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物资通关须知.doc
7页北京奥运会物资通关须知北京奥运会物资通关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北京奥运会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进出境奥运物资实施监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奥运会、残奥会、测试赛、火炬接力等活动有关物资进出 境办理海关手续、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时适用本须知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是指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0 月 17 日 上述奥运物资减免税的品种范围和数量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须由北京奥组委汇总 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在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前已到达口岸的,在提供有效担保 的前提下,海关一律先凭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办理相应的验放手续 举办北京奥运会马术比赛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单独制定和公布香港海关通关的相关规 定 一、暂时进境的物资 (一)随身携带进境的个人物品 对于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随身携带进境的个人物品(包括需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 和物资、医疗器材和物资等),在进出境时须向海关申报属于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的, 准予暂时进境,北京奥运会后应复带出境 对持外交签证或者礼遇签证进出境的奥运官员、外国政府官员等人员给予免验礼遇; 其他人员进出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其中没有需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可选择“绿色通道” (“无申报通道”)进出境,携带有需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则应选择“红色通道”(“申 报通道”)进出境。
(二)货运方式进境的物资 通过货运方式进境的各种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 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凭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及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提供的 证明文件办理凭保放行手续其中,属于需依法特别批准的,还应按照本须知第三条有关 规定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三)暂时进境期限 暂时进境的北京奥运会物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在首次入境后一年内复运出境,对确 需延期复运出境的,经向当地海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出境,但最迟应于 2009 年 3 月前复运出境 (四)北京奥运会暂时进境物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免税待遇: 1.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 2.提交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及相关部门证明文件并经当地海关核准的灭失货物;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且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暂时进境物资,按规定办理进 口手续 二、免税进境的物资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以下物资可以免税进境: (一)个人生活物品 属于在赛事期间消耗的,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的个人生活物品 (二)药品 直接用于赛事需要的人和动物使用的药品 (三)奖牌、奖章 用于赛事颁发的奖杯、奖牌和类似有象征意义的物品 (四)赠送物资。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用于赛事举办的物资 (五)展览用品 为北京奥运会而举办的各类展会所需的货物、物品,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1.在展览或类似活动中消耗使用的产品 (1)用于展览或类似活动使用的小件样品(酒精饮料、烟草及其制品除外) 此类小件样品的免税条件如下: (a)低价值,用于在活动中免费向公众发放; (b)非用于商业,且小于市场上正常销售的最小包装; (c)在活动地点消耗,食品和饮料的包装不使用商业包装; (d)价值和数量相对于所在的活动类型、参与人数和范围要合理 (2)各种在展会上用于免费发放的物品,以及介绍手册和价目单等印刷品 (3)低值的用于搭建展台或类似活动的建材 2.低值的产品样品 用于宣传和介绍所代表产品的低值的样品 3.不属于禁止进境范围及无违禁内容的印刷品和广告材料(目录、价目单、说明手册 和商业公告) 直接用于奥运会并免费发放的 (六)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制品等,应不属于禁止进境范围, 无违禁内容且不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及流通 (七)运送物资和动物的材料 1.为了在从第三国运进中国过程中用于包装和保护(温度保护)物资的各种材料(绳 子、稻草、纺织物等)。
通常这些材料不可再利用 2.为了在中国运输动物所使用的各种稻草、干草、草料和饲料及类似材料 (八)私人之间寄递的个人物品 对寄自国外的邮包,每次税额在人民币 500 元以内的;对寄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的邮包,每次税额在人民币 400 元以内的,均予以免税放行,超过免税额的仅对超出部分 征税 (九)其他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 对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在有关部门审核的免税清单下发前已运抵进境 口岸的,海关先凭北京奥组委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进口单位提交的全额税款保证金 或银行保函验放 (十)直接用于奥运会期间的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自用物品、小礼品和宣传品,属于 非贸易性质的,免征进口关税清单如下: 1.自用物品 食品、饮料、药品、烟草、酒、书、光盘、服装、鞋帽、 洗用品、厨房用品、玩具、胶卷、电池、纸张、文具、电脑、掌上电脑、DV、照相机、镜 头、望远镜、、MP3、录音笔等; 2.礼品 工艺品、纪念品、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巧克力、小玩具、钥匙链(扣)、 文具等; 3.宣传品 海报、宣传册、光盘等 上述进境物品中属于国家不予免税的 20 种商品,北京奥运会后应复带出境;未携带出 境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
烟草制品、酒精制品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上述第(十)项所列物品通过货运渠道集中进境的,应当按照本须知关于暂 时进境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需依法特别批准暂时进境的物资 (一)动植物及其制品 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境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植物卫生法 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进境时需要按规定进行动植物检验检疫,具体执行部门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 规定,如下物品禁止携带或邮寄入境: 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植物名录为: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 榆属苗及插条、松属的苗和接穗、橡胶属的芽、苗和籽、烟属的繁殖材料和烟叶、小麦、 以及水果、茄子、辣椒、番茄果实、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 及其它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 禁止携带、邮寄入境的动物名录为: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 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 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 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鬃毛 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 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二)野生动植物 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境)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有 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 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 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办理海关手续 (三)食品、饮料 食品、饮料的进境应遵循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国关于食品检疫的规定,禁止携带某些食品入境对于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因 筹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且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而需要携带进境的自用食品、饮料,海关 凭奥组委有关证明文件予以放行按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食品和饮料需事先进行检疫 超出上述范围的,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手续 (四)药品 药品的进境应遵循现行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北京奥运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 部分在赛后必须及时复运出境各代表团通过托运入境的用于本团队使用的各类药品只能 用于本团队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必须及时复运出境 (五)比赛用枪支和弹药。
参加赛事所用枪支和弹药的进境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所有进入中国的枪支和弹药都需要得到中国公安部门的批准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相关方必须遵守有关枪支 和弹药的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必须复运出境 (六)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发射设备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 车辆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海关按照《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境 外记者办理来华采访器材办理海关手续 (八)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凭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九)木质包装材料 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境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进境外籍交通工具 进境外籍交通工具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禁止进境的物资 (一)毒品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在特定情况下 用于医疗目的进境,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二)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赛事用除外)。
(三)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四)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 其他物品 (五)各种烈性毒药 (六)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七)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八)侵犯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商品 (九)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境的其他物品 五、正式进口的物资 除上述准予暂时进境和按规定可以免税的物资、设备及物品外,其他物资、设备及物 品进境时,应按相关规定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并缴纳税款 六、用于北京奥运会的租赁货物 北京奥运会的租赁物资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奥运物资免税进口政策的,比照本须 知关于暂时进境物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奥运租赁物资应按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规定办 理 七、其他 (一)推荐进境口岸 中国海关推荐如下口岸作为北京奥运会物资进出境地点: 1.空运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上海浦东 国际机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2.海运口岸:上海港、天津港、青岛港、大连港、秦皇岛港; 3.陆运口岸:北京、深圳、广州 (二)提前提供物资清单 为便利通关,各代表团所携带或运输的物资清单应至少于货物抵达前三个月提供给北 京奥组委或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三)物资通关模式 部分奥运会物资可以采用口岸施封,目的地现场查验放行的海关通关模式 中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对北京奥运会进出境物资实施监管北京奥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 关手续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须知》不影响海关管理方面新法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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