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系.docx
7页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系[摘 要]多年后重新关注曾经的学术热点问题总是能够获得新的启 发诚实信用原则问题曾经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学界热烈讨论的话题,成 果斐然现在从民事程序法的角度,回过头思考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我国 的社会实际出发,多研究些规则,以规则来支撑原则,形成科学严谨的原则体系, 而不是现行立法中宣言式的规定[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随着中国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案的审理,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民事法学 界炙手可热的话题,在任何一个专业的学术期刊站上都可以轻而易举的找到上百 篇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论文民事诉讼法学界也展开了“关于民事诉讼法是否应 当吸纳诚实信用原则”的讨论,和以往很多学术讨论一样,法治激进主义者主张 像大多数法治现代化国家一样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地 位;本土资源论者主张慎重的分析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社会现实的兼容性问题, 而不是照办照抄笔者在本文中对民事诉讼法是否需要诚实信用原则问题进行讨论, 毫无疑问是一种学术上的媚俗,所以因此笔者不求推陈出新,但求不致于狗尾续 貂一、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一一认识问题的起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开始于民事实体法中同一 概念,所以为了遵循前人思维的逻辑,笔者先从民事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开 始自己的思考。
学界在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外延及其实质意义等方 面基本没有分歧在英美法系中,诚实信用一词被表述为GoodFaith,意为当事人在 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 会给他人造成损害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 个阶段诚实信用原则从形式上讲最早导源于古罗马的诚信诉讼,它赋予法 官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裁判案件的权力,是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 则此语境中的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据以对案件进行裁判的规则与标准诚 实信用原则进入到近代民法阶段被分裂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剥夺,罗马式的 诚实信用要求被继承下来,但只有指导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义,并且被限制在债 法范围内适用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 信用的行使起权利并履行其义务这条规定标志着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得 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被扩大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 则,且地位极高,被誉为“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的地位和功能受到民事实体法学界的高 度重视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总结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语义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 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第二,“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 是十分不确定的,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不 仅体现在外延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第三,“立法者意志 说”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 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 要求,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 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进行创造性 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第四,“双重功能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 的性质由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变为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诚 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结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 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此而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 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道德 规范弥补法律规范的欠缺,也为道德规范的适用开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第五,“三要素说”主张诚实信用原则至少从三个方面予以揭示。
其一是把诚实信用 当成一种价值形态,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与民事行为有关 的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心态和价值准则其二,把诚实信用原则当 作一种规范形态,它一方面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为确保善 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进行民事行为而确立的外在行为规范其三,把 诚实信用当作一种行为事实形态,表现为当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会为 维护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合同行为而实施的一切行为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是为了维护某 种秩序,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的道德基础可供依赖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社会理想,是自然法的化身,是法律化了的道德准则就外 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具体规定的漏洞;就内涵而言,诚 实信用原则是以模糊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司法活动的关 系,即由其内涵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产生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司法者自由 裁量权的确认,意味这法官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依 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善意•此处的诚实信用原则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 过程中实施诉讼行为时(包括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时所为的行为),以 及法官为履行国家审判权在实施审判行为时,必须在主观上诚实善意;二是实质 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维持 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即维持实质上的公平 与衡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中运行, 还意味着对法官有关诉讼事项的自由裁量权的确认。
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大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实体法领 域,而且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在法律中对此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如奥地利 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据以声明所必要一切情事,须完全真实 且正确陈述之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曾经宣誓之当事人为虚假陈 述时,法院将裁定课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意大利194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 事人关于事实上之状况,应完全且真实陈述之 1990年韩国民事诉讼法在第1 条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即法院必须努力促进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且经济 地进行;对此,当事人和诉讼关系人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协力在德 国民法,诚信原则在体系上虽规定于债编(德国民法第242条),但无论判例及 学说均认为德国民法第242条涵蕴一项法律基本原则,非仅得适用于民法,即公 法及诉讼法均应受其规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反映诚实信用原则 的内容比如民事诉讼法的第102条、第129条、第130条的规定在最高人民 法院于20XX年12月6日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更 多的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如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 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 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许多学者主张借鉴西方经验,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 基本原则体系,并纷纷提出了大量予以佐证的理论依据,笔者将其归纳如下:1. 从公法与私法的相互关系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 用有助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互弥补一些学者指出制定法的相 对落后以及法律使用的机械性,难以适应日益纷乱且处于不断变化中的社会经济 关系,作为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被确立为私法原则后,对私法的机能起到了很大 的弥补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公法以及诉讼法与私法的趋同不断加强,公法也逐 渐开始借助诚实信用来弥补其本身的不足,所以作为公法的诉讼领域最终导入诚 实信用原则就成为必然还有学者根据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指出,民事 诉讼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形成,而且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用民 事诉讼法来调整,但在当事人之间,除了以公法形式约束的权利义务外,还更有 必要以私法理念和原则来约束他们,甚至约束他们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诚实信用 原则为法院依职权干涉当事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与依据2. 从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来看,诚实信用原则是实现民事诉讼法 内在价值的需要民事诉讼自身的独立价值包括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价值等方 面。
程序公正的前提是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与对法官权威的确认,这就要 求在诉讼程序中,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和处分权的实现,体现其主 体地位,即“程序主体性原则”;另一方面,要承认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 持其权威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这两个前提的实现因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 以诚实善意之心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同时诚 信原则的实质在于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程 序效益价值,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主体诚实的进行诉讼行为减少不诚实可能引 起的诉讼反复,减少诉讼成本,并且由此得出的判决公正性很强,令人信服,当 事人愿意遵守和执行,防止诉讼无意的反复提起,损害判决的既判力由此保证 了程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3. 从案件的公正处理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 解决纠纷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诉讼主体的真实义务,日本学者吉田武吉认为:“真实义务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上,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的事实或者自己认为 不真实的事实,而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事实相符 时,仍进行争执除了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都被赋予了真实义 务。
因此,一旦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如实陈述他们所知道的案件情 况,那么真相的发现就容易的多了,法官的判断也就不容易出错了诚实信用的 态度有利于平静双方激动的心情,帮助他们理性的看待问题,心平气和的解决问 题有利于促成双方的和解,尽可能的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和目标这些专家学者不仅从理论上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将诚实信用 纳入其基本原则体系,而且指出了一旦确立这一原则,将给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 带来巨大的变化主要是:①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约,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禁止不正当的诉讼行为,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行为,禁止伪证,禁止反言,禁止 诉讼突袭行为等;②对法院行为的制约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法官以自由 裁量权,但是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所以还要用诚实信用原则来约束法官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合理分配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尊重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禁止突袭审判三、一点微弱的声音 个人意见谈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笔者以为有必要复习一下法律原 则与法律规则这一对基本概念关于法律原则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 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 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微 观上的指导性、较强的操作性、高度的确定性是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有着清晰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在对事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因此法律原则具有更 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有的学者把原则称为超级规则②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 变要频繁、容易的多③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 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 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 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或平衡,某些原则比 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