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置实施标准.doc
49页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标 准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适 用 情 形 裁 量 标 准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情节较重逾期未改,无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 1%的罚款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3)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补办手续,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而开工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 处 50 万元的罚款情节较重并积极改正 处 70 万元的罚款2发 包 单 位 将 工 程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应 资 质 条 件 的 承包 单 位 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责令改正,处 100万元的罚款3 发 包 单 位 将 建 筑工 程 肢 解 发 包 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的罚款2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1%的罚款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情节严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4 ) 《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五 条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监 理 业务 的 ,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处 合 同 约 定 的 监 理 酬 金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可 以 责 令停 业 整 顿 ,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予 以 没 收 5)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 第 三 十 八 条 “无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或 擅 自 超越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所 核 定 的 承 包 工 程 范 围 从 事 承 包 活 动 的 , 由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停 工 的 处 罚 , 并 可 处 以 罚 款 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 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3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4%的罚款情节较重无违法所得取缔,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5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 予 以 取 缔 , 依 照 前 款 处 以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予 以 没 收 3)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 责 令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处 合 同 约 定 的 勘 察 费 、 设 计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未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承 揽 工 程 的 , 予 以 取 缔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以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
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量酬金 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4%的罚款6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资 质 证 书 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处以罚情节较重吊销资质证书,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 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4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 第 三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 责 令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处 合 同 约 定 的 勘 察 费 、 设 计 费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予 以 没 收 ; 可 以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 2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4%的罚款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处罚款7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 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处项目金额 5‰的罚款8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分包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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