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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金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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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 程 论 文课程名称 数理金融初步 题目名称 中国民间借贷与金融调控学生学院 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 电子商务 1 班 学 号 3113004760 学生姓名 王月欣 联系方式 18814121184 2015 年 4 月 28 日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对于正规的银行贷款而言,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是未受到金融主管部门规制的金融交易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控下,不少金融中介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民间借贷活动。

      1.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次贷危机发生后,国内中小企业屡次遭受打击,利润大减企业在生产中需要转借资金,虽然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但是手续简单,导致大量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有以下新特点: 1.1 民间借贷规模总量不断增长 全国民间借贷发展总体上呈现出一种平稳增长的态势,借贷规模在不断扩大中金公司研究部发布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估计,2011 年中国民间借贷余额中期同比增长 38%,为 3.8 万亿元,占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的 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 7%报告还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在近几年的变化,2008 年之前,我国民间借贷行为适度,同比增速约为 10%;2009 年,由于流动性充足,民间借贷余额增长停止;在 2010 年和 2011 年上半年,由于紧缩的货币政策,再次推动民间借贷市场,同比增速达 50%和 40% 1.2 民间借贷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方式有所增加 传统民间借贷一般用于家庭的突发事件如疾病,结婚和上学等生活支出及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周转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范围扩展到中小企业经营和投机获利,尤其在 2011 年比较突出 传统方法一般是口头协议、借据等,发生在熟人之间。

      近年来,众多的融资中介和网络信贷开始参与到民间借贷中,使民间借贷更加成熟,程序略显规范 1.3 放贷人更复杂化 传统民间借贷一般都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开展,现在已经扩展到陌生人之间,如集资进行投机从房地产等行业出逃的众多“热钱”,资金富余的上市公司,也投入在民间借贷之中市场公开资料显示,有 64 家上市公司放出 170 亿的高利贷,高额的利息回报使上市公司当上“倒爷”,并有迅速蔓延扩大之势 1.4 潜在风险大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通过借贷形成了长短不同的资金链,一旦某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链条就会崩溃中小企业本来就是民间融资的主要借款对象,在企业主或其他借款人面对高企的利率,出现还不起贷款时,民间借贷的危机就随之而来但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中的比重较大,如在珠三角某城市中占到七成,这样就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和危机银行在民间借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风险和危机还可能波及到银行业 2.我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它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完善和补充虽然利率高,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民间借贷具有风险小,收益高的特点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民间借贷能够起到优化融资结构的作用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体制、政策、管理不完善,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2.1 民间借贷中高利贷泛滥 各种资金相继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其目的是赚取高额的利润。

      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经涨至月息 6 分到 8 分,换算成年息达 72%至96%,个别甚至上升到 120%而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仅为 6.65%,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是银行贷款利率的 18 倍,远超出了国家合法的 4倍利率 由于民间高利贷的众多资金来自银行,这种泛滥将会冲击国内银行体系高利润必然伴随高风险,这种高利贷一旦出现了资金链断开,将可能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连锁反应,进而转嫁给银行 2.2 民间借贷缺乏法律基础 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在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多为普通群众,所借出的资金是多年积蓄,当借贷不能收回时容易引发其不满情绪,带来不稳定因素然而,民间借贷的不规范却无法避免在发生大额资金的纠纷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2.3 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 政府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多省市出现了民间借贷崩盘的情况,涉及到浙江、福建、河南、河北、山东、湖南金融中介公司和借贷企业,民间借贷危机有蔓延之势1 月 24 日凌晨,河南信阳,夏玉梅投入冰冷的浉河中这位五十多岁的女子是一家非法集资公司的客户经理当地多名投资户称,经她手投进该公司的资金近亿元该公司在 1 月中旬崩盘后,夏玉梅无法面对投资者,先是割腕,后又投河,被打捞上来时已停止呼吸因非法集资引发的各种悲剧在各地纷纷上演2013 年 11 月,湖南湘潭民营企业家王检忠跳楼身亡,其公司涉民间借贷 2.3 亿余元一个月后,娄底市同星米业老板肖仲望跳楼身亡在经历 5 个月讨债无望后,该市清洁工文朝霞跳河身亡这些案例只是民间借贷崩溃后的一个缩影,民间借贷市场的崩溃不仅仅意味着金钱上的损失,而更为严重的可能是成千上万个家庭的家破人亡,所以现在急需从政策上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管,来保护民间借贷,以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我国金融机构总体上并不能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愈演愈烈,说明其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说明规范与保护民间借贷已成为国家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为此,谨提出如下建议:1、《放贷人条例》还是要早点出台。

      几年前,在全国上下一致呼吁与努力下,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大量调研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贷人条例》(讨论稿),并提交高层会议审核,大有呼之即出之势2008 年应对金融危机国家货币与信贷资金双管齐放,民间资本一时被淹没,《放贷人条例》也由此搁浅现在应该是《放贷人条例》出台的最佳时机既然民间借贷必不可少,拥有巨大的经济功能,那就必须尽快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疏导与规范上做文章,将它的正面效应最大化颁布《放贷人条例》等相关规范性法规,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税收、额度、风险防范等作出明确规定,能使民间借贷双方和监管部门都有法可循这样能保护民间借贷各方的合法权益,让巨大的民间资本为经济社会建设发挥更大作用2、利率双轨制必须尽快改革利率双轨制是指金融市场上官方利率和民间黑市利率各行其道现行官方利率是 7%左右的商会银行指导利率,而民间黑市利率则高达 25%以上巨大的利率差价不仅强烈诱惑着民间放贷人,也同样诱惑着一批上市公司这种类似计划经济时期物资价格双轨制的“利率双轨制”,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无序性和风险性,使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紊乱,资金利率间的巨幅价差滋生了一批坐收渔利的资金掮客。

      大量事实表明,这种双轨制利率的存在,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利于金融机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不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3、完善规范民间借贷管理机制一是推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明确负责民间借贷登记、备案的机构部门,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一般情况奉行自愿原则,对于超过一般规模的民间借贷,则实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二是建立民间借贷风险监控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可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交易市场,实现阳光化操作三是探索民间融资式,整合民间资本,规范借贷行为4、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民间模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必要条件,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之外,还可允许业绩优良、资信可靠、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应继续促进典当行、寄售行及小额贷款组织等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将民间借贷纳入其业务中介范畴要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推进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快速成长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国家支持的行业,流向实体经济,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民间借贷市场巨大,若如果能够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行业准则,起草先关律法,变得有法可依,那么不仅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的公司来说是利好消息,对于广大想要依靠手头闲散资金来投资的广大群众来说,资金也会拥有保障,也会促使我国的实体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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