亲刘某外出打工,林某某寄宿在姑姑家上学考取某师范学校,接到录取通知后,林某某与其父为学杂费发生争执,父亲林某明表示“这个年头,上不上学一个样,我没有钱供你上学为此双方立下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林某明、林某某双方同意自2000年7月11日起断绝父女关系,一方不得干扰对方,一言为定证明人刘某某 l 二、亲子关系推定、否认、子女的认领二、亲子关系推定、否认、子女的认领l 案例:1999年末,某刊物报道了一起90年代末发生在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文明人身上的现代“借腹生子”的荒诞剧l 这一荒诞剧的主角是甲某(女)、乙某(男)和丙某(男)乙某原为一中学高级教师,多才多艺,90年代初乙某下海经商,获得了成功,现任内蒙古一家集团公司的董事长1996年乙某在黄山求得一签,意为乙某60岁前还能得一子乙某已有一个12岁的女儿,他的妻子为国家干部,按规定不能生育第二胎,于是乙某找到了甲某。

        甲某是乙某以前的学生学生年代的甲某由于父母离弃,家境不好,一直感到很自卑身为老师的乙某对甲某非常关心,为她争取到每月15元的助学金,还从自己并不宽余的工资中挤出一些钱帮助她在甲某的心中,乙某是她的长辈和恩人,也是她潜意识中的偶像毕业后甲某一直与乙某来往,但双方关系是正常的,无半点越轨之处直到1996年5月的一天,乙某向甲某提出借腹生子的要求面对如此荒唐的要求,知书达理的甲某的反应只是吃惊,而没有断然拒绝,甲某对此解释为“可能自己潜意识中是深爱着他”的接下来的事情很简单1996年6月的一天,乘妻子出差的机会,乙某打让 甲某到他家……当时甲某25岁,乙某50岁 1996年8月,乙某替甲某租了一间小屋1996年11月初,甲某有了孩子为了户口检查和孩子的户籍申报,1997年1月22日,在乙某的安排下,甲某与乙某的好朋友、年届50的丙某登记结婚了这个婚姻显然是形式上的,甲某与丙某从未共同生活,也没有亲戚、朋友知道甲某有这样一个丈夫,他们仅知道甲某的丈夫一直在外地1997年1月24日,乙某将甲某安排在他的公司工作1997年春天,乙某让一朋友带甲某去医院作B超,天遂人愿,医生告知有百分之百的把握是一男孩。

      一切都像乙某预想的那样顺利1997年7月21日,孩子提前 20天来到世界,可悲剧就在此时开始了,孩子是个女的孩子出生后,乙某为她取名为苹苹 孩子出生后,乙某对甲某的态度逐渐降温,开始每月给甲某2000元房租和孩子的生活费,但来看孩子的次数越来越少,直到1999年8月9日,乙某突然辞退了甲某失去孩子生活费又失去工作的甲某因无力支付房租而疲于搬家,在多次请求乙某回心转意,承担孩子抚养费均遭到拒绝的情况下,甲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丙某的婚姻关系,同时以苹苹的名义要求生父乙某承担部分抚养费 面对甲某的离婚请求,9月20日晚,丙某找到甲某,提出离婚协议中必须写下四个条件:(1)苹苹是丙某的亲生女儿;(2)丙和甲之间没有房产纠纷;(3)丙和甲之间没有财产纠纷;(4)丙某不承担其亲生女儿的任何费用对于这四条,除第一条之外甲某都认可了,但她不能同意第一条,因为苹苹不是丙某的孩子 对于上海某法院受理的甲某诉乙某承担抚养费的案件,乙某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乙某身为内蒙古某企业董事长、长年居住内蒙古的证据,据此提出管辖异议法院裁决将案件移送内蒙古 甲某对法院要求的“各自取证”感到很无力,因为她是无法举证一个企业的董事长确实长住上海,而要抱着孩子到4000公里以外的地方诉讼,更是非常困难。

      走投无路的甲某只好求助于媒体,要求新闻部门为她呼吁这样,一起现代版的“借腹生子”的荒诞剧才为人们知晓人们最为关注的就是;谁应对这出闹剧中唯一的无辜者——2岁多的苹苹承担抚养责任呢? l第三节第三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l 一、一、继父母与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概念子女关系的概念 l 子女对于父母再婚的配偶的称谓为继父或继母,夫或妻对于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的称谓是继子或继女l 二、二、继父母子女的父母子女的类型型l 1、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视为拟制血亲,不再是姻亲关系,适用养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经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l 2、继父母与没有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为姻亲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他们之间只是存在名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l 案例:1997年3月,被告曹某与前夫许某在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双方之女许某妹随父许某共同生活同年10月,许某与原告宁某再婚,许某妹则随祖母在外省市生活。

      1998年原告考虑到外省市教学质量不如上海,将许某妹领回共同生活2000年4月9日,许某死亡之后,原告宁某未开婚,与许某妹共同居位于两室一厅的住房被告于1997年7月10日与案外人再婚,现夫妇二人均下岗,居住于公婆租赁的28平方米公房内,该房内有6人居住,在册户籍5人另外被扶养人许某妹表示愿与原告共同生活 l 原告宁某诉称:原告与许某妹之间无血亲关系,故要求变更扶养关系,许某妹改随生母(即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曹某辩称:原告与许某结婚后,与许某妹形成扶养关系,该抚养关系不因许某死亡而消灭,被告现居住困难,收入不稳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l 要点: l 拟制血亲的产生基于两个事实:一是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二是原告与未成年继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 l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法院判决或调解,不能自然消除  l第四节第四节 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l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l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l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l 2、收养是身份上的行为l 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l 4、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l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l 二二、、养养父父母母子子女女关关系系与与继继父父母母子女关系的区别子女关系的区别l 1、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不同l 2、法律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同l 3、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同  l第六章第六章 收养制度收养制度l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l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l第三节第三节 收养的解除收养的解除 l第一节第一节 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成立l 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l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l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第4条)l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l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l (3)不满十四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l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第6条) l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l (2)收养人无子女 l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l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l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l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l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第5条) l 我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l (1)孤儿的监护人;l (2)社会福利机构; l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l 存在下列情况时,公民或社会组织不得作为送养人: l (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l (2)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l (3)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生存方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 l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l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l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l (1) 送养人可以是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父母l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血缘联系l (3) 被收养人可以是成年人l (4)收养人如果是华侨,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l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l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不受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l 送养人可以是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父母;被收养人可以是成年人;可收养数名 l 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l        (一)收养登记 l 1、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l 2、收养登记的具体步骤:申请、审查和登记l (二)自愿订立收养协议l (三)收养公证 l 三、事实收养(三、事实收养(19921992年年4 4月月1 1日前日前)) l 条件:1、当事人之间必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相待;2、必须有共同生活(至少有3年)的事实;3、须群众和亲友公认  l第二节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效力l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l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l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l 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l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l 二、收养的无效二、收养的无效 l (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条件l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l 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l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l (二)无效收养行为的处理l 1、收养登记的撤消:收养登记机关l 2、无效收养的确认:法院l (三)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l 无效的后果追溯到收养关系成立之时  l第三节第三节 收养的解除收养的解除l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l 1、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l 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l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l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l        1、行政解除程序 l       也称登记程序 ,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自愿达成解除协议,并对财产和生活做出了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l         2、诉讼解除程序 l        两种情形: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存有争议  l 三、收养解除的效力三、收养解除的效力l        (一)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后果l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l        2、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l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  l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果l         1、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或其他送养人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l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l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l第七章第七章 扶养制度扶养制度l第一节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述扶养制度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扶养的条件与范围扶养的条件与范围l第三节第三节 扶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扶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l第一节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述扶养制度概述l 扶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互相供养及互相扶助的法律行为l 扶养关系不仅限于夫妻之间与父母子女之间,还包括(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及兄弟姐妹之间。

      l 扶养义务是双向的 l第二节第二节 扶养的条件与范围扶养的条件与范围l 一、扶养的条件一、扶养的条件l 1、扶养之必需l 扶养权利人须为:未成年人;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来源以及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l 2、扶养之可能l 扶养义务人须有扶养之能力 l 二、扶养范围、扶养范围l (一)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l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l (二)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 l (三)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l 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对子女已死亡或无力赡养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l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l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l (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扶养l 非法定扶养义务l 丧偶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偶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而一方死亡的互有继承权,儿媳或女婿继承了公婆与岳父母遗产的,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l第三节第三节 扶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扶养关系的变更和终止l 一、扶养关系的变更一、扶养关系的变更l 指扶养主体、扶养内容及扶养方式方面发生变化 l 此时,扶养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原扶养判决或协议双方可以协议,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l 二、扶养关系的二、扶养关系的终止止(消灭)(消灭)l 1、当事人死亡;l 2、当事人亲属身份解除 l 3、扶养构成要件丧失 l 思考题思考题:杨某与妻子姜某同在一家公司工作,生有一儿子叫小生1985年5月在一次旅游中,杨某与妻子遭遇车祸,杨某死亡,妻子姜某则成为一个残疾人除儿子小生外,姜某别无亲人杨某尚有60岁的老父亲杨柱子面对只对7岁的孙子小生,杨柱子强忍心中悲痛,毅然承担起扶养孙子的责任并代管孙子继承的遗产后姜某去世。

      杨柱子对失去双亲的孙子小生说:“你父母的遗产全归你,我一分也不要杨柱子将自己继承的10000元存在了孙子小生的名下此后十几年,杨柱子省吃俭用,将小生带大, 并将小生送入大学大学毕业后,小生成家立业杨柱子却在此时病倒了为了不影响小生的家庭生活,杨柱子多次到街上捡破烂,以维持生活万般无奈之际,杨柱子要求小生将自己放弃的10000元还给自己作为生活费但小生认为杨柱子已将10000元赠与自己,就无权再要回同时从法律上而言,自己无扶养祖父的义务最终杨柱子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此案后,分为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杨柱子已放弃继承,因此无权 索回已赠给小生的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柱子历尽艰辛,将小生扶养成人,而自己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向小生请求扶养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柱子已放弃继承的10000元就无权再索要已放弃的遗产但杨柱子请求孙子扶养自己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孙子小生负有扶养老人的责任l 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l第八章第八章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制度概述l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继承l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l第三节第三节 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 l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继承l 一、继承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l 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

      l 1、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近亲属l 2、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l 二、继承的特征二、继承的特征l 1、以自然人的死亡和留有个人合法财产为前提l 2、死者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l 3、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l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l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l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l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l 四、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l 五、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l第三节第三节 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l 一、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l 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l 2、核心内容为继承人的权利义务l 3、权利主体(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l 4、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密切相联 l 二、遗产二、遗产l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仅指死者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包括债务l 1、公民的收入;l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l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l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l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l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l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l 以下不能列入遗产:以下不能列入遗产:l 1、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部分,如姓名权;l 2、劳动权利;l 3、每月发给被继承人的退休金、伤残补助金;l 4、抚恤金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时,所在组织发给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的费用;l 5、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无论是租赁国家或私人)而产生的房屋使用权  l 案例:被继承人张甲,生前是农村村民,其妻因病不能劳动,其唯一的儿子张乙是某集体企业的工人张甲生前所在的村有一片果园,其中有80棵银杏树虽栽种20多年,但从未结果,村里准备砍掉这些银杏树,改种其他果树但张甲认为,银杏树是贵重树种,经济价值高,如果能派专人管理,就会开花结果,为村里增加经济收益为此,村委会经过讨论,于1985年由村委会与张甲签订了80棵银杏树的承包合同该合同规定:有效期为20年;承包后3年内不定收益指标,由村里按当年最高收入水平发给张甲报酬;从承包后的第4年起 张甲每年上交村里8000元,以后每年递增上交1000元;到承包后的第10个年头,张某上交村里的收益达到14000元,以后不再增加银杏的其他收益均归张甲所有。

      如遇特大自然灾害,可适当减免上交收益 张甲承包以后,由于精心管理,次年即开花结果,收益越来越高,除上交村里外,每年还可得到近万元的收入但1993年底,张甲因患重病医治无效而死亡,银杏树的管理也受到了影响张甲死亡后,其妻王某和儿子张乙继承他的遗产,对于张甲承包的银杏树,经过协商由其子张乙继承但村里表示反对,认为银杏材是 集体财产,不能由私人继承张乙认为其父的承包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应由自己继承承包,村委会认为张乙不具备承包果园的专长,不同意由其继续承包张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他继承承包合同的权利 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l《继承法》第4条:l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l 四、继承权四、继承权l (一) 概念l 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l (二) 继承权的取得根据l 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扶养关系l (三) 继承权的放弃l 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明所明确作出确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l 效力:继承人不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l 案例:李某中年丧夫,其生有一子一女,儿子王甲大学毕业后分配在外地工作并在当地安家落户,每年探家一次女儿王乙技校毕业后分配在本市一家医院工作,李某一直与女儿王乙生活在一起,王乙也一直悉心地照顾着母亲I995年底,李某因病逝世,王甲、王乙一起为母亲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期间,王甲用自己的2000元偿还了母亲即将到期的借款在与妹妹王乙商量遗产继承问题时,王甲当即表示,自己因在外地工作,没有对母亲尽多少抚养照顾义务,况且母亲死后,没有留下什么值钱的东西,因此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全部归王乙所有,同时也未提及偿还母亲借款2000元之事王甲走后,王乙开始清理遗物,在母亲的一件旧上衣里发现了一张6000元的定期存折,并且在一个小盒子里发现了一副金耳环和一些贵重的首饰过了一段时间,王甲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了此事,认为王乙隐瞒真相,欺骗自己,要求按法定继承的规定重新分割遗产并要求王乙补偿其偿还的2000元债务而王乙则认为,王甲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何况母亲晚年生活一直由自己照顾,故这笔财产应由自己继承,至于其偿还的2000元债务,作为儿子也是应该有这个义务的,故不愿补偿;为此,王甲诉至法院。

      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l        参考知识点:l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l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l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l (四)继承权的保护l 1、自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满2年后法律不再保护其权利l 2、自继承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满2年后法律不再保护其权利l 3、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l (五)继承权的丧失((五)继承权的丧失(剥剥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l 可见,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采取的是:法定丧失主义与自动当然丧失主义 l 案例1:王德贞生有一子,取名李小明,其夫在解放前死亡,王德贞独自将儿子抚养成人,后在某国家机关工作。

      文革开始,王德贞婚前财产房屋一座被没收,红卫兵以房主为由将其赶出家门,王只好去投奔儿子,但是,遭到儿子的拒绝,并声称断绝母子关系王无处安身只好到自己外甥女郭某处,并由郭某赡养至1978年病故王死后,其子李小明不闻不问,丧事全部由郭某办理1979年落实政策,王某的房产得以返还,李小明则以其是唯一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继承该遗产有关部门不同意,李则起诉至法院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l        案例2:李铁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常到店里拿钱,李铁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好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份额问:李建、李刚、李立是否有权继承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l第九章第九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l第一节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法定继承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l第三节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l第四节第四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第一节 法定继承l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l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l一家五口人,父亲,母亲,大儿子,二儿子(收养),三女儿,共同出游旅游途中汽车发生意外,父亲,大儿子,三女儿三人相继死亡l问题:l父亲的财产如何分割?l大儿子已经成婚并有一妻一子,他的财产如何分割?l父亲还有个私生子,是否也可以参与到对父亲的财产分割中? l法定继承人的范围l配偶l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l父母l兄弟姐妹l祖父母、外祖父母l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l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l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l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l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及顺序 l1、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与之共同生活,是否再婚,在所不问l2、符合继承条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l3、儿媳、女婿继承遗产后,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l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l代位继承是指继承权的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并由晚辈直系血亲的,其父母死亡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时,先往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地位,取得其应继承的遗产分额。

      l法律要件:l1.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l2.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有继承权l3.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l4.代位继承发生于法定继承中l代位继承的效力l1.代为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到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预案则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l2.第一顺序在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为人独占继承,取得全部遗产 l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遗产分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l法律要件:l1.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l2.继承人未放弃继承l3.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l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l1、 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人行使的不是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只是对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l2 、继承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而转继承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他们依各自经继承顺序参加转继承;l3 、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l 案例:被继承人白菊,有独生女儿王丽君,王丽君结婚后未生育过子女,又因丈夫早亡,收养了一个养子,取名周小君。

      1980年王丽君去世后,周小君与外祖母白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1982年周小君参加工作后,自己单过1995年10月,白菊病故,遗有坐落在市区的楼房一幢,存款32000元周小君提出代位继承外祖母的遗产,遭到白菊已故丈夫的一个叔伯侄子王油生的反对 王油生认为,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虽有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这必须是“直系血亲”,而周小君只是王丽君的养子,与被继承人白菊没有血缘关系,王丽君收养周小君,只产生王丽君与周小君之间的养母子关系,并不产生白菊与周小君之间的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周小君不同意王油生的看法,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代位继承外祖母的全部遗产 问:法院如何处理? l第三节第三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l 一、遗产的分配原则一、遗产的分配原则l 以均等为基本原则,特殊情况例外: l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l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l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l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l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l 案例:驾驶员王德才,家里有一位老父亲王福来,有一个年近20岁的弟弟王德能,还有一位已出嫁的姐姐王德才与本村女青年宋兰贞恋爱多年,两人于1995年初结婚谁知婚后半年多时间,王德才不幸在一次出车时发生事故,车毁人亡这时妻子己怀孕5个月,痛不欲生、经亲友多方劝说,决心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成人,以表示对丈夫的爱王德才去世后,因家里一向由父亲王福来管事,没有人提出过遗产继承问题可是祸不单行,就在王德才去世的一个多月以后,老父亲王福来也暴病身亡料理了父亲的丧事以后,弟弟王德能便提出了遗产继承问题, 亲友们也觉得这件事应该办了已出嫁的大姐当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弟弟王德能表示,既然大姐放弃了继承权,哥哥王德才已经死亡,自己就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王家的全部财产应由自己一人继承,嫂子可以带着自己的嫁妆回到娘家去宋兰贞为了把孩子生下来,抚养好,不同意弟弟一人独占王家财产的意见,认为自己至少有继承丈夫王德才遗产的权利为此,亲友们请村干部出面调解,达成遗产继承的协议。

      这个协议确定:父亲王福来的遗产由弟弟王德能一人继承;哥哥王德才的遗产由弟弟王德能和妻子宋兰贞两人平均分割继承问:协议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l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二、法定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的人遗产的人 l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l 思思考考题题1 1::被继承人杜玉军夫妇,农民,生有两个子女,儿子叫杜广平,女儿叫杜广梅儿子杜广平中专毕业后留在县城工作,并已成家1990年杜广梅与外村青年于东方结婚,婚后生一女儿于俊,1995年杜广梅患癌症,不久去世由于杜广平夫妇居住在县城离家很远,不能经常回家照顾杜玉军夫妇,而杜玉军夫妇年迈多病又的确需要照顾,为此,于东方留了下来,带着女儿于俊与两位老人一起生活,承担起照顾老人的生活重担两位老人曾多次劝他再婚,都被他婉言拒绝2001年1月和同年3月, 杜玉军夫妇先后去世在清理遗产过程中发现杜玉军夫妇除留有6间平房外,还有存款8400元杜广平认为这是他父母留下的遗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不过考虑到于东方对他父母的照顾分给于东方1000元。

      于东方认为自己是上门女婿,俗话说“一个女婿半个儿”,那么他应当有权继承杜广平坚决不同意,于东方只好向法院起诉l 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l第十章第十章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l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 l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概述l 一、遗嘱(一、遗嘱(指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征l 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遗产转移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l 公民可以立遗嘱(意思真实)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l 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l 我国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一致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l 三、遗嘱继承的要件三、遗嘱继承的要件l 1、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l 2、继承人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l 3、不存在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的遗产转移方式 l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l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l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作出的处分其遗产并于公民死亡后生效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与遗赠均以合法有效的遗嘱之存在为前提遗嘱法律特征:l 1、单方法律行为l 2、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l 3、要式法律行为l 4、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l 5、处分行为l 6、合法行为 l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二、遗嘱的有效条件l (一)遗嘱的实质要件l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l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l 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l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l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l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l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l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l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l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l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l 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l 在我国继承法,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均以见证人在场为其必要条件l 下列人员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l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l 2、继承人、受遗赠人;l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l 案例:被继承人吴庆元,前妻病故,留有两个子女,长女吴玉兰、次子吴玉田两人长大成人结婚后,各自另立门户,单独生活之后吴庆元又与寡妇李文娇结婚李文娇知道吴庆元每月收入不少,又经常发表文章,还出过书,手里有些积蓄,婚后对吴庆元照顾周到,吴庆元也觉得同李文娇在一起生活得很美满1990年4月,吴庆元在妻子的劝导下,答应立一份处分自己遗产的遗嘱于是,有一天,李文娇乘着吴庆元情绪很好,就把自己的弟弟李文成和妹妹李文云请到家里,由吴庆元口述、李文成代笔立下一份遗嘱,声明自己 死后遗产全部归妻子李文娇继承遗嘱上有代书人和见证人李文成、李文云的签字,以及遗嘱人和遗嘱继承人吴庆元、李文娇的签字1995年春,吴庆元病故后,李文娇与继子女吴玉兰和吴玉田为分割吴庆元的遗产发生纠纷李文娇持吴庆元于1990年4月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

      吴玉兰、吴玉田认为父亲是会写字的人,要立遗嘱完全可以自己书写,为什么还要别人代笔,怀疑遗嘱的真实性,于是姐弟两人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该如何处理? l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l 一、 遗赠l 是公民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死后遗产转移的一种方式 l 遗赠的形式是遗嘱l 遗嘱内容须合法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且不得逃避其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否则遗嘱无效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l 1.概念不同l 遗赠指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l 遗嘱继承指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人继承l 2.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l 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l 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l 3.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l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受遗赠人一般只需接受遗赠人的财产;l 而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既继承财产,也要承担债务继承 l 4.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l 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l 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l 5、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l 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的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给予自己的份额;l 而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遗产  l 案例: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沪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面积为5l平方米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H一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补偿安置给了蒋伦芳,并以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 其居住地周围群众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l 2000年9月,黄水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沪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另买商品房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永彬,但遭到蒋伦芳及其亲友的怒驾,并相互发生抓扯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沪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令—2号住房 所获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使用的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沪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爱姑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公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蒋伦芳和亲属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l 二、遗赠扶养协议l 指遗赠人(又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所订立的关于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一协议,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扶养人则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l 在既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两者不相抵触,遗产分别按照遗嘱和协议处理;如果两者相抵触,则应按协议办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l 案例:张甲的生父于1956死亡,其后张甲随继母王氏共同生活由于继母体弱多病,又无固定工作,因此张甲一直对她细心照顾,尽了大量的赡养父务,对此继母非常感激,于是立下遗嘱,言明其死后所有财产均由张甲继承后来,张甲结婚后,从家中搬出单过,与继母来往较少,继母王氏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1982年,王氏的外甥李母与妻儿迁到王氏所在市,因无房居住,借住在王氏的家中,胡某一家对王氏在生活上悉心照顾;1992年10月,王氏与 胡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胡某负责王氏今后的吃、穿、护理及死后的丧葬费用,王氏在死后将其所有遗产交与胡某所有1995年4月,王氏病故,由胡某负责安葬当胡某正欲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张甲向其提出要继承王氏的遗产,并出具了王氏签章的遗嘱。

      但胡某称他与王氏生前有约,胡某负责王氏的生活费用及死后丧葬费用,王氏则将所有遗产交给他所有张甲的要求被拒绝后,张甲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l 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遗产的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遗产的处理处理l 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或者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依法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时,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l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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