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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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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自***
  • 文档编号:25317417
  • 上传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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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篇一: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 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 项目类型:行政服务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16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 4、《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1X]第200 号修改)第15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6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1、申请人与出让合同主体一致; 2、申请人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全额支付地价款及其他费用 申请材料:1、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 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出让合同及附件、附图(含已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 4、已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项目,提交该项目全部的地价款正式发票(复印件)、转让登记表(复印件)、带有出让合同号的转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需银行加盖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式样相符的收(转)讫章);201X 年1 月1 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提交契税发票(复印件); 5、受让方缴纳的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或违约金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及带有出让合同号的出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需银行加盖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式样相符的收(转)讫章);201X年 1月 1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提交契税发票(复印件); 6、201X年 1月 1日前市局签订的出让合同并位于远郊区县的项目,且由远郊区县开具缴费通知单的,提交该项目所在分局或财政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已全额缴清地价款、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如该证明为201X年 4月 24 日以前出具的,还需 提交项目所在远郊区县分局重新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7、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提交与一级开发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复印件)及招拍挂文件约定的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单位出具的已按约定支付补偿款的证明(原件);如申请单位已按补偿协议的约定支付完补偿款后,一级开发单位未出具补偿款缴清证明材料的,可由市或区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证明相关情况,并出具开发补偿款缴清证明材料(原件); 8、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约定支付部分开发补偿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项目竣工后需提交招拍挂文件约定的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单位出具的已全额支付补偿款的证明(原件); 9、原出让合同为暂定地价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原件); 10、《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新建项目全部竣工的:提交依据实测结果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2)现状项目及新竣工现状补办项目的:①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原件,加盖测绘单位公章及市房地产勘查测绘所或市住建委备案章); ②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及测绘单位公章); ③竣工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01X 年1 月1 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单栋建筑的竣工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 300平方米。

      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取得规划部门核发更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01X 年1 月1 日以后竣工的项目,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④地名办审定地名的批准文件或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⑤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a.201X 年1 月1 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b.《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⑥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a.201X年 1月 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1X年 1月 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b.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X)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⑦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a.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X)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b.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和按照新批准的规划范围办理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⑧《开工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⑨《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 ⑩宗地平面图 5份(复印件,勾红线,压红线盖章); ○11 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如涉及变更的,补充提交依据实测结果签订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 11、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出让合同受让方的,提交契税缴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备注: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篇二:工程报规报建流程及资料清单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施工许可证办理)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 1、《土地申请登记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划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出让变更协议等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或定点通知书、规划红线图(原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图(原件)(规划局); 4、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发改局); 5、地籍调查表、界址成果表、宗地图; 6、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7、地价款缴纳情况审核表; 8、契税完税证明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 9、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建设项目立项备案通知书(发改局) 1、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2、社会事业项目、交通和邮电项目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4、联合建设项目的联建协议或合同;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规划意见; 6、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规划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1份(窗口索取);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明文件(国土部门《关于××单位意向用地意见》)1份; 3、依据规划局的地块片区控规图(电子版)制定1:500(或1:1000)地形图 1份(采用成都坐标系),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国土部门加盖公章; 4、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1、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1 份; 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纸质和电子版各一套成果上标明测绘单位承诺对测绘资料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自愿承担数据不准确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计划批准文件 1份; 4、国土使用证(复印件)1 份 5、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1份; 2、国土使用证复印件1 份; 3、测绘单位出具的坐标放线测绘成果1 套(新征地项目含用地周边控制点坐标放线成果和建筑角度放线成果;其余的项目只提供建筑角点放线成果); 4、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局)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两份) 2、招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局)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表; 5、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6、住宅类:信报箱设计审查表 招投标备案(建设局) 1、发改局批文和招标核准表;(在发改局窗口办理) 2、建造师(员)审查表; 3、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4、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内容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建设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 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监理/劳务企业备案(建设局) (1)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盖鲜章); (2)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盖鲜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盖鲜章); (4)企业规费计取标准(验原件收复印件盖鲜章); (5)企业取费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盖鲜章);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盖鲜章); 建设企业压证施工(建设局) (1)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及其安全考核合格证/项目总监(原件); (2)施工员证/监理工程师(原件); (3)质检员证/监理员(原件); (4)安全员证、安全考核合格证(压安监站)(原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设局) 1、《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三份); 2、《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二份) 下载表格 查看样表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份,原件) 4、《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复印件) 5、《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6、《成都市民用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 7、《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表》(原件)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局) 1、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 2、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施工企业建造师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以及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视具体工程面积而定的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岗位证书(原件); 4、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表; 6、新都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指南; 7、文明施工责任书; 8、招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或免标书(复印件); 9、现场安全工程师任命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报建费核验和建设项目报建缴费(建设局)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建设方案审查通知书;(到规划局窗口办理) ; 3、招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或免予招标通知书; 4、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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