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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实践应用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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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最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实践应用主讲:樊剑英目录一、《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起始时间三、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政策解析四、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变化五、增值税账务处理及疑难点解析六、增值税会计处理调整对报表的影响一、《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如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制定的依据列明的是营改增前后的两个增值税主要文件,众多的小文件都被“等”掉了,没说明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 ,也没说明《企业会计准则》 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今后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应以本文件为准财会〔2016〕22号文适用范围是所有企业,不仅适用营改增的企业还适用非营改增企业,一句话就是中国的企业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都应该使用财会〔2016〕22 号文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起始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6 年12 月3 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2016 年5 月1 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 号)及《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 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三、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政策解析(一)“应交税费”科目的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思考:10个2级科目够用么?科目编码科目级次科目名称22211应交税费2221012应交增值税2221022未交增值税2221032预交增值税2221042待抵扣进项税额2221052待认证进项税额2221062待转税额2221072增值税留抵税额2221082简易计税2221092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2221102代扣代交增值税2221112代征税款2221122增值税检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6-07-07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再增加一个科目“应交税费—代征税款”?科目编码科目级次科目名称22211应交税费2221012应交增值税2221022未交增值税2221032预交增值税2221042待抵扣进项税额2221052待认证进项税额2221062待转税额2221072增值税留抵税额2221082简易计税2221092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2221102代扣代交增值税2221112代征税款2221122增值税检查调整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二)“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10个3 级明细科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个人观点:增加明细科目17% 、13% 、11% 、6% 、3% 、其他】能在“进项税额”科目下核算的增值税额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一般纳税人支付或负担;(2)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准予抵扣是有条件的,必须符合财税〔2016〕36 号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且“已认证通过”,如果不满足该条件的,需要先计入“待认证进行税额”过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个人观点:目前能抵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的计算销售额时所扣除的土地价款部分所对应的11% ,其他企业不宜使用该方法,比如差额确认销售额但可以分别开具发票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日期:2016-03-31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发布日期:2016-12-21第七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  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发布日期:2016-12-21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个人观点:“已交税金”核算的内容目前是不多了,目前主要核算期一般纳税预缴增值税的事项,根据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的规定,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这种情况下,预缴的增值税可通过“已交税金”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10〕40 号 发布日期:2010-04-07第九条 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第十条 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4.“ 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①月度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②月度终了,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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