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18页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削减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准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殊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殊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上述行车事故时,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其规定组织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动身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削减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尽快恢复运输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实行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采用先进的预估、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发生铁路Ⅰ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依据需要,铁道部报请国务院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特别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铁路行车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 铁道部成立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协助部领导处理有关事故灾难、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依据铁道部建议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作出应急支援打算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详细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气支援等方面的现场指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处置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的行车事故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铁道部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行车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同时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制订相应预防措施 铁路行车事故信息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进行报告当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马上上报铁道部,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铁道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接报后2小时;按本预案要求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马上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依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掌握、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 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Ⅰ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由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启动 ②铁道部接到事故报告后,马上报告国务院,同时依据事故状况,通知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③铁道部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把握事故进展状况 ④通知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供应咨询 ⑤铁道部依据专家的建议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提出建议,国务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其他支援恳求 4.1.2 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状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 Ⅱ级应急响应由铁道部负责启动 ②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马上通知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前往指挥地点,并依据事故详细状况通知有关专家参与 ③应急指挥小组依据事故状况设立行车指挥、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治安保卫等应急协调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 ④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通道,随时把握事故进展状况 ⑤依据专家和各应急协调组的建议,应急指挥小组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⑦协调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恳求 ⑧向国务院报告有关事故状况 ⑨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准时报告国务院。
4.1.3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铁道部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构建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铁路行车安全信息集中管理、资源共享 4.2.2 国际联运列车在境外发生行车事故时,铁道部准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了解事故状况 4.2.3 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报告铁道部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抄报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 4.3 通信 4.3.1 铁道部负责组织协调建立通信联系,保障事故现场信息和国务院各应急协调指挥机构的通信,必要时担当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 4.3.2 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联系方式为主通信方式,各级值班联系方式为辅助通信方式 4.3.3 行车事故发生后,依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联系方式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 指挥和协调 4.4.1 铁道部指挥协调工作 (1)进入应急状态,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代表铁道部全权负责行车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工作。
(2)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依据行车事故状况,提出事故现场掌握行动原则和要求,调集相邻铁路运输企业救援队伍,商请有关部门派出专业救援人员;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支援命令后,要马上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现场救援指挥部依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各应急救援力气要根据批准的方案,相互协作,亲密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起复和紧急处置行动 (3)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掌握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马上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应急状态时,铁道部有关司局和专家,要准时、主动向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供应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前设备技术状态和相关状况,并快速对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领导决策参考。
4.4.2事发地人民政府指挥协调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依据铁路行车事故状况,对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有关救援力气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快速组织救援力气实施救援行动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气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马上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依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快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铁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依据事故详细状况和实际需要调动应急队伍,集结专用设备、器械和药品等救援物资,落实处置措施公安、武警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 4.5.3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依据现场恳求,负责紧急调集铁路内部救援力气、专用设备和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并通过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委的专业救援力气、专用设备和物资实施紧急支援 4.5.4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铁道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国务院打算。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