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光地产范本09版002号装饰施工合同.doc
32页项目名称) 装饰施工合同(范本09版023号) [适用范围:1、设计类型:室内装饰、公共区域装饰设计;2、承包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原则上不采用单价包干方式)或总价包干;]发包方(甲 方): 承包方(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1.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为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是指为实施本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2. 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3. 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利、义务均在协议条款内约定1.4. 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1.5. 总包单位:本工程所在项目的土建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
1.6. 本工程: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1.8. 本合同“日”或“天”:除非特别说明外,均指“日历日”或“日历天”1.9.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0. 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1.11. 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为总包单位协调、管理各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整个项目得以实施,同时为各分包单位施工提供相应的施工便利条件【包括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已搭设好的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工具;分包单位实施工程下道工序的收边收口(非正常收边收口除外)、修边补烂、补槽、堵洞、吊洞、压槽(楼地面给水管压槽除外,由实施方自行负责);由总包单位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已有的就近接口;以及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的整理、签字、完善和统一交验】所发生的费用若乙方需总包单位为其施工专门搭设脚手架(垂直运输工具)或专门为其改制脚手架(垂直运输工具),乙方应向总包单位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总包配合费按结算总价的2%计取,该总包配合费在办理结算时,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代扣后向本工程的总包单位统一支付1.12. 材料取样检测费:指按成建质监发[2003]26号文件要求对装饰用板材、涂料、壁纸(布)等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发生的所有费用;1.13.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费:指按成建质监发[2003]26号文件要求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并通过验收发生的所有费用1.14. 财务决算:在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基础上,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付应收款项的总结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如有相同文件则以签订时间靠后的优先):2.1.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1.2. 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2.1.3. 协议条款;2.1.4. 合同条件;2.1.5. 中标通知书;2.1.6. 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双方来往的书面文件;2.1.7. 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及其附件;2.1.8. 施工图纸;2.1.9. 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2.2.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办法解决2.3. 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2.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3. 工程承包范围:3.1. 乙方按照招标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进行施工,本工程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协议条款3.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作出调整4. 工期:4.1.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向甲方提交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则以乙方整改后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4.1.1. 工程竣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甲方批准竣工报告的时间就是本工程的竣工时间;4.1.2. 按时保质地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4.1.3. 合格的、完整的、满足城建档案要求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1.4. 完整的、合格的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1.5. 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认证书;4.1.6. 乙方与甲方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4.2. 工期延误: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在影响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否则,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进行合理调整,以满足甲方现场各专业工程施工的需求5. 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5.1. 本工程具体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详见协议条款6. 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加及调整6.1.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工程、减少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甲方确认的材料(或设备)变更6.2. 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程变更,且甲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1.1倍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作为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乙方不得持有异议6.2.1. 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有约定计价方式的或工程估算产值小于10 万元的乙方应无条件先决执行;若合同无约定计价方式且单次工程产值大于 10 万元的双方在价格上达成一致后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应保证在双方协商期间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6.2.2. 在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任务,合同有约定计价方式的或工程估算产值小于 5 万元的,乙方应无条件先决执行,若合同无约定计价方式且单次工程产值大于 5 万元的,双方价格达成一致后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应保证在双方协商期间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7. 工程款支付:7.1.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一扣回7.2.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签字后支付7.3. 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部分随各阶段工程款(含进度款、结算款)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7.4.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有效的发票7.5. 质量、安全等挂钩条款:甲方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及控制,若乙方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问题而又未及时按甲方要求处理,则甲方有权暂缓审批该阶段的付款申请或酌情减少付款比例7.6. 为便于监理单位对现场的管理,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需监理单位确认并在请款报告上签字,监理单位有权对付款进行建议8. 超付条款: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办理结算过程或结算办理完毕后,根据审计初审结果或甲方初审结果确认实际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的,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日历天内退还超付款项,乙方逾期退还的,应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按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9. 工程结算流程及时间:9.1. 结算流程:9.1.1.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在6个月之内报送肆份工程结算书,同时必须提供甲方确认的工程竣工前有关手续(格式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交工验收书、竣工图、水电费结算单等完整资料后办理结算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结算,由此引起结算及付款延期由乙方负责9.1.2. [适用于总价包干承包方式] 本工程包干总价范围外的结算(含包干范围内、外的变更部分)甲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乙方应予配合其审定的竣工结算与乙方报审的工程结算相比误差超过5%部分的审计咨询费以及甲方认可漏项的补报结算额的全部审计咨询服务费由乙方支付,并在财务决算时抵扣其中超误差的审计咨询服务费标准按送审金额减去审定金额的1.05倍之差乘以5%;漏报结算的审计服务费按补报金额套用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基本审计费标准,补报结算的审减效益审计费按审减额的5%执行9.1.3. [适用于单价包干承包方式]本工程结算,甲方有权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乙方应予以配合如送外审其审定的竣工结算与乙方报审的工程结算相比误差超过5%部分的审计咨询服务费以及甲方认可漏项的补报结算额的全部审计咨询服务费由乙方支付,并在财务决算时抵扣。
其中超误差的审计咨询服务费标准按送审金额减去审定金额的1.05倍之差乘以5%;漏报结算的审计服务费按补报金额套用川价发【2008】141号文件基本审计费标准,补报结算的审减效益审计费按审减额的5%执行9.1.4. 甲乙双方在确认了社会审计公司对工程造价的审计或办理完财务决算的半年内,若甲方有证明社会审计结果有不实之处,乙方同意按双方核实后的费用从工程尾款及质保金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在核实后的15个日历天内另行补交9.2. 结算时间:9.2.1. [结算金额人民币>150万元时],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120日内办理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20日内完成财务决算(双方在以上过程中消除歧义及乙方自身原因而延误的时间除外)9.2.2. [30万元<结算金额人民币≤150万元时],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90日内办理完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20日内完成财务决算(双方在以上过程中消除歧义及乙方自身原因而延误的时间除外)9.2.3. [结算金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下时],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45日内办理完结算,工程结算完成后20日内完成财务决算(双方在以上过程中消除歧义及乙方自身原因而延误的时间除外)。
9.2.4. [适用于总价包干承包方式]甲方确认的变更内容乙方实施完毕,乙方应在该变更内容实施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如变更涉及到甲方认价,则在变更内容实施完毕且甲方认价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填报变更实施完毕的确认单及《一单一结报审表》一般变更甲方在收到报审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复;重大变更双方另行约定审核批复时限乙方不按时填报,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甲方不按时审核批复,每延误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若变更后结算造价增加,则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该次变更增加的金额,若变更后结算造价减少,则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该次变更减少金额的两倍9.3. 针对办理结算过程中的遗漏项的所有的工程签证、核定单、材料认价单、工程变更单办理的截止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日后的30天内,以上资料均以甲方最终确认批复进入结算因乙方原因超过此日期,以及未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的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材料认价、变更设计单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