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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电力金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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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力行业)电力金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04-001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4.4 审定与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65.1 企业生产电力金具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5.2 企业生产电力金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95.3 电力金具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05.4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5.5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36 证书和标志 196.1 证书 196.2 标志 2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08 监督检查 219 收费 21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211 附则 22附件1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3附件2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4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6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7附件5 检验报告 38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42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金具产品划分为4个产品单元、35种产品品种、52个参数范围(见表1)表1 电力金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参数范围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参数范围1可锻铸铁类悬垂线夹D≤45mm; F≤70kN 球墨铸铁: F≤720kN耐张线夹螺栓型 D≤23mm楔型 D≤11mm碗头挂板F≤100kN球墨铸铁:F≤550kN并沟线夹D≤14mm钢线卡子D≤12mm2锻压类耐张线夹D≤23mm球头挂环F≤550kN碗头挂板F≤550kNU型挂环F≤1280kN拉杆F≤840kN挂环F≤550kN挂板F≤1680kN联板F≤3360kNU型螺丝杆径D≤22mm调整板F≤1280kN牵引板F≤1280kN接续管D≤23mm补修管D≤23mm均压屏蔽环电压≤500kV母线金具管母线直径D≤250mm3铝铜铝类悬垂线夹固定型:D≤71mmF≤250kN预绞式:D≤39mm耐张线夹压缩型 D≤71mm螺栓型 D≤34mm楔型 D≤25mm预绞式 D≤30mm接续管(条)压缩型D≤42mm预绞式D≤37mm补修管(条)压缩型D≤42mm预绞式D≤18mm并沟线夹螺栓型 D≤35mmC型 D≤23mm穿刺型 D≤23mm跳线线夹D≤23mm预绞丝D≤39mm间隔棒电压≤1000kVT型线夹压缩型D≤71mm螺栓型D≤39mm设备线夹压缩型D≤71mm螺栓型D≤51mm铜铝过渡板截面≤125mm12.5mm母线伸缩节截面≤125mm12.5mm母线金具矩形母线宽 ≤125mm槽形母线宽 ≤250mm软母线直径 D≤71mm管母线直径 D≤250mm均压屏蔽环电压≤1000kV 4铸铁类防振锤钢线夹 D≤35mm铝线夹 D≤42mm预绞式线夹 D≤42mm注:1 表中参数范围栏字母“D”表示适用线径,字母“F”表示破坏载荷;参数范围中的最大数值是根据目前国内特高压线路和大跨越工程等已经使用金具的最大额定数值确定的,企业应按各自的实际生产能力申报(可低于该数值,并明确范围)。

      超出参数范围中最大数值的产品也应申请取证,申报前应完成型式试验2 球墨铸铁金具并入可锻铸铁类产品单元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金具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金具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电力金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力金具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电力金具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华电工程大厦2号楼)邮政编码:100035电 话:010-51966555 传 真:010-51966455电子信箱:zhangjz@联 系 人:张煚治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电力金具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力线路金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电力金具,“产品单元”栏按表1填写申证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填写产品品种和参数范围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企业生产电力金具产品30天的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技术机构、检验单位、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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