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磨米粉征求意见稿.doc
8页ICS 27.200中国商业联合会团体标准T/CGCC xxx-2019干磨米粉dry ground rice flour(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国商业联合会 发布T/CGCCT/CGCC xxx-2019目 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要求 2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试验方法 37 检验规则 4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 5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IT/CGCC xxx-2019干磨米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磨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干磨米粉的生产、销售和检验本标准适用于本团体成员使用,其他单位可以参考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 大米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GB/T 5508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含砂量测定法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GB/T 5510 粮食、油料检验 脂肪酸值测定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NY/T 832-2004 黑米DB53/T 784-2016 地理标志产品 墨江紫米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干磨米粉 dry ground rice flour以大米、紫米、黑米一种或几种/或其碎米为原料,经预处理、碾磨、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4.1.2 碎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1.3 黑米应符合NY/T 832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1.4紫米 应符合DB53/T 784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6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13.0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 ≤1.40粗细度全部通过CQ20号筛含砂量,% ≤0.02磁性金属物,g/kg ≤0.003脂肪酸值(湿基),mg/100g ≤80.04.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4.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4.6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 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检验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的检验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灰分的检验.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粗细度的检验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脂肪酸值的检验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含砂量的检验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检验6.2.6磁性金属物的检验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安全指标6.3.1 污染物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真菌毒素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7.1 组批与抽样7.1.1组批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2.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要。
7.3 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粗细度、脂肪酸值7.4 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5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中4.2~4.7和8.1.1规定的项目7.6 判定规则7.6.1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验7.6.1.1 全部符合7.3.2规定的项目,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6.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2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7.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7.6.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8.1 标签、标志8.1.1 标签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等规定。
8.1.2 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贮存、运输及销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