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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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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488462
  • 上传时间: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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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及其法律规范谢宜峰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现笔者根据《刑法》 、 《刑事诉讼法》 、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号:法释[2011]19 号) 、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 号) 、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号:公通字[2014]10 号)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文号:公通字[2005]5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进行汇总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如下: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2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以上规定,对公安机关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等方面进行审视2、现场保护有关规定: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现场保护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3、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有关规定: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储存介质的,应当存封原始储存介质,并应制作笔录,记录其存封状态笔录由侦查人员、该介质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3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4、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5、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6、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7、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工作4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4、电子证据的固定、存封有关规定:1、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2、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3、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1)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2)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3)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在质证时,辩护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固定、存封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5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电子证据和其它相关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1)保护现场;(2)收集证据;(3)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4) 分析;(5) 提取、固定证物有关规定如下:1、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2、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3、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4、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分析:(1)案件情况紧急,在现场不实施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2) 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3) 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电子数据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5、易丢失数据提取和分析,应当依循以下原则:(1)不得将生成、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媒介中2)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其目的。

      3)应当在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以及对目标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6、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现6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内容组成对于由现场勘验检查所取得的证据,应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证意见6、远程勘验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统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远程目标系统的状态和存留的电子数据相关规定如下:1、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的目标系统状态信息、目标网站内容以及勘验过程中生成的其它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2、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3、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由《远程勘验笔录》 、 《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 《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以及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组成4、通过网络监听获取特定主机通信内容以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与远程勘验相同的规定对于由远程勘验所取得的证据,应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证意见。

      7、电子证据检查7电子证据检查,是指检查已扣押、封存、固定的电子证据,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相关规定如下:1、办案人员将电子证据移交给检查人员时应同时提供《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和《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的复印件,检查人员应当依照以下原则检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1)对于以完整性校验方式保护的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2)对于以封存方式保护的电子设备或存储媒介,检查人员应当比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一致;(3)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封存状态不一致或未封存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电子证据检查笔录》中注明,并由送检人签名2、电子证据检查包括:(1)检查、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数据,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2)检查、分析电子证据中包含的电子数据,制作《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描述检查结论3、从电子证据中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提取电子数据清单》 ,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提取方法4、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复制并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2)对解除封存状态、开始复制、复制结束、重新封存等关键步骤应当录像记录检查人员实施的操作3)复制完成后应当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

      5、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应当制作、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在备份存储媒介上实施检查:(1)情况紧急的重大案件,不立即检查可能延误案件的侦查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2)已计算存储媒介的完整性8校验值,检查过程能够保证不修改原始存储媒介所存储的数据的;(3)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复制原始存储媒介的6、检查原始电子设备,需要直接检查原始存储媒介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对解除封存状态、检查过程的关键操作、重新封存等重要步骤应当录像;(2)检查完毕后应当依照《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十三条规定重新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并制作、填写《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3)应当制作《原始证据使用记录》 ,记录直接检查原始证据的原因和目的、实施的操作、对原始存储媒介和原始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由两名检查人员签名7、电子证据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由《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 《提取电子数据清单》 、 《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和《原始证据使用记录》等内容构成对于由电子证据检查所取得的证据,应根据上述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证意见。

      8、勘验检查记录关于勘验检查记录的有关规定如下:1、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加盖骑缝章后由至少两名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由至少一名见证人签名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1)基本情况包括勘验检查的地点,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住址等;9(2)现场情形包括现场的设备环境、网络结构、运行状态等; (3)勘查过程包括勘查的基本情况,易丢失证据提取的过程、产生的数据,勘验、检查过程中实施的操作、对数据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取的数据,封存物品、固定证据的有关情况等;(4)勘查结果 包括提取物证的有关情况、勘查形成的结论以及发现的案件线索等3、 《现场勘查照片记录表》应当记录该相片拍摄的内容、对象,并编号入卷拍摄的照片可以是数码照片或光学照片4、 《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1)基本情况包括勘验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勘验的对象,勘验的目的等;(2) 勘验过程包括勘验使用的工具,勘验的方法与步骤,提取和固定数据的方法等;(3)勘验结果包括通过勘验发现的案件线索,目标系统的状况,目标网站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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