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 已整理(精品).doc
68页民法总论§ 一、参考书目:§ 1、民法总则.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梁慧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杨振山.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曾世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民法总则.李宜琛.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7、民法总则研究.王利明.中国人大出版社.2003年版§ 8、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民法总则.郑玉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民法总则.龙卫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二、问题:§ 1、民法的方法论(民法的演进;民法解释)§ 2、自然人相关问题(民事主体资格的认定;胎儿利益的保护;监护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认定;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人身利益的保护)§ 3、法人的本质;法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法人权利能力的认定);公司直索责任(揭开公司面纱)§ 4、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的分类§ 5、法律行为(是否必须要求合法性;本质;体系;何者无效即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6、代理(无效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7、时效制度(取得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保证期间)§ 8、物在法律上的分类意义(物权的基础。
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单一物、结合物、聚合物;特殊的物)§ 9、民事责任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第五章 自然人 第六章 人身权 第七章 法人 第八章 民事客体——物 第九章 法律行为第十章 代理 第十一章 时效制度第一章 民法的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1、我国:孔安国对《尚书》经文注释《尚书.汤诰》篇中“咎单作明居”的注释§ 2、明治时代的日本§ 3、由“市民法”而来§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具体而言,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与民法概念相关的几个概念:§§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是从法律表现形式的角度对民法进行的概念区分。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撰,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历史阶段:1、古代记忆法《汉》《旧约圣书》《摩》《十二》《优帝法典》《学说汇纂》《优帝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罗马法大全》§ 2、近代民法典§ 3、我国:李悝《法经》《汉律》《唐律》《大清民律草案》§ 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不局限于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是从法律覆盖的范围的角度对民法进行的概念区分,而且这种区分是从属于实质民法这一概念的§ 广义的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全部关系的法,具体而言,其调整内容为一切具有抽象平等性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狭义的民法则集中调整具有具体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即商品经济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劳动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在实质民法概念下,还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普通民法为民法基本法,其一般通过民法典的方式表现出来。
特别民法即民事特别法,其内容通常为对某一民法制度的具体化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所谓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中,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又称经济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财产在主体相互关系中所处之状态为标准,财产关系可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中的“人”指人格,“身”指身份,合成为“人身”,所以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又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划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关键,而划定的标准为平等主体,即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所谓平等主体,也可表述为主体平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主体平等的时候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人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认识:§ 公元一世纪的西塞罗以城邦制为背景,认为市民社会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所谓市民即在城市里生活的人§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体系,政治国家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市民社会则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合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一、市民法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主义: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就民事关系制定民法典,就商事关系制定商法典§ 民商合一主义:不区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规范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各种单行法对民法典的规定具体化,从而构成对民法典内容的有益的补充§ 我国的立法模式:民商合一主义§ 二、民法内容构造§ (一)民法的具体内容§ 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财产法体系中存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支柱物权法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补偿关系从债权的发生原因来看,存在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类型在财产法体系中,还有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民法的人身法部分主要包括人身权法与婚姻家庭法§ (二)民法的体系构成§ 大陆法系民法与英美法系民法在民法体系上的差别:对民法典的构造§ 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 1、罗马式体例(法学阶梯式):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的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法国民法典》采此体例,但将诉讼法排除在外,第一编为人,第二编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2、德意志式体例(潘德克吞式):建立在以罗马《民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潘德克吞法学理论体系上§ 德意志式体例首先将民法调整的内容严格地区分为物权、债权、亲属(婚姻家庭)、继承四编(当时知识产权不很发达,故未单独成编),然后,在规定各种法律关系时,为了避免重复规定,将各种法律关系中的共同性制度和规则抽出,集中规定在个别规定之前,称为总则。
这样,关于各种合同的共同规定,作为合同的总则;关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的共同规定,作为债权总则;关于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的共同规定,则作为整个民法典的总则§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私法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认为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2、意思说,认为规定权力者和服从者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者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3、主体说,认为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共权力者,而私法则无这方面的要求§ 实际上,公法与私法的对立源于各自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公法调整政治国家中的社会关系,而私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在现代法制发展中出现了私法与公法相互交错的现象,即“私法公法化”或“公法私法化”§ 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从而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它是由于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垄断,国家扩大了对经济生活干预的结果§ 所谓“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属性,厘清公与私的关系,针对私的领域确立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
§ 树立“私法优位”的观念§ 二、民法为权利法§ 作为权利法的民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民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第五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沿革§ 西方民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制定了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该法的大部分条文属于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元528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法律编撰委员会,先后编撰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罗马法典即《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并代表了罗马法的最高成就§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中世纪罗马法曾一度衰落,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西欧于11—12世纪兴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资产阶级革命后,罗马法得到广泛的继受,近代民法典的编纂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 20世纪后,西方社会出现了垄断加重、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和国家对经济社会的调控强化的现象,民法越来越公法化、社会化以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为标志开启了现代民法典编纂的潮流,之后比较重要的还有《意大利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等§ 二、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 (一)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 从罗马法以来,绵延近两千年,直到中世纪末,为古代法时期在古代法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在家族中,各成员都有特定的身份,而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无论在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都以家族作为独立的单位,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也不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中世纪以后,社会日渐进步,家族日渐解体,个人成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独立主体,任何关系的发生,都以个人的意思为依归平等、自由与权利意识得到弘扬,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这种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律观被称为“权利本位”,而以权利为“本位”之民法也就是所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