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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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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章程效力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1】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打算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需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需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 因此,一旦公司侵扰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需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但应当留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假如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了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见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假如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扰,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恳求 但应当留意,股东提出权利恳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假如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恳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 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 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 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见。

      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特地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担当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 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 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见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2】 虽然公司章程相对于公司来说,其地位无可替代,但《公司法》却对公司章程的规定却比较少,主要在《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需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以及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虽然赋予了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却没有明确,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也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就本文探讨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要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必需先了解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宅、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全都的意思表示,载明白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依据,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从公司章程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是对公司及其运作具有根本性影响的事项,诸如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安排等;二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各国公司立法均要求设立登记公司必需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是公司对政府作出的书面保证,也是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三是由发起人起草或委托他人起草,并经全部股东全都同意并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需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具体,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的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 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需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需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打算是否赐予批准或者赐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2、真实性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需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全都的结果,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 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别性 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供应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明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是其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公司章程的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依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法律明文规定必需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 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定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 根据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肯定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一)必要记载事项 1、肯定必要记载事项 肯定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需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 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定具有的共同性问题 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肯定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宅、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如日本《商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肯定记载事项为:公司的目的;商号;公司发行股份的总数;发行额面股时每股的金额;公司设立之际发行的股份总数及额面股、无额面股各自的数量;总公司所在地;公司进行公告的方法;发起人的姓名及住宅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公司章程,1867年容闳拟订的《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内容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需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宅;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需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宅;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安排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定人自行打算是否予以记载 假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假如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殊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 如日本《商法》第168条规定,以下事项非在章程中记载时,不发生效力:发起人应接受的特殊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实物出资者的姓名、出资的标的财产、其价格及所给股份的额面股、无额面股的区分、种类及数量;商定公司成立后受让的财产、其价格及转让人的姓名;发起人应接受的报酬数额;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但章程认证的手续费及办理股份缴纳而应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报酬,不在此限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二)任意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定人依据本公司实际状况任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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