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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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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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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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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 中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节 录) 第三节 对考试、竞赛中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学校举办的各类考试和竞赛,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和竞赛成绩一律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二)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者未经监考人员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作弊的; (四)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 (五)闭卷考试时,在监考人员开始发放试卷后,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六)违规自带答题纸、草稿纸或者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三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者在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载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二)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为他人偷看或抄袭夹带资料、试题答案提供便利的; (三)利用说话、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答案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符合下列两款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同时符合下列三款及以上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伪造考试证件的; (二)使用及其它电子信息与通讯设备,或者利用、微博、等信息媒体作弊的; (三)参与团伙或者集体作弊的; (四)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五)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考试相关资料、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六)伪造成绩,偷窃或者传播试卷、试题、答案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九)本人或协助他人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第三十一条所列作弊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策划组织团伙作弊、集体作弊的,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并经查证实施作弊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五)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代考的; (六)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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