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讯精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pdf
4页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10—003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112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80 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8.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61,44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8,247,007.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9月6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8083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绣支行于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5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帐号:5840000010120100025035,截止2010 年09月0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内部连接器组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人民币金30,000.00万元整,存款时间为2010年9月14日,期限6个月,定期金额人民币30,000.00万元整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证券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中信证券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帐号:755903769510889,截止2010 年09月06日专户初始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连接器生产,线缆加工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19,000.00万元整,存款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期限3个月,定期金额人民币19,000.00万元整。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证券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中信证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帐号:41019400040027493,截止2010 年09月0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技术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整,存款时间为2010年9月14日,期限6个月,定期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整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证券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中信证券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帐号:4000021429201105438,截止2010 年09月0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0,587.5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30,587.52万元整, 存款时间为2010年9月14日,期限6个月,定期金额人民币30,587.52万元整。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证券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中信证券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绣支行, 帐号: 7413210182600003934,截止2010 年09月0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万元整,存款时间为2010年9月13日,期限12个月,定期金额人民币30,000.00万元整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中信证券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中信证券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顺明、刘景泉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因专户开户银行疏于履行及时准确提供专户资料的责任而导致中信证券不能有效行使督导权,其相关法律后果由专户开户银行承担 九、 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0 月 19 日 。
