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汇区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试行).pdf
7页徐汇区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解决本区企事业单位内就业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完善本区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运行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 87 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的通知》 (沪府发, 2010? 32 号)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租赁管理工作第三条(运营机构)上海徐汇惠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 是承担本项目住房租赁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负责制定本项目住房申请、 审核、供应的实施细则, 对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等运营机构是本项目住房的受托出租方第四条(申请单位)本项目住房主要解决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租赁本项目住房: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徐汇区,对徐汇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2、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属于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纳税在徐汇区的企事业单位;3、承担国家和市、区重点项目且纳税在徐汇区的企事业单位。
对提供1000元/ 人以上租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承租申请单位由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推荐产生第五条(入住对象)入住对象一般应为所在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骨干或者重点引进的人员,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2、已与申请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 平方米 (含 15 平方米) ,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0 平方米(含 20 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过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等住房保障政策入住对象为家庭的,限制在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范围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员, 以及中央和上海“”创业人才、市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经区人才办认定后,可不受上述居住证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年限的限制第六条(供应标准)入住对象为 1-2 人的,租赁一套一室户住房, 入住对象为 3-4 人的,租赁一套二室户住房两个单身入住对象,可以共同租赁一套二室户住房。
第七条(申请方式)入住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意向,由所在单位提出租赁申请所在单位对照入住条件对提出申请意向的入住对象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提出推荐申请第八条(推荐申请)区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按照规定, 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推荐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取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推荐意见后向运营机构提出租赁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 应提交下列材料, 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推荐的入住对象符合规定条件:(一)申请单位的资料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2、所属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的推荐意见;3、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入住对象的资料1、入住对象的身份、户籍和居住证明;2、入住对象本人在本市的或者在本市户籍所在地他人的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3、入住对象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4、入住对象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户籍和居住证明;5、入住对象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承诺书;6、与申请条件相关的其它材料第十条(实施审核)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单位资料开展审核。
运营机构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核后,开展入住对象的审核 入住对象的审核包括户籍或居住状况、 婚姻状况、劳动关系、 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和住房状况等内容其中对于户籍或居住状况、 婚姻状况、 劳动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的审核以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提交的相关证明为基础,必要时运营机构也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予配合运营机构对于入住对象住房状况的审核,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 436 号)的规定执行运营机构的审核工作应在受理申请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具体办法,由运营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审核结果)经审核符合申请和入住条件的, 运营机构应负责为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办理登录手续,出具登录证明经审核不符合申请和入住条件的, 运营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意见第十二条(轮候配租)申请单位凭登录证明, 通过摇号等方式依次轮候获配房源优先承租等轮候供应的具体办法由运营机构另行制定登录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两年, 有效期满后仍未获配房源的, 需重新进行审核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租赁本项目住房, 应由申请单位与运营机构签订 《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
申请单位应当与入住对象就租金支付、住房使用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费用结算等另行签订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内入住对象工作单位、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后的处理方式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入住对象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同一入住对象租赁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年第十四条(续签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 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仍有租赁意向的,可以提出续租申请运营机构在决定是否与申请单位续签合同前,应征求申请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街道(镇)意见同意续租的,运营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经审核仍然符合申请和入住条件的, 予以续签续签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确定租赁价格 市场租金由运营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市场评估机构评估产生租赁价格报区物价局和区房管局备案后实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得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租赁合同续签的,租赁价格可以适当调整; 租赁期满,入住对象不退出的,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第十六条(租赁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制定住房租赁服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入住对象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 建立巡视、台账、租金收付等管理制度,将入住和运营等情况按季度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的具体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要求, 保证服务质量运营机构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及时掌握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的情况,情况变更或者不再符合条件时,应及时做出变更或者办理退租手续第十七条(入住要求)运营机构负责为入住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对象在入住前应承诺遵守运营机构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租赁管理制度申请单位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定期向运营机构支付住房租金在租赁期内, 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不得擅自将承租的住房出借、转租、空关或者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申请单位在租赁期限内应及时、 如实地向运营机构申报入住对象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入住对象人员增减等情况 入住对象与申请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时,运营机构应解除与申请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入住对象应及时退出住房第十八条(违规处置)申请单位、入住对象伪造申请资料,违反诚信申报规定的,给予终止审核、取消租赁资格、收回住房等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5 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单位、入住对象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或者空关三个月以上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违反住房使用公约拒不整改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予以解除租赁合同。
由申请单位负责将入住对象清退,对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运营监督)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对运营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保障运营行为合法、合规监督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区房管局另行制定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运营机构的申请审核工作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 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第二十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权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对申请主体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对外公示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