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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页1证据法学讲义第一章 证据法学概述 1.证据法学的概念: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 组成部分 2.证据法学的分类:广义证据法学、狭义证据法学 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 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广义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如行政执法、仲裁、公 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有人也称之为法律证据学 证据法学学科的称谓之争:证据学与证据法学、证据科学、大证据学、证明法学 3.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1)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法律规范 (2)与证据和证据运用有关的司法实践 (3)诉讼证明的方法、规律和规则 (4)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 4. 证据法的立法体系 1.英美法系证据法的立法体系 2.大陆法系证据法的立法体系 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以及学界的不同主张 我国目前存在多个层面的证据制度:法律层面、司法解释层面、部门规章层面、国际条约 层面、地方性规定层面 学界的主张主要包括:维持现状说、统一立法说与分别立法说等。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概念: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即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 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存在时间: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 保留有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产生基础:人们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 (一)对神宣誓 《汉穆拉比法典》第 131 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被其夫发誓诬陷,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 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 (二)水审 分类:冷水审、沸水审两种方式 《汉穆拉比法典》第 2 条规定:“设若某人控他人行妖术,而又不能证实此事,则被控行 妖术的人应走近河边,投入河中如果他被河水制服,则揭发者可以取得他的房屋;反之, 如果河水为他剖白,使之安然无恙,则控他行妖术的人应处死,而投河者取得揭发者的房2屋 ” (三)火审 (四)决斗 决斗在欧洲存续时间较长1215 年,欧洲天主教拉特兰大教会明令禁止在其宗教法庭的审 判中使用神明裁判但是,直到 1818 年,法国国会才明令废除了司法决斗 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 1.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信仰为其思想基础,法律把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不是赋予法官, 而是赋予神灵,因此,它所采用的各种证明方法都是唯心主义的,当然难以查明案件事实 真相,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
2.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当时的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生产力水平低下, 科学文化技术落后,人们愚昧无知 3.神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正确断狱息讼也存在一定的价值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 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 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1.适用时间:盛行于欧洲 16~18 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家,直 至 19 世纪后期仍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2.代表性法典: 最早规定这种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是 1532 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 此外, 具有代表性的法典还有 1853 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和 1857 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 书》等 3.产生基础: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与纠问式(又称审问式)诉讼形式的产物 三、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最主要特点) 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 的具体内容; 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4.封建等级特权盛行; 5.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四、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 1.对于被告人的自白,不管是被告人自己主动供认的,还是刑讯逼供的,几乎所有国家的 法典都认为是最完全的证据,是所有证据中的“证据之王” ,而从不考虑被告人口供是否符 合案件的客观实际 2.关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律作了形式主义的规定,主要是: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可以 认作是完全可靠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算半个完全的证据 3.法律对书证证明力的大小作了具体规定,如认为书证的副本没有原本的证明力大,公文 书的证明力大于私人文书的证明力等 4.法律限制法官分析研究证据的证明力,也不要求其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五、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1.从政治上讲,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而建立的作为诉讼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证据制度适应当时社会的历史发展,将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3赋予法律而非法官,即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规则,从而结束了各封建 领主控制、运用证据的混乱状态 2.与具有浓厚宗教迷信色彩的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相比,法定证据制度本身虽然并不科学, 但它毕竟更多地体现了人类理性的作用,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
①法定证据制度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判断证据规则的预先规定来审理案 件,有利于消除在运用证据中的混乱状态,从而有力地限制了法官的司法专横; ②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它的产生是人类文化科学发展的结果,是人们 运用证据的经验在法律上的反映 3.法定证据制度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是反科学的,具有浓厚 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 法定证据制度把审理个案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作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律,把某些 证据形式上的一些特征作为评价这类证明力的绝对标准,不利于真相发现 《民事证据规定》第 77 条:“(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 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 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 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 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这一规定具有法 定证据制度的意味 问题:我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应否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规则? 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概述 (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主要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 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 证据制度。
2.特点: ①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②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3.对自由心证的必要限制 为了防止法官权力的绝对自由化,资产阶级统治者在立法上、理论上对法官运用证据裁判 案件作出了一定限制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评价 1.历史背景:①17、18 世纪,以英国洛克和法国卢梭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 论” ,主张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的权利,倡导“理性”和“良心” ,并提出了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 ②法定证据制度不仅不利于资产阶级追究和惩罚犯罪,其体现的封建等级特权也与资产阶 级的主张相矛盾; ③在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战胜封建社会以后,在确立资本主义制度的 同时,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领域也相应发生了变革;④1790 年 12 月 26 日,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革新草案,主张废 除法定证据制度而采用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该草案于 1791 年 1 月 18 日得到法国宪法会议的通过,同年 9 月 29 日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根据自己4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⑤1808 年法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第 342 条对自由心证制度作了较详尽 的规定; ⑥继法国之后,欧洲大陆各国的诉讼立法,如 1877 年《德国刑事诉讼法》 ,1892 年沙皇俄 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等,也都将自由心证制度确立下来。
1808 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 342 条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式而认定事实并不计 较;法律亦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使他们据以判断证据;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明察, 并本诸良心,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 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 ‘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 ;法律亦未说, ‘未 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 ;法 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个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吗?’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 ” 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要求法官、陪审员根据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有罪认定要达到“排 除合理怀疑” 2.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体现了资产阶级改革封建证据制度的时代要求,并且,在政治上适应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 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①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 ②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代替法定证据制度,使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确定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无疑是证据制 度史上的一大进步 ③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对于法官、陪审官来讲,也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 放,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 由判断,从而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某种可能性。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 总体特点: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运用逐步产生了一套详细、完备的规则,并主要 依靠习惯法和判例的方式加以体现这些规则多数建立在实际判例的基础上和本身就是审 判经验的总结,因此与欧洲法定证据制度相比有其进步性但过于繁琐、复杂的规则在司 法实践中难以理解和运用,并且在某些规则中,存在严重的主观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 想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则 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标准为“排除合 理怀疑” ; 2.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证明标准为“盖然性占优势” (二)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 1.相似事实: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有例外; 2.人的品格:一般不能用作证据使用,但有许多例外 3.前科: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的前科属系争事实,证明 前科的证据就取得了成为本案证据的资格 (三)关于证据法律性问题的规则 1.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则 (1)关于证人的能力和义务:在诉讼中,任何人均能够并且有义务被强制作证,但存在一 些例外 (2)作证前的宣誓:一般情况下,证人作证均须宣誓,除非具备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
5(3)不提供证言或不出示文件的特权:①任何人享有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②婚姻特权; ③法律职业上(律师)的特权;④牧师与神父的特权;⑤有关公务人员的特权 2.关于书证的规则:主要是关于文件内容的证明,签署私人文书证明以及和文件有关的口 头证明等方面的规定 3.证据的排除规则 (1)自白排除规则:违反自白人自愿所取得的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 (2)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手段、职权所取得的实物证据,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 (3)传闻规则:陈述人将非亲自感知所得的事实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 的依据 (4)意见证据规则: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所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采用, 专家证人除外 (四)关于证明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