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doc
13页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咨 询 类 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 咨询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资金来源: 4.工程用途: 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或 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 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投标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 七、本合同正本二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 份,咨询人 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六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第七条 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第九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其 他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
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适用法律和法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