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植物药监管概述..doc
3页美国植物药监管概述摘要:本文主要介绍美国 FDA 对植物药的相关监管部门、法规以及植物药产品作为药品上市的途径关键词:植物药 美国 监管 法规1、FDA 关于植物药的定义 美国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定义的药品是“用于诊断、减轻、处理、治疗或预防人体疾病或其他动物疾病的产品”和“预期用于影响人体或其他动物(身体)的结构或任何功能的产品” 根据《植物药产品指南》 (Guidance for Industry: Botanical drug products)说明,植物药的范畴仍适用于上述药品的定义关于植物药的定义,美国植物药协会采用的德国 E 委员会对植物药的定义,即“在治疗中所选用的药物是植物或提取物(包括整体的提取物或部分提取物) ,通常是复合的化学物质 ”这类似于欧共体对植物药的定义:“植物药是指用单一或多种植物配伍,含有专一活性成分和(或)植物提取物,用于医疗目的的医疗产品 ”根据 FDA 的《植物药产品指南》 ,FDA 对植物药材、植物原料药和植物药产品的定义阐述如下: 植物药材(Botanical Raw Material) 植物药材是指新鲜的或加工过的(例如:经过清洗、冷冻、干燥或剪切的)单一植物类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新鲜的或加工过的藻类或肉眼可见的菌类。
无论是新鲜的,还是加工过的,只要来自单一品种,则为一种植物原料 植物原料药(Botanical Drug Substance) 植物原料药定义为:1、取源于以上植物药材,即一种或多种植物、藻类、肉眼可见真菌类的药物;2、通过对植物原料进行一种或多种方式加工,如粉碎、熬煎、 压榨、水提取、醇提取或其他类似的加工方法制备而成;3、存在的形态可以是浓缩液体、粉、糊、汁、胶、浆或油状物;4、有可能来自一种植物药材,也有可能是多种植物药材的混合物;5、不包括高度纯化的、发酵产品或经过化学加工的源于天然物质结构的药物 植物药产品(Botanical Drug Product) 根据《植物药产品指南》 ,首先明确下列产品不被列入植物产品类中: 第一、 转基因植物类,例如人用重组DNA 和克隆技术产品第二、发酵技术的植物产品例如通过酵母、细菌及其他微生物发酵产生的产品此类包括那些以植物作基底,通过植物组织发酵生产的产品尽管其中有些该类产品已经在美国批准作为药物被美国市场作为食品或饮食补充剂接受(如抗生素、氨基酸和维生素等) , 因加工过程化学改变了植物产品的性质,所以不属于所定义的植物药类第三、来源于植物的高纯度植物产品(例如紫杉醇) ;或经化学改变的物质(例如用番薯萃取物合成的雌激素)等不属于植物药类,而属于化学药类。
因为经过高纯度提纯的物质可以同化学合成物质一样完全特征化,因此不列为植物药范围2、监管部门考虑到植物药的特殊性(如成份复杂、活性成份未知、具有人用历史等) ,为保证植物药审评质量,统一审评标准,药物审评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简称 CDER)新药办公室设有专门的植物药审评小组(Botanical Review Team,简称 RRT) 该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参与并跟踪植物药临床试验审评、新药上市审批等各个环节的活动;回答外界有关植物药审批的各种咨询;负责与国立补充和替代医学中心、国立卫生研究院膳食补充剂办公室和 FDA 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沟通协调植物药相关产品;负责为 FDA 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就植物药审批提供专家意见;参与国外药监机构、学术团体等组织召开的有关植物药研讨会,促进植物药的研究与开发利用3、监管法规概述对植物药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Federal Food, Drug , and Cosmetic Act,缩写为 FD&C Act)及其修正案、 《联邦规章典籍》第 21 篇(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简称 21 CFR)中与药品注册审批相关的法规以及 CDER 发表的系列指导性文件等。
此外,针对植物药品,FDA 于 2004 年 6 月正式发布了《植物药研究指导原则》 (Guidance for Industry : Botanical Drag Products) 《植物药研究指导原则》主要强调植物药临床试验申请的特殊性,基本未涉及新药上市申请有关内容:新药在美国上市,通常要经过 2 个审批阶段,第一阶段为调研性新药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 IND);第二阶段为新药上市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 NDA) ,即申请正式上市销售该指导原则 95%以上的内容阐述的是植物药 IND 申报资料的一些特殊要求,较好的促进了植物药的研发与上市,对植物药的临床试验进行了规范4、植物药作为药品上市的途径1)OTC 专论途径OTC 专论途径要求如果一种植物产品针对某个 OTC 特定的适应症在美国上市一段时间并且有一定程度的销售,该产品就可以被纳入 OTC 专论编篡于 21 CFR第 331-358 部分同时要求可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已批准列入 OTC 专论中,此外,该药物不可要求独家销售权,满足上述条件的植物药可按 OTC 专论途径申请进入美国市场。
欲对专论进行修改而将植物物质以一新活性成分增补进入某专论中,生产商按照要求(21 CFR 10.30)提交申请2)新药申请途径(NDA)根据目前的规定,如果一种植物药产品在美国或国外没有上市历史,可提供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明也无法保证该产品纳入 OTC 专论中,或者提出的适应症不合适非处方使用,生产商就必须进行 NDA 申请,用以取得 FDA 对该产品预期用途的上市批准一种植物药被 FDA 批准作为新处方药成功上市后,还可以申请从处方药转为 OTC,能否成功转为 OTC 取决于产品的适应症和特点以及不在执业药师的监督下使用该药是否安全,FDA 会给予综合的审核如果一个植物药产品现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资料不足以支持 NDA,可以开展新的临床试验来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另外,一个新的植物药(含多种化学成分)可以被认定为一个新的化学实体如果一个产品被认定为一个新的化学实体,在独家上市期间内,FDA 不会再审批某些竞争产品,除非后者的申报者做了所有必要的研究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交申请因此,如果想把一个不在 OTC 专论中的植物药产品独家上市,申报者应采取 NDA 途径寻求FDA 批准,而不是请求审理部门修改 OTC 专论。
植物药采用新药审批途径,其审批认证流程需要经历研究性新药申请(IND) 、临床试验、新药申请(NDA) 、FDA 审批以及上市后监管几个阶段3)简化新药(仿制药)申请途径(ANDA)根据 FD&C Act 505(j)的规定,植物药产品也可以以简化新药申请(ANDA)的方式申请上市ANDA 适用于那些与先前已批准的药品在适应症等各方面完全一样的药品(仿制药) 这些仿制药必须与先前批准的药物在药学上相同和在生物学上等效申请者可以将植物药产品的简化新药申请(ANDA)所包含的资料提交给 FDA 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所属的仿制药办公室,用于仿制药的评审和最终批准有关申报 ANDA 的资料,可以参看 FDA 在 21 CFR 314 和 21 CFR 320 部分规定的条例和 FDA 有关指南文件参考文献:[1]许立杰.中药作为美国植物药的监管及注册认证要求[J].中国医药技术经济与管理,2013, (2):87-91[2]叶有春,赵爱华.植物药产品美国上市的途径及法规解析 [J].中草药,2009, 40(11):1834-1837[3]陈绍琛,窦金辉.美国 FDA《植物药指导原则》要点和植物处方新药审批概况[J].中国处方药,2008(8):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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