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补贴管理细则.docx
6页体系名称人力资源 |编码| HR-01-07-08 |版本号| 2013-01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公司名称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批准人批准依据《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内控制度体系文件管理办法》(CG-20-01)发布范围普发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 目的明确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方式,规范住房补贴发放工作2 适用范围2.1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2.2 符合本细则第6章相关规定的员工3 编制依据3.1《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津贴补贴管理办法》,HR-01-22,2011,总公司3.2《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HR-01-07,2013, 公司4 释义4.1 公司指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4.2 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简称为“总公司”4.3 所属单位指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组、项目筹备组控股公司 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 50%股权或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享有多数表 决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5 职责分工5.1 人力资源部a) 根据总公司的住房补贴文件精神,负责公司的住房补贴方案的实施;b) 负责审核公司员工的住房情况;c) 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待遇管理制度的实施。
5.2 所属单位执行公司待遇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报公司备 案并组织实施6 工作内容和程序6.1 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6.1.1 无房(按本实施方案定义,下同)新劳动合同制职工、无房企聘制退休 人员(包括无房企聘制参加改制或无房企聘制实行新劳动合同制后退休人员,下 同)6.1.2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因在海洋石 油企业内职务调整,造成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时总公司规定的标准或经总公司批 准的本地区标准的下列职工:企劳制职工、新劳动合同制职工、内退人员和企劳 企聘制离退休人员(包括企劳企聘制参加改制或企劳企聘制实行新劳动合同制后 退休人员,下同)6.1.3 已经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规 定》(海油总计〔1998〕4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劳制职 工住房差额补贴办法〉的通知》(海油总计〔2000〕239号)等文件精神住房面 积达到标准或住房面积差额已经补足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6.2 住房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6.2.1 1998年12月31曰(含)前参加工作的原为企聘制的新劳动合同制无房职 工、无房企聘制退休人员,在公司实施住房补贴制度前,按实施住房补贴制度 前住房补贴标准乘以海洋石油企业在职工作月之和,扣除实施前已经发放的企 聘公积金企业部分总额的50%后,一次性发给个人;在公司住房补贴制度实施后, 依据所上岗位确定住房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6.2.2 其他新劳动合同制无房职工,依据所上岗位确定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 贴实施后按月发放同时扣除实施前已经发放的企聘公积金企业部分总额的 50%6.2.3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因在海洋石 油企业内职务调整,造成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含房改时货币化面积差额补 贴,下同)未达到房改时总公司规定的标准或经总公司批准的本地区标准的企 劳制职工、新劳动合同制职工、内退人员、企劳企聘制离退休人员,可申请发 放住房差额补贴在职职工按现职务确定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离退休人员按 离退休时的职务确定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6.2.3.1 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差额补贴=每建筑平方米补贴标准X差额面积差额面积=现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原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6.2.3.2 职工实际住房面积已经高于原职务对应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则按 现职务对应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差额面积;职工 实际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现职务对应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发放 住房差额补贴6.2.3.3原企劳制归并为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总公司2000年房改时 的职务;原企聘制归并为新劳动合同制人员原职务是指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 定的职务;以社聘制身份改制或实行新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原职务是指改制或实 行新劳动合同制时确定的职务;海洋石油系统外直接招聘的改制或新劳动合同 制人员原职务是指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定的职务;已享受异地流动住房补贴 人员原职务是指享受异地流动住房补贴时的职务。
6.2.4 无房职工按月发放或按月计算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每建筑平方米补贴标准如下:项目北京、上海、广州、 深圳地区其他地区住房面积未达标的住房补贴标准3000元/平方米2700元/平方米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1000元/海油工作900元/海油工作原企聘制职工一次性月补贴标准月月无房新职工月补贴标准M9级、T7级及以下1200元/月1100元/月M8级、M7级、T5 级、T6级1500元/月1350元/月M6级、T4级及以上1800元/月1650元/月6.2.5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参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住房 制度改革的规定》(海油总计〔 1998〕4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海洋石油总 公司企劳制职工住房差额补贴办法〉的通知》(海油总计〔2000〕239号)文件 执行具体为:序号级别住房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1领导班子正职1202其他领导班子成员1003岗薪5级、6级、M7级、T5级1004岗薪7级、M8级、T6级855其他员工656.2.6 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在海洋石油企业实际工作月发放,发放年限最长 不超过25年本次住房补贴实施前在海洋石油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5年的,按 25年计发。
原在海洋石油系统外的工作单位已经享受过住房补贴的新劳动合同制 职工,补贴年限要相应扣减6.2.7 在渤海地区或南海西部地区购买过集资住房的原企聘制及其他职工,在 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先扣除相应费用渤海地区每建筑平方米扣除100.79元,南海 西部地区每建筑平方米扣除167.16元6.2.8 购买住房时,夫妻双方一方为企劳制一方为企聘制,如其住房面积部分 按照当地房改价格计算,部分按照商品价格计算住房的,夫妻双方均认定为有房 职工,享受未达标差额补贴,核定原住房面积为享受房改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 同时按照商品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扣减集资房优惠款,企聘制一方还需扣除企聘 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的50%及相关配套费用6.2.9 对欠缴租住总公司系统住房房租及相关费用的职工,不予发放或停发住 房补贴,待房租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缴纳后发放6.3 无房职工的定义6.3.1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职工:a) 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b)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 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规定享受购房补 贴待遇);c)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 改价回迁购房;d) 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e)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f)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g)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6.3.2 下列情况亦视为有房员工:a) 以实物分配形式享受过住房分配,后将住房赠与他人或通过房屋置换出 卖使用权的;b) 以实物形式获得住房,现已离异,不论房产作何处置,双方均视为有房 员工;c) 享受过实物分房,购买全部产权后,将其房屋出售的6.3.3 军转干部住房认定目前承租军队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视同有房职工享受住房未达标差额补 贴办法如下:6.3.3.1 差额面积=现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原职务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注1:原职务是指进入海洋石油企业时确定的职务注2:实际承租的军队公有住房面积已经高于原职务对应可享受住房面积标 准的,则按现职务对应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与实际承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差 额面积;职工实际承租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或超过现职务对应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 准的,不再发放住房差额补贴6.3.3.2 军转干部腾退其租住的军队公有住房后,再按照实际承租的住房面积 计算住房补贴,同时与在部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 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少于则不追回6.3.4 住房补贴申请流程6.3.4.1 员工填写《员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1”),同时提交住房、住 房补贴领取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由所在部门、配偶单位房管部门及人事部门签 章后提交至住房补贴工作办公室。
6.3.4.2 住房补贴工作办公室对员工及配偶的住房及住房补贴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后将相关信息三榜公示6.3.4.3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的员工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 由所在部门签章后提交至住房补贴工作办公室6.3.4.4 住房补贴工作办公室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计算住房补贴金额, 报公司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发放6.4 其他事项6.4.1 职工及配偶隐瞒住房真实情况,弄虛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一经发现, 除令其退回全部已发住房补贴外,按《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且无限期追溯6.4.2 在公司住房补贴方案实施以前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职工,不在发放住 房补贴的范围内6.4.3 实施住房补贴后,从海洋石油其它单位流动至本公司工作的无房职工,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本公司标准执行;同时,发放时间连续计算员工流动 时,原单位应提供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档案6.4.4 住房补贴费用按国家财政部和总公司财务管理部有关规定列支6.4.5 实行住房补贴后,由公司提供住房的一律按市场价收费6.5 列支渠道 住房补贴在工资总额或差旅费中列支7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办公室组织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