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与处分制度.doc
29页学生奖励与处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武汉大学学生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对学生的 纪律 处分, 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 违纪 ,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以下统称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 12 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
在察看期满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结束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结束 留校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 6 个月); 对察看期满经教育不改者或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 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当处分者; (四)在重要活动中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造成的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 ___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 ___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二)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浴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 ___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 、冒领 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算机 ___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十)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
第十八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扰乱 住宿管理 秩序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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