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49页全许办[2005]06号附件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五年一月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 企业取得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申请和受理………………………………………………………………………(4)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6 产品抽样与检验…………………………………………………………………(6)7 审定与发证………………………………………………………………………(7)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9 收费办法…………………………………………………………………………(9)10 附则…………………………………………………………………………… (9)附件1:工业甲醇产品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10)附件2:工业甲醇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1)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2)附件4: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 (13)附件5: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36)附件6: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37)附件7:抽样登记表…………………………………………………………… (38)附件8: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9)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工业甲醇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工业甲醇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甲醇产品规格及产品标准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根据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分部的工作;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传 真:010-84885009网址:www. 联系人:刘玉泉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有机产品审查分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组织和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对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危险化学品审查部;承担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64270352传 真:010-64270352联 系 人:范彦如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甲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甲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 北京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64270352传 真:010-64270352联 系 人:范彦如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成都市星桥街112号邮政编码:610021电 话:028-84470619传 真:028-84470629联 系 人:李肖锋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 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 邮政编码:310023电 话:0571-85222410传 真:0571-85222410联 系 人:郦哓燕 郑育欢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电 话:025-86611130 86563511传 真:025-86608930 86614761联 系 人:黄晓风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53号 邮政编码:050031电 话:0311-5687694传 真:0311-5677704联 系 人:高增明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电 话:0471-6683610传 真:0471-6683510联 系 人:冯晔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电 话:0351-7223664传 真:0351-7223664联 系 人:李晋凯本着自愿的原则,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所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工业甲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见附件1);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具有防止工业甲醇产品非预期使用的控制措施;3.8 对于2002年3月15日以后建厂的企业,还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批准书;3.9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4.1.2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含电子文本)一式三份;4.1.3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仅经济联合体企业提交);4.1.4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5 3.8规定的批准书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和编制电子文本(EXCEL形式)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工业甲醇,“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等级(分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等级,高等级可覆盖低等级),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 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或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