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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保险监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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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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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章 保险监管制度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制度第一节 保险监管目标监管者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而且所有的具体监管行为必须是为达到监管目标而选择的手段、途径或形式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对监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除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推动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拥有这两方面的职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可见,中国保监会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职能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的,即使是一个高度透明的企业,消费者也难以对它了如指掌,而且也没有这个义务,事实上也无法实现不知情的需求者与知情的供给者之间的交易,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监管者,既要维持公平,但又不可能强行要求需求者必须掌握他本来就无法得到的信息,也不可能强行要求供给者必须忘却他本来就已经掌握的信息。

      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同时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显然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恶意侵害那么,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由谁来维护呢?回答很简单,应当由它们自己依法维护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拥有独立商业人格,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它们也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如果侵犯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也能够依法要求司法机构维护自己的权益平等民事主体侵权,受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约束;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等部门侵权或行政行为不当,受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约束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拥有自己的专业人才、法律顾问和相当的财力、物力严格地讲,在法制经济环境中,一个没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的企业,是没有生存和发展资格的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要突出强调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繁荣,没有竞争就没有公平。

      但竞争必须有规则,没有规则或不按规则进行的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必然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没有竞争,秩序是毫无意义的三、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险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那么,维护相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相反,如果整个保险体系的运转是不安全、不稳定的,那么,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障,市场秩序也难以维护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的和唯一的目标因此,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不能以有损被保险人利益、抑制竞争和效率为代价二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所有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破产,或因违法违规而被强制关闭,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无死”。

      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是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目标,这里的关键是要把握好什么是健康发展,如何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当前一个时期,要特别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市场取向的发展、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和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一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二是要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三是要坚持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四是要坚持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综上所述,中国保险监管的目标可以表述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这三个“维护”和一个“促进”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我们的所有监管法律、规章,监管措施和具体监管行为是否正确和有效,也必须以是否符合监管目标为准绳当然,监管者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是实现监管目标的必要条件,但要将这些目标变成现实,单凭监管者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和被保险人的配合与支持,需要有经济、金融、法律环境以及市场参与者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信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配套与支撑第二节 保险监管机构一、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在保险监管中的角色保险监管一般是由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分层次运作的。

      立法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一个层次立法机构要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保险监管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明确执行保险法律的监管机构及其法定的职责范围各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监管的规定是有所差别的,但一般来说,监管事项大多包括:各类保险和再保险机构的设立和执照许可;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执照许可;保险费率的登记或审批;投保书和保单格式的登记或审批;对未经授权的保险行为和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制裁;保险人的财务报告、财务审查以及其他财务要求;保险机构的整顿和清算等司法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二个层次法院在保险监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是解决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争议;二是通过颁布支持保险监管机构的命令和判定违反保险法律行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以保证保险法律的实施;三是处理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的有关申诉,如要求调整甚至撤销不适当的保险法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监管规章行政机构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三个层次保险监管的具体职责由国家行政机构来履行,由于保险所特有的复杂性,立法机构往往要授权具体的行政机构来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经立法机构授权执行保险法律的机构一般都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一些国家的保险监管还从评议机构那里获得支持。

      该类机构通常由保险公司代表、消费者团体、保险专家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利益联系的有关各方组成该机构就某些重要决定向监管机构提出建议,有些国家还规定在采取重要措施之前必须向这类机构进行咨询二、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保险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即所谓的监管主体,它一般由财政部、商业部、工商业部或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来承担,在有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分担多数国家都在有关的政府部门中设立一个专门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保险监管事宜,根据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实施日常监管,也有一些国家设有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事实上,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是否有效,要取决于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的范围、方式和方法等诸多因素监管主体是一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它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中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也几经变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在不同时期都曾行使过监督管理保险业的职能新中国成立前夕,已获解放的地区,保险业的监管暂由该地军管会金融处负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并监督;1952年6月后,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l959年后,全国的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维持了一段时间以外,其余全部停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成为国外业务局下面的保险处;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办理后,保险业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l998年11月18日,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为了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保险监督管理职能。

      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就不再负责对全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其职能交给新设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其主要职责是:1、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②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收;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③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④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⑤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⑥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⑦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⑧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⑨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⑩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p 、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等第三节 保险监管方式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保人和保单受益人,为此,监管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应当制定详尽的监管程序,应当具备进行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的能力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控有紧密联系一方面,现场检查提供的信息可以补充保险公司所提交的财务和数据信息分析^p (为分析^p 一个公司现在或未来的偿付能力,考核该公司的发展情况及发展原因,需要掌握可靠的数据和信息,而现场检查则是核实或掌握这些数据和信息的一种重要方式);另一方面,从每年的会计报表和收益分析^p 中也可获取一些市场信息和数据资料,这些亦可支持现场检查。

      一、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应当设定辖区内保险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统计报告、精算报告以及其他信息的频率和范围;设定编制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确定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格要求;设定技术准备金、保单负债及其他负债在报告中的列示标准各种报告之间可能有所差异,例如,对保单持有者和投资者披露的信息标准与对监管者披露的信息标准不一致;辖区内保险公司报表要求与其在其他辖区营业的分支机构报表要求不一致对此,监管机构要注意区分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就财务状况和业绩提供个别或全面的信息;应当就向监管机构提供报告的会计标准的原则和条款作出规定;应当要求保险公司使用连续、实际和谨慎的估值原则;应当对辖区内保险公司财务报告中技术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列示标准作出规定;保险公司须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一定级别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可以要求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修正;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中应包括对表外活动的详细描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业绩进行有效监控;保险监管机构有权亲自或通过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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